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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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认定办法
(试行)
一、认定对象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植保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评价标准
从组织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三个方面进行评分,分值为100分,同时,对服务散户比例高或为整村整乡服务的增设加分项。
对综合评分80分以上,认定为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
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市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指标体系)。
三、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初评。
各乡镇(街道)农技部门采用听取植保服务组织汇报、查阅协议档案资料、现场核查、抽查和询问服务对象等方式,对申报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的服务组织按“市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对初评分≥80分的服务组织名单,在9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市级认定。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服务组织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选,确定市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指标体系
评分 项目
评分事项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打分
乡镇
县级
组织建设(15分)
登记要求
在市内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须有包括统防统治或病虫防治等植保服务。
5
符合登记要求的,不扣分; 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扣5分。
人员配置
有植保技术人员;根据所开展的社会化服务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5
有植保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不扣分;
无植保技术人员的,扣3分; 无管理人员的,扣2分; 无植保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扣5分。
服务场所
有与服务能力相配套的办公、培训和仓储等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
5
有服务场所制度的,不扣分; 无服务场所制度的,扣5分。
服务能力(50分)
作业队伍
具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相对稳定的机手队伍。
5
固定机手在≥4人的,不扣分; 固定机手≥2且<4名的,扣2分; 固定机手<2名的,扣5分。
设施设备
有与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配套的新型高性能药械。
10
日作业能力在≥500亩的,不扣分; 日作业能力≥300且<500亩的,扣5分; 日作业能力<300亩的,扣10分。
技术指导
接受植保部门指导,采用植保部门推荐技术。
15
按照病虫情报开展防治的,不扣分; 未按照病虫情报防治的,每次扣5分; 扣完为止。
服务面积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的水平和能力。
20
年服务面积在≥2000亩上的,不扣分; ≥1500且<2000亩的,扣5分;
≥1000且<1500亩的,扣10分;
≥500且<1000亩的,扣15分; <500亩的,扣20分。
工作成效(35分)
服务质量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果评价。
5
防治效果优良,不扣分; 防治效果一般,扣2分。
防治效果差,扣5分。
农药减量
每季化学农药使用(折百)量
20
使用(折百)量>≦170g/亩的,不扣分;
使用(折百)量>170g/亩的,每超过10g,扣5分。
生产管理
农药实名制购买、使用、回收等生产档案记录
10
农药实名制购买<100%的,扣2分;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100%的,扣3分; 生产档案记录不完整详实的,扣5分。
加分项
开展整建制服务
开展整镇(乡)、整村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
5
整村开展统防统治服务的,加2分; 整乡镇开展统防统治服务的,加5分。
一票否决
重大事项
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和高毒农药; 有人畜中毒伤亡事故发生;
使用农药造成严重药害事故。
有任一情形,一票否决
总 分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市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申请表
申请主体
联系人
地 点
联系电话
合作社人员(人)
现有植保机械数量(台、套)
植保无人机
自走式喷雾机
担架式喷雾机
背负式电动喷雾机
其他
统防统治面积(亩)
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审核意见: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验收意见: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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