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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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讲授内容讲授内容一般理论一般理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解纷方式解纷方式一般理论一般理论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的特征法的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定权利和义务规定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概念:
概念:
种类:
授权性与义务性种类:
授权性与义务性强行性与任意性强行性与任意性确定性、委任性与准用性确定性、委任性与准用性结构:
假定、模式、后果结构:
假定、模式、后果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形式(渊源):
形式(渊源):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效力规则:
效力规则:
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法律的机关所管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法律的机关所管辖的范围辖的范围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内部规章应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内部规章应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小资料:
小资料:
虽胜犹败虽胜犹败“一元钱官司一元钱官司”李成宪是离休干部,从李成宪是离休干部,从19951995年起,他每年都在长春市年起,他每年都在长春市老龄委领取市公交总公司颁发的老龄委领取市公交总公司颁发的“市区市区7070周岁以上乘车证周岁以上乘车证”。
乘车证规定:
乘车证规定:
“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
长春于。
长春于19951995年颁发的年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内容则是:
第一项内容则是:
“免费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19991999年年55月月2727日,他被日,他被99路专线车拒载,不得路专线车拒载,不得不在雨中等了近不在雨中等了近1010分钟,回家后病了三天;分钟,回家后病了三天;19991999年年88月月2525日,他乘坐了专线车,但下车时被迫交了日,他乘坐了专线车,但下车时被迫交了一元车票钱;一元车票钱;19991999年年1111月月22日,他多次欲乘坐路日,他多次欲乘坐路专线车均遭拒绝,为了等其它公交车,他在路边专线车均遭拒绝,为了等其它公交车,他在路边等了半个小时,结果腰疼病犯了等了半个小时,结果腰疼病犯了从从19991999年起,李成宪就开始到相关部门反映,年起,李成宪就开始到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效果。
但没有效果。
20002000年年77月,他起诉市公交公司,要月,他起诉市公交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付原告精神损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付原告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害补偿费人民币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法条条链链接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第3636条规定: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给予优待和照顾。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条规定:
条规定:
“70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以及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优待。
通工具,进入公园以及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优待。
”长春市于年开始颁发的长春市于年开始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
是: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长春市老龄委和长春市公交总公司一起颁发的长春市老龄委和长春市公交总公司一起颁发的“市区周岁市区周岁以上乘车证以上乘车证”规定:
规定:
“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共电、汽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
长春市政府于年转发了市老龄委长春市政府于年转发了市老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意见的通知市老龄工作意见的通知:
“周岁以上老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可免周岁以上老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客车(除小公共、出租车、专线承包客车外)。
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客车(除小公共、出租车、专线承包客车外)。
”法法系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1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和18961896年年德国德国民法典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2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主要区别主要区别(11)法律渊源不同。
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渊源不同。
成文法;不成文法(22)法律结构不同。
公法和私法;)法律结构不同。
公法和私法;衡平法和普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33)法官的权限不同。
)法官的权限不同。
法官是否能造法法官是否能造法法官是法律的奴仆法官是法律的奴仆(44)诉讼程序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实体、程序实体、程序归纳、演绎归纳、演绎当事人主义(对抗)当事人主义(对抗)职权主义(纠问)职权主义(纠问)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概念念主主体体内内容容客客体体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概概念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特征:
(1)意志关系)意志关系
(2)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5)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主主体体1.概念概念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2.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内内容容1.概念。
概念。
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
权利。
(1)有权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请求保护。
3.义务。
义务。
(1)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
(2)义务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3)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客体体1.概念。
概念。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类型。
类型。
(1)物;
(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事件事件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行为行为法法律律行行为为1.概述。
概述。
(1)概念和特征。
)概念和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2)分类分类单方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诺成和实践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3)有效要件)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其要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概念。
)概念。
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2)条件限制。
)条件限制。
尚未发生;不确定;当事人任意选择;合法;与行为的内容不矛盾。
3.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概念。
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部分从行为的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表现。
)表现。
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概念和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它具有下列特征:
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该行为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
(2)种类。
)种类。
重大误解判断:
性质、标的物、价格、当事人、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期限等显失公平判断:
法律不允许(3)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被撤销后,与无效行为的后果相同;被撤销,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行为成立超过1年的,撤销权不受保护。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问题】
(1)该合同被撤销前是否有效?
(2)该合同被撤销后,自何时无效?
(3)该合同的撤销权应在何时行使?
代代理理制制度度概述概述滥用代理滥用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现)代理表见(现)代理1.概概述述
(1)概念和特征。
)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约定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3)种类:
)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信任产生法定代理。
基于血缘、亲疏确定指定代理。
基于有关机关指定(4)授权委托:
)授权委托:
事项;权限:
期间。
滥用代理滥用代理表现:
表现: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无效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表现:
表现: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终止后的行为。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追认或默认,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行为无效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3)双方所为的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判断依据:
(1)被代理人曾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实际并未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之交易。
(2)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之交易。
(3)代理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并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不知代理终止而与之交易。
(4)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如果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怎么办?
诉诉讼讼时时效效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概概述述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又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修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着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的期间
(1)普通时效:
2年
(2)短期时效: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最长时效:
20年(4)特别时效:
4年、6个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问题】
(1)如果乙公司在199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何时向法院起诉?
(2)如果乙公司在2002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法院是否保护?
(3)如果乙公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再提供保护,其能否请求甲公司赔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2)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3)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问题】
(1)如果2006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如何计算?
(2)如果2006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如何计算?
(3)如果2006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
(1)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练习题练习题【练习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
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01年)【答案】【练习2】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答案】A【练习3】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答案】B【练习4】200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7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答案】B【练习5】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
2003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
2003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3年)A、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4年2月10日B、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C、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10日D、自2003年8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答案】B【练习6】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答案】C【练习7】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C、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答案】D【练习8】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
200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
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7年1月1日B、2007年5月20日C、2007年9月1日D、2007年3月1日【答案】D解纷方式解纷方式
(1)协商
(2)调解(3)仲裁(4)诉讼仲裁机构仲裁机构
(1)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
(2)独立于行政机关(3)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仲裁的条件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仲裁的程序仲裁的程序
(1)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效力等同(3)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4)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裁决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提起诉讼的条件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
(1)诉讼阶段:
一审、二审、执行;
(2)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3)二审为终审,从判决、裁定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5)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
(1)判决:
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2)裁定: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
练习题练习题【练习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0年)【答案】【练习2】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答案】【练习3】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答案】【练习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4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
()(2004年)【答案】【练习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B、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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