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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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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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崔洪亮崔洪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年7月月1日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1.1.规范规范纳税担保行为纳税担保行为2.2.保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收收入3.3.保护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界定纳税担保和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纳税担保:
是指经税务机关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以以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第三人。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三条(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
(一)税务机关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有根据有根据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经责令其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限期内限期内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需要出境的;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其他情形。
情形。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事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提供新的担保。
提供新的担保。
提供新的担保。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五条(纳税担保范围)(纳税担保范围)税款税款税款税款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费用费用费用包括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追缴:
追缴: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担。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继续追缴继续追缴继续追缴。
第六条(价格估算)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市场价出厂价出厂价评估价评估价第二章纳税保证第七条第七条(纳税保证的界定)(纳税保证的界定)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保证保证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保证不成立。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章纳税保证第八条(保证人和担保能力的界定)纳税保证人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担保能力担保能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资产净值资产净值资产净值超过需要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2倍以上倍以上倍以上倍以上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税额及滞纳金的第二章纳税保证第九条(担保人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法人有法人书面授权书面授权的,可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第二章纳税保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一)
(一)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追究过法律法律责任未满责任未满2年年的;的;
(二)
(二)因有税收违法行为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正在被税务机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立案侦查的;侦查的;(三)(三)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级以下的;的;第二章纳税保证(四)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登记不在本市市(地、州)的企业;(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七)有欠税有欠税行为的。
第二章纳税保证第十条第十条(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填写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间、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纳税保证第十一条(担保手续及生效)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签字盖章之日签字盖章之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起生效。
第二章纳税保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60日日日日,即,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60日内有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为1515日日日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章纳税保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后续措施)(后续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在保证在保证在保证期限内期限内期限内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在限期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纳;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十四条(纳税抵押界定)纳税抵押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依法处置该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抵押人抵押人: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抵押物抵押物:
提供担保的财产:
提供担保的财产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十五条(抵押物范围)
(一)抵押人所有的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房屋和其他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和其其他财产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国有的房屋和其和其他地上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的其他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房屋占用范围内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不得抵押物)(不得抵押物)
(一)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二)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不明不明不明或者有或者有争议争议争议争议的财产;的财产;(五)依法(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被查封、扣押、监管被查封、扣押、监管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的财产;(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违法、违章违法、违章违法、违章的建筑物;的建筑物;(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的财产或者不可转不可转不可转不可转让让让让的财产。
的财产。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其他其他其他不不予抵押的财产。
予抵押的财产。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十八条(特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和和纳税担纳税担纳税担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保财产清单保财产清单保财产清单。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内容内容:
(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
(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清单清单清单应当写明应当写明财产价值财产价值财产价值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
以及相关事项。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并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经税务机关确认。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抵押物登记和抵押生效)(抵押物登记和抵押生效)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一)以
(一)以城市房地产城市房地产或者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以
(二)以船舶、车辆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以企业的(三)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转让)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经抵押的情况。
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超过部分,。
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二十二条(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在抵押物灭失灭失、毁损毁损或者或者被征用被征用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或或者者补偿金补偿金要求要求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
,抵缴税款、滞纳金。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保财产。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二十三条(抵押物处置)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三章纳税抵押第二十四条(后续措施)纳税担保人以其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责令责令责令限期在限期在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纳;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金纳金纳金。
第四章纳税质押第二十五条(质押界定)纳税质押纳税质押纳税质押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动动动产产产产或或权利凭证权利凭证权利凭证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占有占有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处置处置处置该动产或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的质押。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凭证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对于实际价值波动价值波动价值波动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
第四章纳税质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担保书及担保生效)(担保书及担保生效)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和和纳税担保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并并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内容内容:
(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清单清单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确确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生效生效生效。
第四章纳税质押第二十七条(背书和核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背书清单记载“质押质押”字样字样。
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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