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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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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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及其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现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调拨以及残损票币、大小面额票币、停止流通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做好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的上缴或调拨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货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各项工作。
(六)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满足客户用现需求。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配合做好反洗钱工作,上报涉嫌违法活动的交易及行为。
第四条村镇银行要明确现金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现金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现金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已经建立中心金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村镇银行,应配备专职的管库人员和满足业务需要的现金复点人员及现金调缴人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凡经办现金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三)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应做到笔笔自核,规定额度以上的现金收付业务换人复核。
实行复核制的,应坚持“钱账分管、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以及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等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办理现金业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一笔(户)一清,款项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
收、付款时应做到唱收唱付,明确告知客户金额。
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村镇银行应建立新入行人员的培训制度,未经业务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业务。
(七)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必须经人民银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八)大额现金收付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第六条办理现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法律意识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能够承担相应义务。
(二)熟练掌握爱护人民币知识、货币真伪鉴别知识和现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能够熟练掌握现金存取款、券别调剂、假币收缴鉴别、残损币兑换等业务操作程序,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点钞、识假、挑剔、残损币兑换及现金机具操作等专业技能。
(四)熟练掌握人民币公众防伪特征,并能够准确表述其特点和识别技巧,用语规范。
第三章金库管理
第七条金库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适当预留业务发展空间,保证今后一段时间内现金库存增长的需要。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中心金库,承担对辖内营业机构现金调拨任务。
中心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支付、兑换等业务。
营业日终不存放现金的基层营业机构原有库房,不执行关于库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中心金库应分设内外库。
内库应设立现金库和柜员尾箱库两个库房,仅设立一个库房的,应进行有效隔离,分别用于保管现金和保管柜员尾箱,现金库应设置存放区和配款区。
外库应设置票币整点区、出入库交接区。
票币整点区设置应遵循便于出入库的原则。
第十条中心金库应配备两名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
实行钱账分管,管库员不得记载核心业务系统账务。
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开、同进、同在、同出、同锁,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
除管库员、会计主管及本机构负责人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经批准进入库房时应进行登记。
管库员变更工作岗位,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或在岗带训,使其具备满足库房管理需要的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等,必须入库保管。
柜员尾箱应加锁后入库保管。
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
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村镇银行可委托有资质的外部机构代为保管柜员尾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中心金库也可代为保管其他金融机构的柜员尾箱,但应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营业时间,营业机构存放抵(质)押有价物品的,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卫措施,存放于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中。
第十三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抵作库存。
中心金库应按完整券与损伤券分别设置《现金库存券别明细登
记簿》,用于对每次出入库的现金券别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应达到“六无”要求,即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十五条现金出入库必须坚持“现金入库先收款后记账,现金出库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十六条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村镇银行分管行长,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村镇银行分管行长报告,由总行负责维修。
机械锁钥匙坚持分管分持、平行交接原则,由两名管库员或会计主管与其中一名管库员各持一把,密码可由会计主管或管库员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随启随闭。
在实行平行交接时,如因人员岗位轮换等原因无法坚持平行交接原则的,应更换相应机械锁锁芯。
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对于管库员掌管密码的,由会计主管妥善保管密码信封,对于会计主管掌管密码的,交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密码信封。
密码掌管人员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并重新封存。
开启密码信封时,如为会计主管保管,应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如为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保管,应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及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保管人员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第十七条库房钥匙在营业时间内应由管库员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他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
非营业时间库房钥匙要放入符合标准的保险柜保管,配备两把钥匙的,上、下把钥匙要分别放入不同保险柜保管。
保险柜应放置于守库人员不能直接接触的地方。
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中心金库的备用钥匙由管库员、分管行长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现金管理部门入保险柜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或钥匙及密码)分别掌管。
营业机构库房、保险柜、自助设备备用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需启用备用钥匙时,经分管行长批准,会同管库员及现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启封,并登记签章。
启封前应查看备用钥匙密封是否正常。
中心金库备用钥匙保管人员变动,继任人员应对备用钥匙进行实际验证,并重新进行密封。
第十九条村镇银行应按规定检查备用钥匙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密封是否正常,防止年久丢失。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应实行查库制度,查库范围包括金库、柜员尾箱、现金类自助设备,查库内容包含库存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等实物。
