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律援助个案质量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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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律援助个案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过程监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县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个案质量评估及补贴发放小组。
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兴平任组长,副局长谭庆旭、副局长黄裕萍任副组长,公法科负责人任组长助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个案质量评估及补贴发放的日常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及若干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的专职人员为成员。
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般以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为一组,且明确其中一人为组长;对同一案件由组员分别评估、组内协商一致确定等次;组内不能就某一案件的等次达成一致的,以组长意见为准。
第五条 评估小组成员可以查阅重庆市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和案件卷宗,约谈承办人,回访受援人,走访办案机关,对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逐项打分,并综合考量办案活动、办案效果、办案效率等因素评定案件质量等次。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89分为良好等次,60分-79分为合格等次,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归档资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评估人员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等次发放补贴。
第八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每次案件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在重庆市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公布。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书面申辩意见10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评估人员重新评估,并答复申辩人。
对同一案件评估等次提出异议申辩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对承办案件质量评估结果明确表示无异议、虽有异议但超过期限未提出或者已组织重新评估,法律援助中心应该依照《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经费支付办法》规定,对优秀等次的案件补贴增发10%,不合格等次案件不予发放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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