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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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案例国际贸易支付结算1案例1n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n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n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n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n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2参考结论n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
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3参考结论n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4参考结论n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n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5案例2n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
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n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n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6参考结论n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远期付款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付款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
n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
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7参考结论n2.在托收各方的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n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
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8参考结论n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道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9案例3n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以CIF价达成了一项由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土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并规定9月装运,但没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新加坡B公司便拖延开证。
中国A公司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8月中旬开始即多次电催新加坡B公司开证,该公司于9月18日开来了信用证。
n但由于该开证太晚,致使A公司安排货物的装运发生困难,为此,A公司要求B公司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及议付有效期分别推迟1个月,但B公司不同意,并以A公司未能按期装运为理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n1在合同中没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惯例应在何时开证?
n2B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而单方解除合同?
10参考结论n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
如买方没有依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时,卖方须进行催证,即通知或催促买方按合同的规定迅速开立信用证。
n2.在货物买卖合同达成后,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如合同没有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进行规定,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
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没规定交单的期限,则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
11参考结论n本案中国A公司已尽了其努力,在8月中多次催证,但新加坡B公司仍延迟开证,致使A公司无法履行其装货的义务。
由此,违约的是新加坡B公司,而非A公司,因此,新加坡B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12案例4n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
合同规定,200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n银行拒付是否合法?
为什么?
13参考结论n1.UCP600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
n2.UCP600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n本案中,中国B公司(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的到期日为2月10日,虽然经卖方要求,买方对信用证有效期作了修改,但未经开证行同意,所以,该修改无法律效力,信用证的到期日仍为2月10日。
而卖方提示单据的日期为2月14日,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故银行的拒付是合法的。
14案例5n2010年5月,德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订立了向中国出口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2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10年11月汉堡港装船。
2010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4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一家德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n2010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后,即到德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4万美元支付给A公司。
载货船离开汉堡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15案例6n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4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n【法律问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货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16参考结论n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
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n在本案中德国银行依法向卖方议付了信用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开证行应负有向德国银行偿付的义务。
所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拒付是不合法的。
17案例6n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食品450吨的合同,规定2011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
4月至6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
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7月31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的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批货物拒付货款。
n1.该提单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开证行拒付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18参考结论n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n倒签提单(anti-dated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时,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n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已到而货尚未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预先签发的借给托运人的提单。
n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伪造的提单,所以无法律效力。
19参考结论n2.银行的审单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n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
本案中,中国甲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提单与商检证书记载的日期不符,且事实证明甲公司提供的提单为无法律效力倒签提单,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0案例8n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西班牙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n银行该不该向B公司议付货款,为什么?
21参考结论n1.UCP600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n2.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n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然存在货物质量纠纷,但这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与信用证是相互独立,也就是说,该纠纷不影响信用证的议付。
因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符合议付的条件,所以银行应当向B公司议付。
22案例9n山东GY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公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ATSIGHT。
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
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23案例9n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
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给国门时报挂失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24案例9n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n讨论:
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25参考结论n托收行和代收行有保管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
26案例10n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
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
现假设出现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
n代收行是否应该为B公司未付款的行为负责?
为什么?
27参考结论n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义务是汇票提示及时通知、按照指示书的要求交单。
B公司未付款赎单将货物提走,是承运人的错误,不是代收行的错误。
因为承运人不能无单放货,如果违反法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8案例12n我我方方某某公公司司向向日日本本商商人人以以D/P即即期期付付款款的的方方式式推推销销商商品品。
日日商商答答复复:
我我方方接接受受D/P90天天,并并通通知知他他指指定定的的代代收收行行收收取取货货款款即即可可接接受受,日日商商提提出出的的这这些些条条件件对对他有何好处?
他有何好处?
