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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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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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境内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墙体、墙体遗址、壕堑、烽火台、敌楼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列障等附属建筑、构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管理的长城段落,以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公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17〕16号)为准,分别为战国秦长城遗址——***段、隋长城遗址——***段、明长城遗址——***段、明长城——龙洲堡遗址。
第四条 本县长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将长城保护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土空间、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县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年终考核指标。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境内长城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制定长城保护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保护方案,协调解决我县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工业商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电力、通信网络等有关部门及长城沿线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以保护整体风貌和保留完整体系为原则,配合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协同做好境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长城沿线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各长城保护站、文物(长城)保护员,应当逐级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共同做好辖区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县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
第九条 县境内长城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要积极争取上级长城保护经费,加强对长城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做好境内长城保护工作。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长城保护站应配备必要人员、设施设备,负责长城巡视巡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建立日志管理等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负责制定长城保护应急管理办法(预案)。
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长城保护站发现险情的,应当及时抢险,并及时向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抢险加固时,应依法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其维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必须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在建设控制地带或长城保护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对县境内的长城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四有”档案。
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分段设置保护标志、界桩和防护栏。
长城保护档案应包括历史文献和保存现状,历史文献资料包括修筑长城的文字记载及绘画、图片、诗文等;保存现状包括,现状文字记录、现状实测图、现状照片影像、碑刻拓片、长城维修设计、施工方案资料记录、长城研究成果等。
档案资料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长城保护站分别备案。
第十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和长城沿线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长城保护“四个一”工作机制。
即:
长城沿线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长城保护工作站;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每10公里聘请一名长城保护员;每公里设置1个长城保护标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提出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逐级报请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
第十七条 将长城段落对外开放作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国家、省市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渠、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擅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电力通讯、道路设施、农田水利和种植(养殖)及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三)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非法设置影响长城赋存环境的商业广告等标志标牌。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大型活动。
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及长城安全。
第二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主体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二)组织游览未经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遗址;
(三)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遗址;
(四)在长城墙体上做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标语;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
(六)在长城遗址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
(七)刻划、涂污、损坏、损毁长城;
(八)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长城;
(九)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十)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负有长城保护管理职责的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长城的责任,发生危及长城安全、影响长城整体环境风貌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长城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年12月16日起实施。
有效期从202**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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