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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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档案验收标准,规范档案验收程序,提高水利工程档案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依据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结合**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型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区(县、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档案验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省、市、区(县、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系统,采用市、县二级相互兼容的软件。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标准
第八条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20〕195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5.《**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6号)
第九条 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3.《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
4.《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
5.《照片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1-2002)
6.《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
7.《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2014)
8.《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2019)
9.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200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如涉及交通、市政、建筑等非水利专业的,应按照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利局组织。
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其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市水利局备案,**市水利局视情况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及水利档案专家(应在省、市档案专家库及省、市水利系统专家库中抽取),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档案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水办〔2023〕132号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
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良等级;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未达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为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保留意见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前应归档纸质及电子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质量已进行审核,确认已达到验收标准,并编制档案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实现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自检工作,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书面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项目档案管理与自检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的档案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项目档案管理与自检工作报告、档案专项审核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水办〔2023〕132号文件附件2、附件3。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进度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档案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技术交底时或开工后30天内,发出《**市XXX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有关事项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项目法人在建设过程中,应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加强项目档案监督检查与培训,对发现的工程档案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形成闭环。
项目法人在申请档案验收前,应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备查材料》(水办〔2023〕132号文件附件5)对应的电子台账、项目总平面图与综合管线竣工图。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档案验收包括查看现场、首次会、检查档案、验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等工作流程,由验收组组长或其委托的验收组成员主持。
(一)查看工程建设现场,观看工程建设情况影像资料。
(二)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三)检查档案信息化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档案数字化成果情况,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各项功能,以及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四)召开首次会。
1.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议程安排;
2.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
3.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审核情况;
5.验收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五)抽查档案案卷。
重点抽查项目前期及批复、项目划分、重要合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重要设备、质检、竣工图、质量终身责任等文件材料,总体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10%。
其中案卷数量低于1000卷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0卷;案卷数量不满100卷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0卷。
验收组成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六)召开验收组内部会议。
1.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评分;
2.验收组进行综合评分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3.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七)召开末次会。
1.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
2.验收组宣布验收结果;
3.项目法人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整改承诺,明确时限和标准。
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对档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档案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整改报告并经验收组成员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档案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水办〔2023〕132号文件附件6。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材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材料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和人员在档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档案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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