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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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培训部总公司培训部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理业务。
第三条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法和国务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二章第二章机构管理机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设设立立第七条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形式:
(一)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四)持有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以下简称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的员工人数在2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件设施;(八)至少取得(八)至少取得一家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得少于人民币5050万元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1000万元万元。
第十条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1年内,可以年内,可以设立设立3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可以设立立3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资人民币1010万元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200万元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请之日起2020日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开业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在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工商登记之日起2020日内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的20%20%缴存。
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银行存款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
“未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商业银行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将保证金存,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2年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30日前日前,向,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6个月个月没有没有开展业务的;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本规定条件的;(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二节第二节变更和终止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
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变更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2020日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5日内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换发的;(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四)连续(四)连续66个月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第三章第三章资格管理资格管理第一节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未逾55年年的;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未逾33年年的;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2年内年内不得不得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三)其他作弊行为。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为33年年,自颁,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届满3030日前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有人应,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
(一)前3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不少于60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累计不少于3030小时;小时;
(二)前
(二)前3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持有人遗失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
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资格证书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得少于8080小时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36小时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12小时小时。
第二节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副总经理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委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域及业务范围。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2人以上,并不得低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不得接受投保人、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10年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会应当提前提前55日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52005年年11月月11日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616日颁布日颁布的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保监会令2001420014号)同时废止。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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