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场所合规经营指导手册.docx
- 文档编号:18953139
- 上传时间:2024-09-13
- 格式:DOCX
- 页数:108
- 大小:91.78KB
小餐饮场所合规经营指导手册.docx
《小餐饮场所合规经营指导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餐饮场所合规经营指导手册.docx(10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小餐饮场所合规经营指导手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合规经营指导
一、合规经营指导事项、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1.企业经营者许可证正本或正本复印件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可直接看到的位置。
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悬挂在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悬挂在其经营场所。
2.企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提供张贴《检查结果记录表》的空间,并妥善维护监管部门张贴的《检查结果记录表》,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
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位于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位于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位于其经营场所内。
3.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样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量化等级标识公示设施,并妥善维护。
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悬挂在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悬挂在其经营场所内。
4.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相关网页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二)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
1.企业应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1)经营者索票索证和产品查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等;每次购进产品应当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送货单。
应查验产品的包装完整,标签和产品合格证明齐全,采购进口食品的,还应当索取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从不特定销售者处采购产品或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采购的初级农产品,企业经营者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1)要求的查验内容,健全供货商档案,留存相关资料,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按时间顺序记录每次采购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其他经营者应当从合法单位采购食品,留存货商盖章(或签字)的发票或货物清单等购物凭证,按要求对购进的产品及其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4)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按照
(2)的要求进行索票索证查验和登记。
(5)①经营企业直接从屠宰企业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②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留存每笔购物凭证,并记录每次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③其他食品经营者从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和检验印讫,留存每笔购物凭证,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供货商档案、进货查验记录、发票、货物清单等购物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2.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应当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购进、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②标签必须标明以下事项: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
③进口产品包装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⑤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在其标签上注明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贮存食品:
①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
②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
③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④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3)企业经营者应当对库存的食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4)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感官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备餐场所、烹饪场所内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感官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应当由专人保管、领用,并如实进行记录。
(三)加工制作过程
1.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应当相互分开。
(1)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当分区、分架、分类存放,使用冷冻柜(库)贮存时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2)原则上不得在冷冻冷藏设施同一空间内同时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
小微型餐饮如使用同一冷冻、冷藏设施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应当使用不同容器分别盛放,并加盖或覆盖保鲜膜,且遵循熟上,生下的放置原则,冷藏、冷冻贮存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2.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1)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①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②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工具,应使用颜色、材质、形状等方式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摆放。
3.专间内应有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应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1)非专间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专间。
(2)专间内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应当专用,不得在非专间区域使用。
4.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超过100人就餐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
(2)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一次性100人以上聚餐服务的的应当对当餐食品成品留样。
(3)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125g以上;样品应在0度至10度间冷藏,留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应真实完整。
(四)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
1.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成品的应当标注食用方法,半成品的应当标注加工方法。
(1)中央厨房配送食品的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前应进行清洗消毒,运输后进行清洗。
配送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一般应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加贴膳食标签,膳食标签应粘贴在盛装膳食的运输包装或容器正面的显著位置,标明膳食名称、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信息。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进行贮存,其中,冷链工艺膳食应贮存在10℃以下场所或设施中,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热链工艺膳食应贮存在具有加热或保温装置的设备或容器中,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容器内部材质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冷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时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热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保温设施,运输时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2.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开贮存、运输(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工具等除外)。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1.企业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采购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不得使用已被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1)企业经营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2)企业经营者采购集中消毒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包装标注和随附消毒证明。
独立包装上应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
不得采购无消毒证明的集中消毒餐具。
2.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3.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用后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放置在保洁柜或消毒柜内。
(2)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防止污染。
(六)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
1.经营场所整体环境保持整洁,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1)经营场所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
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
(2)经营场所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
(3)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2.烹饪场所应当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
排风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3.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5.设置专间的经营者,专间内应当设置独立空调、紫外线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应当专用,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混用。
(1)专间内的设备设施应当进行定期进行维护、清洗,保持运转正常。
(2)专间室内温度不高于25℃。
(3)紫外线灯悬挂的,距离地面不高于2米、悬挂于操作台上方的,距离操作台面不高于1.5米,强度大于70μW/cm2。
6.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
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
7.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8.冷冻冷藏设备以及制冰机、果汁机、咖啡机、冰激凌机、饮品机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并运行正常。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1.企业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至少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进货查验制度;
(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经营企业、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以下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0)*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11)*废弃物处置制度;
(12)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1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标注“*”的制度应当具有执行相关制度的记录。
2.经营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
(八)人员管理情况
1.经营食品应当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1)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检查时健康证明应均在有效期内。
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3.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4.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
(1)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九)网络餐饮服务情况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应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应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真实。
8.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真实。
9.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无毒、清洁。
10.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应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应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送餐人员应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履行记录义务,应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15.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3)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4)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5)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4.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5.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3)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4)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5)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6.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7.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8.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9.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10.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常见问题及风险提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可处罚警告、罚款等。
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食品加工场所及设备不清洁整洁可能导致食品受污染,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罚警告、罚款等。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加工中可能使用变质或过期的食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可处罚警告、罚款等。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交叉污染的情况,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罚警告、罚款等。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从事食品经营加工生产的员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明,患病员工应及时就医并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罚警告、罚款等。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处罚警告、罚款等。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法规依据及违法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餐饮 场所 合规 经营 指导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