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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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一节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述一、概念一、概念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二、特征二、特征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是一系列是一系列行为及其结果的总和行为及其结果的总和;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内容。
三、意义三、意义第二节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因此,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因此,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债的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债的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期限、地点、方式等均适当质量、价款或报酬、期限、地点、方式等均适当(均因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
当事人是否(均因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
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债,是决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适当履行债,是决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界限。
它不同于实际履行原则。
的界限。
它不同于实际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内容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负其责;(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债的履行过程当中,双方要求在债的履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力争付出最小的成本,当事人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力争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同时维护对方的合理利益。
取得最佳的效益,同时维护对方的合理利益。
1、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2、选择履行期限体现经济合理原则;、选择履行期限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履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6、履行费用超过履行利益时,不得要求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超过履行利益时,不得要求继续履行;7、违约救济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违约救济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势变更原则四、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若变更,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它是民法公平、诚实它是民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毕之前;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2.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1)再交涉义务)再交涉义务:
若出现艰难情况,处于不利:
若出现艰难情况,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依诚实信用原则重新协商。
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依诚实信用原则重新协商。
(2)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公平合理)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公平合理如增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等。
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等。
(3)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如果变更合同,仍然难以消除如果变更合同,仍然难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的显失公平的结果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2626合同成立以后客观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具有不可预见性,都可能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具有不可预见性,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
情势变更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
客观表现不同。
客观表现不同。
造成影响不同。
造成影响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免责情况不同。
免责情况不同。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4.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二者性质不同。
二者性质不同。
二者预见程度不同。
二者预见程度不同。
二者有无过错不同。
二者有无过错不同。
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的履行的具体要求一、合同的履行的具体要求合同的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债正确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债正确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债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的具体化。
债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
正确的。
(一)履行主体
(一)履行主体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
债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
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实际履行债务的人。
实际履行债务的人。
履行主体包括:
履行主体包括:
1、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本人(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证债务人等)2、债务人的代理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以外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以外的债务方可由代理人代理履行)的债务方可由代理人代理履行)3、利害第三人、利害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对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代为履行,如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其履人可代为履行,如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其履行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行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4、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依约定。
、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依约定。
TT合同合同法法6565条条
(二)受领主体
(二)受领主体1、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
、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
2、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受领的:
、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受领的:
3、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代理人4、收据的持有人、收据的持有人5、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第三人认其为债权、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第三人认其为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受领。
人的表征时也可受领。
6、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约定。
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约定。
TT合合同法同法6464条条(三)履行标的(三)履行标的1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22、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具体履行规则、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具体履行规则TT合同法合同法6262条(条(11)33、交付金钱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具体履行规则、交付金钱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具体履行规则TT合同法合同法6262条(条(22)44、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
代物清偿的条件:
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
代物清偿的条件:
aa必须有原债务有效存在;必须有原债务有效存在;bb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cc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dd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的受领了该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的受领了该替代给付。
替代给付。
(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1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
22、约定不明的,、约定不明的,合同法合同法6262条(条(3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地在履行。
务一方的所地在履行。
(五)履行期限(五)履行期限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2、约定不明的,、约定不明的,合同法合同法6262条(条(4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请求履行的一方应该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请求履行的一方应该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六)履行方式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2、约定不明的,、约定不明的,合同法合同法6262条(条(5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七)履行费用(七)履行费用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2、约定不明的,、约定不明的,合同法合同法6262条(条(6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第6464条条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第6565条条3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第第7070条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提存。
增加的履行增加的履行费用费用4提前履行提前履行第第7171条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务人负担。
5部分履行部分履行第第7272条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以以一次全部履行为原则一次全部履行为原则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6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调整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调整第第6363条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执行。
例例20002000律考律考AA市甲厂与市甲厂与B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10吨,乙厂支付吨,乙厂支付货款货款33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为()AA付款地点在付款地点在AA市市BB交货地点在交货地点在AA市市CC付款地点在付款地点在BB市市DD交货地点在交货地点在BB市市例例20032003司考司考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8月月3030日向乙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8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
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送到乙公司。
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A.A.拒绝接收货物拒绝接收货物B.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第四节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与性质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与性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符合法定条件时,: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后)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后)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性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性质:
是一时的、:
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在一定期限延缓的抗辩权,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合同法66条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延期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
效力。
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
(一)先(后)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所谓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7条条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
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方请求权的行使。
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应恢复履行。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先履行抗辩权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
负在先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辩权同时存在:
负在先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在后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后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担保。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8条条(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义务通知义务通知内容包括:
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通知内容包括:
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举证义务举证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举证义务,即先给付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举证义务,即先给付义务人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义务人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险。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法合同法6969条条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合同法合同法6868条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给对方一定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给对方一定期限。
期限。
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法发法发200920094040号号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17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处于歇业状态,或者,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债务,或者,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
(二)项、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
(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主体双方后履行方先履行方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2.无履行顺序;3.一方违约。
4.履行具有可能性1.同2.有3.同1.同2.有3.一方预期违约原因双方先履行方后履行方效力中止履行中止履行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程序举证义务举证义务举证义务通知义务例例20102010司考司考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的部分图书例例20052005司考司考甲于甲于22月月3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乙于22月月6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
到期后,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
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还手机。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错误的?
()A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C是行使留置权是行使留置权DD是行使抵销权是行使抵销权例例20092009司考司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服装1,0001,000套,套,33月月1010日交货,乙公司日交货,乙公司33月月1515日支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付余款九万元。
33月月10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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