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3(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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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nn第一节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的概念n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n(一一)主体要素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的行为;n(二二)职权、职责要素职权、职责要素:
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n(三三)法律要素法律要素: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二、行政行为的特征n(一一)公共服务性公共服务性n(二二)执行性执行性(从属法律性)(从属法律性)n(三三)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注:
双方行政性行为;相对方意志的参与注:
双方行政性行为;相对方意志的参与)n(四四)强制性强制性(不乏多样性不乏多样性)【案例案例】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n本案原告张某,住某市本案原告张某,住某市AA区建设路区建设路1818号附号附11号。
原告诉号。
原告诉称:
自己是某市称:
自己是某市AA区公安分局民警,住某市区公安分局民警,住某市AA区建设路区建设路1818号附号附11号。
该区号。
该区1818号房系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号房系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管公房,共有房屋管公房,共有房屋1212间,由张某、李某、王某间,由张某、李某、王某33户居户居住。
住。
19991999年年33月,被告以上述房屋不好管理,同时为月,被告以上述房屋不好管理,同时为了落实私房政策为由,将了落实私房政策为由,将1212间房屋全部卖给马某,收间房屋全部卖给马某,收款款180000180000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在买卖上述房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在买卖上述房屋之前,被告未将出售房屋一事告屋之前,被告未将出售房屋一事告33住户,也未公开住户,也未公开卖房价款和征求原告是否购买住房的意见。
后原告获卖房价款和征求原告是否购买住房的意见。
后原告获悉房屋买卖一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悉房屋买卖一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该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例案例】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n被告辩称:
自己是为了落实私房政策而处理被告辩称:
自己是为了落实私房政策而处理自管公房,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应该适自管公房,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是无需征得相对方同意的,故请求行政行为是无需征得相对方同意的,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案例案例】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n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公房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公房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将自管公房出售,承租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将自管公房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属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于民事权利,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防止纠纷、稳定民事合同关系、维护各方是防止纠纷、稳定民事合同关系、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本案发生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本案发生时,并没有关于享有出售出租公房权的国家机关、并没有关于享有出售出租公房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不与承租人协商任意将承企事业单位,可以不与承租人协商任意将承租人的住房出卖给他人的规定。
租人的住房出卖给他人的规定。
【案例案例】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张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第11811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出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出卖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卖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买卖无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与第三人马某之间的买卖房屋无效。
买被告与第三人马某之间的买卖房屋无效。
买卖无效的房屋仍属被告自管公房。
卖无效的房屋仍属被告自管公房。
n问:
行政机关对自管公房的处分行为属何种问:
行政机关对自管公房的处分行为属何种性质?
该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性质?
该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第二节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n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n标准:
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及其法律地位。
标准:
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及其法律地位。
n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n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n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
n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n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n我们认为,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重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重点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点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但是,对外部行政;但是,对外部行政行为的研究,又离不开对内部行为的研究。
行为的研究,又离不开对内部行为的研究。
在行政法学意义上,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在行政法学意义上,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
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
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呢行为呢?
n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
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
n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把握。
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把握。
n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角度去把握。
性质角度去把握。
【案例案例】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一一)n2001年,某市审计局对某市公安局年,某市审计局对某市公安局1999年至年至2001年财年财务收支及基建工程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查处违纪资务收支及基建工程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查处违纪资金金201万元。
据此,于万元。
据此,于2001年年12月月20日对市公安局作日对市公安局作出罚款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此后,某市监察局基于上述事元的处罚。
此后,某市监察局基于上述事实,以某市公安局违反财政法规为由,于实,以某市公安局违反财政法规为由,于2001年年12月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
给市公安局通报批评;有关人员日作出处理决定:
给市公安局通报批评;有关人员予以处分。
某市公安局对监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予以处分。
某市公安局对监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监察局复审。
监察局2002年年2月月1日作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
日作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
某市公安局不服,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复核,上某市公安局不服,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复核,上级监察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
某市公安级监察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
某市公安局遂以监察局越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局遂以监察局越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要求撤销“给单位通报批评给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决定。
的处罚决定。
【案例案例】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二二)某市某市A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对法院应否受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对法院应否受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应当受理,因为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主体合当受理,因为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主体合格,格,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1条第条第1项规定,人民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通报批评法院受理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通报批评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理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2条第条第3项并未对项并未对此作出排除性规定,该项仅对此作出排除性规定,该项仅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作出了作出了排除性的规定。
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排除性的规定。
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行行政诉讼法政诉讼法第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予受理。
予受理。
【案例案例】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三三)另一种意见认为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受理,因为监察局是不应该受理,因为监察局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关,监察对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关,监察对象是行政系统内的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的象是行政系统内的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的是行政监察权,范围只及于内部对象,作出是行政监察权,范围只及于内部对象,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内部行为,法院不应该受理的处罚决定属于内部行为,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
本案。
问:
某市监察局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问:
某市监察局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为?
