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库移民创业致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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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库移民创业致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创业致富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加快发展库区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要以创业资金为引导,加强移民资金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支持移民创业致富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三条 创业资金安排要紧紧围绕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对移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项目,不断提高创业资金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业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县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创业资金。
(二)省市移民扶持资金。
(三)其他移民创业资金。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五条 创业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移民村集体经济培育项目。
(二)生产开发项目:
特色产业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等建设项目。
(三)转移就业项目:
来料加工建设、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创业技能培训等项目。
(四)移民创业致富示范村、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五)移民创业贷款贴息。
(六)其他移民创业致富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 创业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各移民乡镇(街道)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要建设的项目报送县移民办。
(二)县移民办会同财政局组织创业资金项目评审,综合项目申报情况、产业发展、基础条件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
(三)县移民办、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下达创业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创业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要在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进行七天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县移民办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创业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移民办要对创业基金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指导。
县移民办要落实项目实施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全面跟踪监管。
第十条 创业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任务的,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县移民办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移民办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县移民办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创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效益评估、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六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创业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
并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有关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创业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的执行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的情况等。
县移民办在创业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应自觉接受省市移民办、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创业基金。
对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创业资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移民办对创业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县财政局、移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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