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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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GB50016-2014版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金元5民用建筑民用建筑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l.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的组合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群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建筑的要求。
一变电所的设置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外或安全出口;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光电感烟探测器)8应设置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及建筑规模的容量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二变电站距住宅的防火间距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裙房,单层或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
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三柴油发电机房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1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在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容量不应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库房;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6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以上的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和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消火栓直接启泵的规定已经取消。
六电梯井、电气竖井的规定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七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的窗口或独立的机械排烟设施,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10电气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除本规范第12.1.1和12.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房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9三级消防用电设备可由一个电源回路供电。
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电源回路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敷时,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表10.2.110.2.1架空电力线于甲乙类厂房架空电力线于甲乙类厂房(仓库仓库)、可燃材、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m)名名称称架空电线架空电线甲甲乙乙类类厂厂房房(仓仓库库),可可燃燃材材料料堆堆垛垛,甲甲乙乙类类液液体体储储罐罐,液液化化石石油油气气储储罐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电电杆杆(塔塔)高高度度的的1.51.5倍倍直直埋埋地地下下的的甲甲乙乙类类液液体体储储罐罐,和和可可燃燃气体储罐气体储罐电电杆杆(塔塔)高高度度的的0.750.75倍倍乙类液体储罐乙类液体储罐电电杆杆(塔塔)高高度度的的1.21.2倍倍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电电杆杆(塔塔)高高度度的的1.21.2倍倍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2对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库)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2消防负荷供电要求2.1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10KV)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2.2二级负荷可由市网引入一路或两路(10KV)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2.3三级负荷可由市网引入一路(10KV)电源的一个低压回路供电。
3对消防电源的接线要求众所周知,对一级(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双回线)电源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但是,为消防负荷供电的供配电系统应如何设计就各不相同了。
通常大多数方案是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如图1所示;G0.22/0.38kV一般负荷重要负荷重要负荷一般负荷0.22/0.38kV3QF2QF4QF1QF1TM2TM应急电源电源电源图一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不分组方案无疑这种方案受非消防负荷的影响要大,消防负荷供电可靠性不高。
如果低压母线发生短路或由于火灾时“切非”不利,消防水四溢导致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或短路,造成越级跳闸等都会使进线断路器跳闸。
因此,近年火灾案例中发生消防灭火设备在火灾初期可启动灭火,但在灭火过程中,发生主电源跳闸,主电源虽然有电,但合不上闸,消防灭火设备不能启动,耽误了最佳灭火时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很多。
因此,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作了下述规定:
3.1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分别设置主断路器。
除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的隔离电器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与普通负荷的电源共用同一断路器。
本次高规与建规合订本对消防电源提出了独立设置的要求,其宗旨是确保火灾期间消防电源最大限度的不受非消防负荷的影响。
具体做法是从建筑物变电所低压侧封闭母线处就将消防电源分出各成独立系统。
如果建筑物为低压电缆进线,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和非消防电源分开,从而确保消防电源相对建筑物而言是独立的,提高了消防负荷供电的可靠性。
满足规范3.1条要求的低压配电接线方案如图一、图二、图三所示:
图三:
负荷分组方案特点: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分开,非消防负荷对消防负荷影响较小。
电源电源1TM2TM1QF2QF3QF4QF5QF6QF消防负荷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0.22/0.38kV0.22/0.38kV0.22/0.38kV0.22/0.38kV4对消防备用电源及配电箱、控制箱的要求对消防备用电源的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控制箱的安装要求,在设计中也是不好掌握且容易忽视的问题。
因此,正在修订中的高规与建规合订本GB50016作了下述规定:
4.1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
当确有困难必须设置在现场时,其耐火性能应满足在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正常运行的要求,防水性能应达到IP54的要求。
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
1)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2)柴油发电机;3)EPS应急电源装置。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EPS作应急电源时,其容量应满足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在此值得一提的是EPS应急电源装置的初装容量应保证蓄电池组在更换之前的任意时间内都能满足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耐火隔离措施。
这也是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运行。
如配电箱和控制箱不采取耐火防护措施,则火灾时箱体受热很快就使箱内电器元件变形或跳闸,不能完成赋予的灭火任务。
通常耐火隔离措施有两种:
1)将普通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用防火墙封闭起来的配电间或控制间里与火场隔离;2)采用箱体内部作了耐火处理的配电箱。
若配电箱和控制箱只能安装在现场,就应采用具有耐火功能的配电箱。
4.2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3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与普通设备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5对疏散照明时间和照度的要求原规范规定: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这一规定已不能满足现代建筑体量、高度和特殊功能的要求。
5.1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其他建筑,不应少于30min。
在此应特别强调和注意:
疏散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或30min。
条文中“不应少于”给出了持续供电时间的下限值,那么EPS的应急备电时间应选多大呢?
当疏散照明为30min时,其初装容量应保证90分钟的供电时间。
当为60min时,其初装容量应保证180分钟的供电时间。
这是因为蓄电池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老化,容量不断下降。
蓄电池老化极限放电时间应满足60min、30min的要求。
因此,在设计中不应选择初装容量小于90分钟或180min的产品。
且其切换时间尚应满足不大于5s的要求。
5.2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5.3人员密集的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5.4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6对消防备用照明的要求6.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2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墙面的上部;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顶棚上或墙面的上部。
在此应特别强调和注意:
1)备用照明应双回路或双回线电源供电,不需采用EPS供电。
2)当备用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因不能满足5s的切换要求,机房内可根据具体情况1N盏内伏电池组的应急灯作过渡照明。
7对非消防备用照明的设置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
备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10%。
此处的备用照明并非在火灾时使用。
是在人员密集场所为避免一旦中断供电,发生人员拥挤和踩踏事故而设置的。
例如:
大型百货商场、超市可设置防恐慌的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商场、超市每层平面为一路市电供电时,应设置备用照明。
2)商场、超市每层平面为两路市电交叉供电时,可不设置备用照明。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8.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普通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商店;3)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10000座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50000座的体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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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电气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