查库应坚持双人进行,非营业时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一条村镇银行在进行查库时,应清点、核对库存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查看库存实物是否妥善保管,库存是否合理,库存实物出入库手续是否合规,票币整点、捆扎是否符合要求,各类券别是否搭配合理,各种登记簿是否齐全,库房、保险柜、自助设备的锁、钥匙、密码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自助设备现金整洁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库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落实等。
第四章现金供应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的一种或几种模式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
(一)直接办理模式;
(二)其他商业银行代理模式;
(三)其他村镇银行代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村镇银行可代理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业务。
在委托代理模式下,双方应签订协议,规定代理形式、收费标准、押运方式、差错处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操作程序,分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镇银行上解下拨款项时,所有款项的装箱、加锁、开锁、清点均应在有效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双人共同操作。
第二十五条直接在人民银行缴存和支取现金的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的频率及途径报送现金存取预约计划。
由其他商业银行、系统内其他村镇银行代理的机构,现金存取预约计划按代理机构的要求办理。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收支分析制度,提高用现计划准确性。
第五章柜面现金收付
第二十六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二十七条柜面收付现金(实物)要做到准、快、好:
“准”就是办理现金收付工作准确无误,不出差错,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快”就是工作效率高。
做到快收、快付、快点,以减少顾客等候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好”就是服务态度好,现金收付质量高。
第二十八条收入现金必须在有效视频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
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收款凭证所列金额核对相符。
清点细数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款项未点清完毕前不准与其它款项调换。
一次现金收入数量较大,一人当面清点有困难的,在不影响其他等待客户的前提下,征得客户同意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前台及后台人员共同清点,在清点时坚持“谁清点、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
一次性存入大量零币或残损币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营业机构可灵活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支付现金必须在有效视频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
对外支付款项要按照支付凭证进行配款,并经清点无误,无不宜流通人民币。
配款时应按客户需求和实际库存现金情况,根据凭证金额逐位配款。
对整捆整把付出的人民币现金,原则上应拆捆拆把,逐把经点验设备过数后支付。
客户不要求拆解支付的,可不必逐把清点。
现金交付取款人时,应告知取款人当面清点核对。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客户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制度,对取款人申请单笔或日累计支取一定金额以上人民币现金的,取款人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拟提现营业机构进行预约。
村镇银行应及时了解辖内用现大户的现金存取需求,合理调配现金,积极引导辖内用现大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用量。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各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客户支取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由B级主管或A级主管签字审批;支取现金2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由A级主管签字审批;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不含)的,由支行行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二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柜员尾箱进行卡把核对,柜员尾箱落锁随运钞车集中上解或入库保管,有条件的应在卡把核对后即时加双锁或一次性封扣(锁片)。
有条件的营业机构也可采取柜员次日轮换现金尾箱的方式再次核对现金。
第三十三条每日营业结束后,营业机构应将各营业柜员实际库存现金总额与库存现金科目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在途现金科目存在余额的,应查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营业柜员应实行一日三碰库制度,每日于营业前、中午和营业结束后进行三次柜员尾箱的核对,及时发现现金差错,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可为优质单位客户办理上门收款、封包收款等业务。
办理上门收款、封包收款等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并做好必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应坚持双人收款原则,在收款无误后可为客户提供双人签字的现金缴款单回单,客户可凭此回单到上门收款的营业机构补盖业务讫章。
办理封包收款业务时,村镇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应与客户共同先将现金封包交存,后到营业机构当客户面拆包清点入账,也可根据协议由客户单方封存,由营业机构在视频监控下清点入账。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要根据存贷款规模、地理位置、业务量大小、客户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内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并根据不同时期和情况变化对库存限额进行调整,提高现金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中心金库现金库存额度应保证1至2天正常营业的需求,并保持合理的券别结构。
节假日期间及现金收支旺季,应适当提高现金库存限额。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应为柜员核定尾箱库存限额。
除现金管理员外,柜员尾箱日终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鼓励柜员在营业结束后将大面额整把现金全部调拨给现金管理员。
第三十八条收付款过程中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等印制质量问题的人民币,能够辨别真伪的,应当按原面额兑换,作为残损人民币处理。
如果是原封新券,要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币连同原封签、腰条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加入自助设备的现金应为从人民银行提取的原封新券或经过清分处理的钞票,也可加入经手工挑剔的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7至8成新的现钞。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应集中供应经现金清分机具处理的钞票,满足自助设备加钞要求。
自助设备加钞、清钞、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至少两人进行。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内部缴存现金时,原则上应成捆上缴。
对于残损人民币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成把或定期集中上缴。
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中午暂停营业时,有金库的,柜员尾箱应入库保管;无金库的,柜员尾箱应入保险柜保管。
营业机构中午正常营业但柜员换班休息时,有保险柜的,大额现金应入柜保管;无保险柜的,柜员尾箱应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妥善保管。
营业柜员次日休班未办理交接的,柜员尾箱原则上不再解回,确需解回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六章现金调剂、兑换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应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大小面额票币调剂、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停止流通人民币兑换等服务。
办理调剂及兑换业务时,应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客户要求办理大小面额票币调剂业务时,数量较少的,营业柜员应当场予以办理;数量较大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对确属合理需要的大小面额票币调剂,应当予以办理,对于库存不足无法调剂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收款过程中发现的能确认为真币的停止流通人民币,应当予以兑换,当地人民银行指定兑换网点的,应引导客户前往指定的兑换网点进行兑换。
