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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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审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界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审核审查是指隶属我局及其内部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前的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核审)应当坚持“谁公开、谁核审,谁核审、谁负责,先核审、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标准
审核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信息公开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准确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核审程序
核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由制作或获取信息的承办人员提出公开意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防止信息出现错漏现象,提出初审意见。
拟公开的信息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分管领导核准;
(三)经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核准。
重要信息拟公开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须经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核审主体
局拟制的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府信息核审程序由本部门履行。
第八条保密审查
本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区分处理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征求意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信息公开后,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错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因核审不严导致的公开内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权益受侵害、造成负面影响的以及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我局及内设机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本机关政府信息审核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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