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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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标准、《省法治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进行。
(一)自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称号:
1.村(社区)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历届村(社区)级组织成员有涉黑涉恶或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4.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纠纷调处成功率未达90%以上、群众安全感未达95%以上,有“民转刑”或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发生。
6.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如:
在推进脱贫攻坚战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力或成效不明显情形的。
(二)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未按期提档升级,下列标准有一项未达标,也应撤销称号:
1.建立一个好支部(党组织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起到领导核心作用);
2.有一套完善有效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3.有一张清晰明了的小微权力清单;
4.有一个管用的村(社区)民说事平台(“援法议事”民主协商机制完善,群众满意率90%以上);
5.规范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6.积极有效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7.建一个有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并定期开展活动,法治宣传栏每月更新内容;
8.有一张好人榜;
9.每户有一条家规家训;
10.组织一年一次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
11.村居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量近两年逐步下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置:
1.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没有变化,所辖范围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且无撤销情形的,保留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2.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已不存在的或所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注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3.区划调整到另一个县(区)的,由现所属地负责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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