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区生态公益性公墓墓位申购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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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区生态公益性公墓墓位申购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城市生态公益性公墓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功能,规范公墓墓位申购条件及程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城区生态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在***区甘棠镇玉河村与弦瑞村交界处建设的,为***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居民提供安葬场地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居民是指户籍地在龙西社区、芙蓉社区、龙北社区、平东社区户籍的居民。
申购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墓墓位申购条件的人员。
申购人是指申购对象的近亲属,没有近亲属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确定。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公益性公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殡葬管理所负责公益性公墓的申购、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墓位管理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依法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购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的居民;
(二)本条第
(一)项规定人员的户籍不在***区城区城市社区的配偶;
(三)持有甘棠城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并办理居住证的权利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购人应当在申购对象死亡后,凭申购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申购对象的死亡证、火化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向区殡葬管理所申购墓位。
第六条 申购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购人可以申请预购墓位:
(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的危重病人;
(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申购对象死亡后,其夫妻健在一方有合葬要求的;
(四)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人员的有合葬要求的配偶。
第七条 申购对象在公益性公墓之外已经申购墓位的,不得申购公益性公墓墓位,但是原墓位已经退还公墓经营者或土地所有人的除外。
申购对象的户籍地属于火葬改革区的,仅限申购或预购火葬墓位。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购对象,仅限1名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权利人申购或预购,1项不动产产权限购1个墓位。
第八条 申购人要求将申购对象已经安葬的配偶迁移至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以在为申购对象申购或预购墓位时一并申购。
迁移至公益性公墓前,原墓位应当退还公墓经营者或土地所有人。
已经火葬的仅限申购火葬墓位。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以下惠民殡葬政策:
(一)具有***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的居民,在本区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及以上,或取得***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满20年及以上的,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申购火葬墓位并安葬的,免费提供墓位(不含墓位管理维护费)。
(二)具有***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的居民,死亡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购火葬墓位安葬的,墓位费和墓位管理维护费予以减半收取。
其具有***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的健在配偶有合葬要求的,可以按同等政策预购火葬墓位。
(三)具有***区城区城市社区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申购火葬墓位安葬的,免除其墓位费和墓位管理维护费。
同时符合前款二项及以上惠民殡葬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第十条 申购人应当按照申购对象所属类别,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由区殡葬管理所审核认定。
区民政局协调区殡葬管理所与区公安、社保、卫健等部门及甘棠镇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申购事项及时审核办结。
第十一条 区殡葬管理所按照审核认定的先后顺序,安排申购人以随机方式选择墓位。
墓位选定后,申购人应当及时签订墓位使用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墓位证。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罚,私自转让的区殡葬管理所不予安排逝者安葬。
第十三条 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墓管理规定,墓碑应当按照墓位使用合同约定的材质、规格和要求制作并安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城区生态公益性公墓(一期)启用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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