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做好的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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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建立监督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监督对全体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的状况,督促职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职员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情况。
2.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
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让职工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3.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
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4.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对特殊工作场所重点管理:
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5.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对重点设备特殊管理:
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特殊管理。
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
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
6.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监督“三同时”完成情况: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认真完成“三同时”,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7.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监督本单位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依法监督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让全体员工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8.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9.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监督相关制度的实施。
10.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保障本单位的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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