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中纪委监察部处理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中纪委监察部处理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中新网2009年3月20日电)n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关人员作出处理。
n决定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决定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n中央纪委监察部指出,三鹿奶粉事件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中央纪委监察部指出,三鹿奶粉事件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刻。
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广大干部要引以为戒,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广大干部要引以为戒,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n标准:
标准:
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n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n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n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或事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n如:
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如:
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行政裁决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n1、对象是否确定;、对象是否确定;n2、行为的时间性:
即行为针对事件的时间、行为的时间性:
即行为针对事件的时间性,抽象性,抽象未发生;具体未发生;具体已发生;已发生;n3、对行为主体要求的严格性不同:
所有的、对行为主体要求的严格性不同:
所有的行为主体都可以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行为主体都可以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抽象行政行为。
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n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中的有关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下几个方面:
n1、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对象是否确定)(对象是否确定)n2、行为的使用是否具有反复使用性;、行为的使用是否具有反复使用性;n(行为针对事件的时间性:
抽象(行为针对事件的时间性:
抽象-未发生;具体未发生;具体-已发生;)已发生;)n3、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是否具体、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是否具体;n4、行为产生的效力能否直接予以执行。
、行为产生的效力能否直接予以执行。
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n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n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
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
n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
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JJ省某县省某县FF镇花木园艺场诉镇花木园艺场诉JJ省某县省某县FF镇人民政府案镇人民政府案
(1)
(1)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原告原告J省某县省某县F镇花木园艺场是镇花木园艺场是2005年年10月经月经J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其经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其经营范围主要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
有营范围主要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
有20余名从业人员。
余名从业人员。
2010年年9月月5日,日,J省某县省某县F镇人民政府发布了镇人民政府发布了F政发政发2010第第12号号关于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的文件。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JJ省某县省某县FF镇花木园艺场诉镇花木园艺场诉JJ省某县省某县FF镇人民政府案镇人民政府案
(2)
(2)该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该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各单各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花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花木园艺场虽然未作注销处理,但其经营范围木园艺场虽然未作注销处理,但其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致使花木和其他权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园艺场经济损失达12万多元。
万多元。
F镇花木园艺场镇花木园艺场要求镇政府对其损失予以解决被拒绝,遂以要求镇政府对其损失予以解决被拒绝,遂以F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J省人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JJ省某县省某县FF镇花木园艺场诉镇花木园艺场诉JJ省某县省某县FF镇人民政府案镇人民政府案(3)(3)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F镇政府的镇政府的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
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第认为,被告发布的第12号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范围。
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第认为,被告发布的第12号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范围。
问:
问:
F镇政府发布的文件在行政上究竟属镇政府发布的文件在行政上究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n标准:
标准:
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
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
n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n裁量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n标准:
标准:
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
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
n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政行为。
n应申请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此时,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此时,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件,非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杨某诉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案杨某诉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案n丁某和杨某系姑侄关系,丁某和杨某系姑侄关系,2006年丁某出国定居,将年丁某出国定居,将自己位于某区某路自己位于某区某路82平方米的一套单元房的房屋产平方米的一套单元房的房屋产权赠给杨某,并到某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丁某出权赠给杨某,并到某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丁某出国后,杨某向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审理房屋产权国后,杨某向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审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提交了赠与合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过户手续,提交了赠与合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并多次催促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房产证等材料,并多次催促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予以办理。
但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一拖再拖,以予以办理。
但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一拖再拖,以丁某不在国内而不便调查为由拒绝办理。
丁某不在国内而不便调查为由拒绝办理。
2008年年12月,被告在换发新的房屋产权证时,杨某再一次申月,被告在换发新的房屋产权证时,杨某再一次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对虽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对虽然派人重新丈量了该房屋的面积,仍然没有发给杨然派人重新丈量了该房屋的面积,仍然没有发给杨某产权证。
某产权证。
2009年年4月月5日,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日,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依法办理房屋过诉讼,要求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户手续。
n问:
针对此案,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问:
针对此案,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n标准:
标准:
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
的数目。
n单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n双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n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意义:
n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在成立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在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
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
n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井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被告,井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n标准:
标准:
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n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n非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n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形式而违法的问题,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形式而违法的问题,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
同时,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
同时,由于行政行为的职权性特点,采取非要式行政行由于行政行为的职权性特点,采取非要式行政行为应受到严格控制,一般只在情况紧急或不影响为应受到严格控制,一般只在情况紧急或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相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n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作的划分。
n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所谓作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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