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全文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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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目录ONTENT01总则0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0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权利04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目录ONTENT05村务监督工作制度06村务监督工作指南07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08村务监督委员会责任追究第一章节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加强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原则上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敢于担当,熟悉村内事务,具有一定思想政治素质,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财务或管理方面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优先从关心村上事业、热心服务群众和群众基础较好的老党员、乡贤人士和离退休返乡干部中提名。
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会计、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候选人提名及选举程序方式与村民委员会的一致。
第五条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党委、纪委监督。
第三章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权利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村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
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向村民作出解释说明。
(三)审核权。
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四)建议权。
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
(五)评议权。
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两委”成员以及公益岗位、护林员等聘用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督查权。
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第四章节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第四章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情况。
监督村务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结果是否执行到位。
(二)村务公开情况。
监督村务公开事项是否具体全面,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
(三)村级财务与“三资”管理情况。
监督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加强对村级公益设施的清理、摸底、日常管护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监督。
(四)农村改革推进情况。
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运营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成员身份界定和股权量化程序是否规范、贫困户是否优先确权、分红比例是否合理等开展监督。
(五)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监督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程参与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工作。
(六)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监督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乡村振兴政策资金落实、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等申请、评定和发放情况。
(七)乡村文明建设情况。
监督建设文明乡风、推动移风易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八)村级组织人员廉洁履职情况。
监督村“两委”成员、村组干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廉洁履职情况。
(九)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四章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收集意见。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
(二)提出建议。
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并提出工作建议,(三)监督落实。
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
(四)通报反馈。
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五)列席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议事协商会议。
第五章节村务监督工作制度第五章村务监督工作制度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季度初召开1次例会,全体成员必须参加会议,梳理总结上季度工作、研究安排本季度村务监督工作。
(二)工作报告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1次村务监督工作情况,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履职尽责情况,现场进行测评评议,会议反馈测评结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三)工作会商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每半年听取1次村民委员会对群众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学习培训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村务管理、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加强自身建设,应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五)工作台账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要建立监督工作台账,安排专人认真、如实记录时间、监督人、监督内容、发现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级档案管理。
(六)交叉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来自群众、熟悉民情、知晓民意、贴近群众的自身优势,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交叉检查制度,围绕村务监督工作内容、乡镇部署的重点工作及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每半年应在乡镇范围内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1次交叉检查,规避人情干扰,打破地域壁垒,延伸监督触角,拓宽监督覆盖面,实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切实打通乡村振兴监督工作“最后一公里”。
第六章节村务监督工作指南第六章村务监督工作指南第十一条坚持简单实用、规范合规的原则,县纪委监委统一制作村务监督工作指南,发给每个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务监督工作指南主要包括: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村级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村级“三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惠民惠农政策资金落实和村干部廉洁履职七项监督制度及其流程图、村务监督工作台账等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如实详细填写村务监督工作台账,每月及时梳理汇总监督情况,并上报乡镇纪委审核备案。
第七章节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第七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第十二条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要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教育培训,每月组织召开1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月例会,采取集中授课、现场解疑、工作交流、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传达学习各级会议精神,听取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要及时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乡镇召开的乡村两级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议,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全面准确掌握村级工作事项,及时精准开展监督。
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及村党组织要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乡镇纪委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考评,采取听工作汇报、查阅监督工作资料、征求村XXX意见等方式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为“好、中、差”三个等次。
每年年终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对于在村务监督工作中能发现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或纪委报告,或者针对监督情况能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评为“好”等次。
乡镇党委应当对评为“好”等次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酬每人每年0.9万元,由县财政统一供给,根据县财力情况,逐步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用品、人员教育培训及差旅报销等工作经费在村级工作经费中给予保障。
各村党组织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章节村务监督委员会责任追究第八章村务监督委员会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业务生疏,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特别是监督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责令辞职或提请罢免。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利用监督之机以权谋私,在村组织中拉帮结派、挑起矛盾的,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村务监督委员会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不力、监督走过场,致使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频发以及村“两委”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违纪违法人员的同时还应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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