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ppt
- 文档编号:18912257
- 上传时间:2024-02-11
- 格式:PPT
- 页数:84
- 大小:568.50KB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ppt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ppt(8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吕梁煤校教师:
孙应格吕梁煤校教师:
孙应格2010.10.101节节2节节第一节第一节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次会议于1996年年8月月29日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江泽民泽民1996年年8月月29日日(1986年年3月月19日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同年于同年10月月1日日起起施行。
)施行。
)目目矿产资源法,共七章,矿产资源法,共七章,53条。
条。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一、矿产资源法概述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一)矿产资源法的概念
(一)矿产资源法的概念1、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的概念
(1)矿产资源: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当前或可)矿产资源: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当前或可预见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预见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矿物。
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矿物。
根据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第2条规定,所谓条规定,所谓矿矿产资源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第152号号现发布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总理李鹏1994年年3月月26日日
(2)为什么矿产资源要合理利用和法律)为什么矿产资源要合理利用和法律保护保护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非再生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非再生性,使它的合理利用和法律保护成为迫切的任务。
使它的合理利用和法律保护成为迫切的任务。
2、矿产资源法的概念、矿产资源法的概念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的总称。
(二)矿产资源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有权与与探矿权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1、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改变。
2、探矿权与采矿权、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第六条: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法取得并受法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律保护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犯;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第九条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元。
)第六条第六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1、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1998年年2月月12日施行日施行】2、探矿权主体、探矿权主体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务的公民或法人。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对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第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主体探矿权主体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
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
其使用。
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
其主体为取得勘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
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
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证合法凭证。
按照。
按照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规定,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制,由国务院国土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颁发。
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颁发。
P14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主体与资质探矿权主体与资质1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
说得准确点就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说得准确点就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人。
比方说比方说15岁的小孩子就不能申请。
岁的小孩子就不能申请。
2资质是资质是指必须具有勘查许可证。
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指必须具有勘查许可证。
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含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3、登记程序、登记程序
(1)申请人应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提交下列资料:
(一)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证明;(六)(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的其他资料。
(2)有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有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进行复核;进行复核;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有关法律对登记中优先序位、变更和注销,)有关法律对登记中优先序位、变更和注销,以及施工义务和报告义务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及施工义务和报告义务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报告的审批勘查报告的审批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设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1、采矿权主体、采矿权主体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条件、采矿许可证制度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条件、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的一套程序、措施和方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的一套程序、措施和方法。
即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法。
即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允许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凡和个人发放允许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采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证,否则,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3、审批权限、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门备案。
三、矿产资源的勘查三、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查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矿产资源的勘查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探。
查和矿床勘探。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
量。
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
但是,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一)合理开采:
(一)合理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到设计要求。
(二)综合开采:
(二)综合开采: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防止损失破坏。
(三)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三)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禁采区(四)禁采区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禁止乱挖滥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采,破坏矿产资源。
六、矿产资源管理六、矿产资源管理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矿产资源管理地内容,主要是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地内容,主要是勘查和采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采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督管理。
(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
(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款(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依照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细则细则42条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条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 矿产资源 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