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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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管理,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省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平台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法律顾问之家群”和全区所有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辖区内法律顾问微信群运行管理工作,局基层科、法服科负责管理“区法律顾问之家群”,各镇(街)司法所负责管理辖区内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
第四条 “区法律顾问之家群”的群主由基层科科长担任;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的群主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担任。
第五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入辖区所有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局机关职能科室人员根据局所共建分组,加入相关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并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建群谁负责”原则,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群主承担微信群的日常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有:
(一)发布本群群规,规定群内交流规则、允许交流和禁止交流的内容范围;
(二)每天查看“区法律顾问之家群”,及时受领工作任务,交流工作情况,转发资讯信息;
(三)每天巡查本群内信息内容至少两次,按照顾问职责主动发布相关信息;
(四)发现一般性违反群规的内容要及时制止、警告,并在群内发布群规提醒,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发布的信息,或者其他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息,应当立即制止,并将信息发送人清除出群,消除负面影响。
第七条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民调主任协助群主监督管理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具体职责有:
每天巡查本人所在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至少一次;
(二)发现一般性违反群规的内容要及时制止、警告,并在群内发布群规提醒;
(三)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发布的信息,或者其他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息,应当立即制止,并联系群主将发帖人清除出群。
第三章成员管理
第八条 “区法律顾问之家群”成员主要包括:
区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区法宣办成员单位联络员,本辖区所有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第九条 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成员主要包括:
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所在镇(街)司法所相关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长、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村(居)民,辖区企业业主、工商经营户等。
第十条 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成员人数应当达到一定规模,一般应在100人以上,各镇(街)司法所负责督促本辖区各村(社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微信群。
第十一条 各群成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群昵称应明确姓名和单位信息。
成员入群时采取管理员审查模式,由村(社区)民调主任协助做好入群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对已经入群人员,发表一般性违规信息的,管理员应予以警告,警告不改的,应将其清除出群,对发表严重不当言论造成影响的,应立即清除出群,限制再次入群。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十三条 微信群发布内容应倡导正能量导向,应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紧密联系。
“区法律顾问之家群”主要内容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计划安排、意见交流、问题探讨、法律服务需求分析、法治宣传资料提供等。
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的意见;
(二)法治宣传的有关资讯、图片、音视频等资料;
(三)有关法律服务的工作安排;
(四)群众的个体法律服务需求;
(五)其他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区法律顾问之家群”和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群内成员应遵守《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自身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治敏感话题或涉及反党、反国家、反社会的信息;
(二)涉黄、涉毒、涉暴类信息或其他低俗、无聊的图片、视频、信息;
(三)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对他人进行人格污辱、人身攻击的信息;
(五)未经官方网站发布的有关港澳台和军事方面的资料、新闻信息,所谓的内部资料信息,未经核实的传言、谣言信息;
(六)商业广告类信息;
(七)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第五章 效能管理
第十五条 群主应通过微信群常态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微信群作用。
“区法律顾问之家群”群主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通过微信群开展业务工作指导、安排;指导督促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群主认真履职;收集汇总所辖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服务数据和典型案例;组织业务交流和问题探讨等工作。
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群主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回应群众在微信群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需求,做到有求必应;
(二)通过转载各级司法行政工作官网、“双微”平台、法治宣传网络、12348平台的资讯等方式,及时发布有关法律服务动态信息,每天至少在微信群中发布一次有针对性的法治资讯;
(三)每半月在微信群中发布一次以案释法案例。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对全区所有村(社区)“法润民生”微信群的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法律顾问续聘、服务补贴发放、年检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舆情监测
第十七条 “法润民生”微信群群主、司法所人员应对群内信息进行日常监测管理,发现重大舆情信息应立即介入,做好疏导和控制工作,并及时上报局基层科或法服科。
第十八条 建立微信群舆情分析研判报告机制,各镇(街)司法所每季度开展辖区“法润民生”微信群内信息分析研判,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管控群内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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