29参考结论nD/P90天比天比D/P即期有即期有90天长的付款期天长的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可以取得与),可以取得与D/A的同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30案例13n我我某某公公司司收收到到国国外外客客户户开开出出的的不不可可撤撤销销信信用用证证一一份份,并并按按来来证证要要求求装装货货出出运运,但但尚尚未未将将单单据据交交广广州州中中行行议议付付之之前前,突突然然收收到到开开证证行行通通知知,称称开开证证人人已已经经倒倒闭闭,为为此此开开证证行行不不再再承承担担付付款款责责任任。
试试问问:
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31参考结论n
(1)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货款。
n
(2)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故信用证的有此特点:
开证行承就保证付款。
故信用证的有此特点: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2参考结论n(3)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行承担付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合信用证的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合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
故我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
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33案例14n我我出出口口企企业业收收到到国国外外开开来来的的不不可可撤撤销销信信用用证证一一份份,由由设设在在我我国国境境内内的的某某外外资资银银行行通通知知并并加加保保兑兑,我我出出口口企企业业在在货货物物装装运运后后,正正拟拟将将有有关关单单据据交交银银行行议议付付时时,突突然然接接到到该该外外资资银银行行通通知知,由由于于开开证证银银行行已已宣宣布布破破产产,该该行行不不承承担担对对该该信信用用证证的的议议付付或或付付款款责责任任,但但可可接接受受我我出出口口公公司司委委托托,向向买买方方直直接接收收取取货货款款的的业业务务,对对此此,我我方方应应如如何何处处理理为为好好,请请简简述述理理由。
由。
34参考结论n
(1)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n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就保证付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5参考结论n(3)结合本案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结合本案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
另保兑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
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
银行信用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
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付货款。
36案例15n美美国国纽纽约约公公司司向向意意大大利利公公司司购购买买一一批批智智利利产产全全鱼鱼粉粉,价价格格条条件件为为CFR,买买方方通通过过美美国国银银行行开开出出一一张张跟跟单单的的不不可可撤撤销销的的信信用用证证。
在在证证内内规规定定的的议议付付单单证证中中,提提单单必必须须是是空空抬抬头头运运费费已已付付的的提提单单,品品质质证证明明书书必必须须证证明明含含蛋蛋白白质质不不低低于于70%。
但但卖卖方方向向银银行行提提交交的的提提单单是是不不可可转转让让的的提提单单,也也未未注注明明运运费费已已付付,品品质质证证明明书书证证明明含含蛋蛋白白质质最最低低为为67%,发发票票中中所所用用的的商商品品名名称称为为“鱼鱼粉粉”而而非非“全全鱼鱼粉粉”,单单证证寄寄到到开开证证行行后后遭遭到到拒拒绝绝。
后后来来,卖卖方方又又补补交交了了符符合合要要求求的的单单证证,要要求求开开证证行行付付款款,但但单单证证到到开开证证行行时时,信信用用证证的的有有效效期期已已过过。
试试问问:
开开证证行行有有无无付付款款的义务。
的义务。
37参考结论n
(1)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n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特点三: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银行有权拒付。
38参考结论n(3)结合本案例,第一次拒付是由于结合本案例,第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
开证行两次均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
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无付款责任。
39案例16n天天津津某某公公司司与与日日本本商商人人成成交交出出口口某某商商品品2000公公吨吨,合合同同规规定定货货物物从从6到到10月月分分5批批装装运运,日日商商于于5月月20日日电电报报开开来来信信用用证证,证证中中规规定定:
“最最迟迟装装运运期期为为10月月份份,允允许许分分批批,其其它它条条件件详详见见合合同同。
”天天津津某某公公司司收收到到信信用用证证后后即即时时与与船船公公司司联联系系洽洽订订船船舱舱,洽洽逢逢6月月份份有有两两班班轮轮驶驶进进日日本本港港口口,天天津津公公司司为为了了早早日日收收汇汇,于于是是将将货货物物2000公公吨吨分分装装两两船船运运往往日日本本,并并向向银银行行议议付付了了货货款款。
7月月初初日日商商来来函函称称:
货货物物即即2000公公吨吨已已收收到到并并提提出出索索赔赔1600公公吨吨货货物物仓仓租租费费资资金金及及利利息息损损失失5.6万万美美元元。
试试问问:
天天津津公公司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40参考结论n
(1)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万美元。
n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
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
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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