第四十五条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应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所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全额”、“半额”戳记。
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村镇银行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客户认可后予以办理。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四十六条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四十七条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由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的特定营业机构负责兑换。
非兑换机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引导其到指定机构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七章现金清分整点
第四十八条清分整点是指通过手工或机械方式,对收入的现金进行复点、复验真伪,并按币别、券别、完残(完整券与残损券)分类扎把、打捆的过程。
清分主要利用现金清分机具进行。
整点主要以手工方式进行,同时辅以简单的机具设备进行点验。
第四十九条未设立专职复点人员的营业机构,营业柜员应当及时对收入的现金进行挑剔整点,保证对外支付的现金中无不宜流通人民币。
设立专职复点人员的营业机构,营业柜员确保收入现金账实相符,将收入现金交专职复点人员进行整点,整点后的现金统一调配。
第五十条挑剔不宜流通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
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具体标准为: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五十一条清点现金时,每把(捆)未点清前不得丢弃腰条及封签。
第五十二条营业机构应按不同币别、券别分别清分整点现金,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跨机构调拨现金的,应在整捆现金上粘贴封签。
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五十三条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时,钱捆质量应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村镇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其他村镇银行缴存现金时,钱捆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时,对于按
规定应实施分类缴存的残损人民币,应区分不适宜机械清分的残缺类残损人民币和适宜机械清分的污损类残损人民币进行分类缴存。
残缺类残损人民币(不适宜机械清分)包括:
(一)票面订有订书钉、大头针等金属物品的;
(二)票面断裂及撕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票面有胶带或纸质等附加物粘贴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如火烧等)造成的特殊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污损类残损人民币(适宜机械清分)为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的除上述残缺类残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残损人民币。
第八章错款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收入现金过程中,营业柜员应先向客户问询金额,当面对款项进行清点,发现款项与客户提供金额不符的,当即向客户说明,若客户要求退回款项重新清点,可退回客户。
经与客户当面核对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业务。
现金付出过程中,客户声明金额不符的,营业柜员应立即查找原因,数额较大的应立即报告会计主管,经核实非客户原因出现差错的,应补足客户资金或收回多付款项。
第五十六条对客户反映的自助设备存取款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营业机构发现的自助设备差错,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采用封包协议收款过程中发现的差错,款项多、缺部分可以实行按原现金缴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客户重新填制现金缴款凭证方式处理。
第五十八条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机构和调出机构都必须认真调查。
原封新券发现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机构责任,应逐级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十九条营业机构应建立错款报告制度,凡发生规定金额以上的大额错款,应向单位负责人和村镇银行报告,其中情节复杂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条营业期间发现现金差错未查明原因前,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列账待查的现金错款,应及时查清处理,不得久悬挂账。
第六十一条出纳错款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会计主管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经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确属难以辨认假币的,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长款归公,无法获得赔偿的损失(含设备误收的假币损失)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三)在向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其他村镇银行缴款过程中发现的错款,长款归公,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短款及假币损失,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四)在向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其他村镇银行取款过程中发现的错款,长款退回,无法收回的短款及假币损失,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五)责任事故错款,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六)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相关款项,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除以上情形以外的错款,长款归公,属于人为原因形成的短款,由有关责任人赔偿,属于非人为原因形成的短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八)长款归公后,后续发现该笔长款对应批次现金短款的,可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在原长款额度内报损。
第九章反假货币
第六十二条村镇银行应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和反假货币宣传,维护人民币信誉。
第六十三条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六十四条对于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报告假币线索、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村镇银行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假币的鉴别工作应以人工鉴别为主,机器鉴别为辅。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出现丢失,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村镇银行收缴假币,应由两名以上假币收缴人员当面予以办理,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收缴的假币由现金管理人员保管。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部位和背面的中间位置使用蓝色印油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六十七条村镇银行收缴假币,应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六十八条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村镇银行收缴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对于已收缴的假币,村镇银行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上缴。
第七十条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层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
经核实确系误收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给予客户兑换。
第七十一条营业机构应按照账实分管的原则管理假币,由现金管理人员保管假币实物,指定一名柜员保管《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七十二条村镇银行应为客户提供货币真伪鉴别服务,在提供货币真伪鉴别服务时发现的假币应当予以收缴。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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