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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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社工,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协同、辖区管理”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社工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司法所负责。
第四条 专职社工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报到手续;
(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精准矫正;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信息化核查;
(四)指导志愿者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走访、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六)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工作,根据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呈报;
(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 做好信息化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
(九) 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职社工应遵守以下各项纪律:
(一)政治纪律
1.严禁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严禁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利益的言论;
3.严禁组织或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4.严禁组织、参加、协助非法信访活动;
5.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二) 组织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岗位调整、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3.树立集体观、大局观,合理反映诉求。
(三) 工作纪律
1. 严禁玩忽职守,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2.严禁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3.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调查评估、考核奖惩、请假迁居等事项;
4.严禁隐瞒案情、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5.严禁泄露工作秘密或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
6.严禁索要、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财物、接受馈赠宴请或转嫁费用;
7.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
8.严禁旷工、无故离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保密纪律
1.保守工作秘密,禁止打听、查询、复制、泄露不应知道、不该公开的信息资料;
2.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数字身份证书或其他口令密码,进行授权范围以外的系统操作;
3.禁止违规泄露执法工作信息、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等。
(五)廉洁纪律
1.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2.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 生活纪律
1.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严禁违规进入娱乐场所;
3.严禁参与或组织斗殴、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
4.模范遵守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第六条 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予以解聘:
(一)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二)在履行职务中,因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专职社工职责的;
(五)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
第七条 专职社工因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参照企业单位退休年龄的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专职社工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分。
处分由司法所报请区司法局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区司法局每季度结合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对专职社工实施考核排名,年末进行年度考核,由考评小组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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