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后期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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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明朝法制明朝法制一、明初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nn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乱世;nn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大明律开头列了八礼图、州县各乡没申明亭)第五章第五章封建后期法制封建后期法制朱朱朱朱元元元元璋璋璋璋画画画画像像像像二、明朝立法活动1、太祖朱元璋制大明律nn名例律相当于大明律的总则,其内容与唐律相似.nn吏律规定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
nn户律调整户役、田宅、钱债、婚姻、赋税等社会关系。
nn礼律是关于祭祀、礼仪和惩罚违制行为的规定。
nn兵律是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官津等军事方面犯罪的规定;nn刑律是惩罚“贼盗、人命、斗殴、贪赃、诈伪、犯奸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诉讼、追捕、审判等程序的内容,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
nn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及河防等方面的规定。
2、朱元璋制明大诰(朝廷规定户户有大诰、学府考大诰、塾师教大诰、犯罪时若有大诰在手可以减等处刑,若无大诰则加等处刑)。
3、“编例”(早期编成之例称“条例”,后附例于大明律相应条文之后,始成大明律例)4、明武宗制大明会典(后称“正德会典”)三、明律的基本内容分析三、明律的基本内容分析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集中力量加强对危害封建国家之犯罪的镇压。
既反映了封建后期社会矛盾指向封建制度,也反映了立法的成熟程度。
(二)强化皇权、重典治吏nn严禁臣下结党营私(如设奸党罪);nn严惩贪官污史(存六脏:
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出出出出土土土土的的的的明明明明贪贪贪贪腐腐腐腐官官官官吏吏吏吏活活活活剥剥剥剥人人人人皮皮皮皮nn制“庭杖”制度。
nn贪官剥皮塞草悬于公堂。
(三)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严惩经济犯罪,遏制新兴生产关系。
nn健全税制,严格市场税收(制“一条鞭法”,严格市场税收管理)nn制定“盐法”、“茶法”,保证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规定私盐罪、私茶罪)nn制定“钱法”、“钞法”,加强金融管理(规定不收宝钞罪、伪造宝钞罪、私铸铜钱罪)(四)重典治世、刑罚手段残酷化(恢复或者新创凌迟、刺字、充军、夷族、夷十族、立枷、枷项发谴、剥皮塞草)。
(五)在机构设置方面,强化封建君主专制nn废丞相,促内阁,皇帝直接管理六部。
nn设省分权,省内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长官,理行政)、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为长官,理司法)、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为长官,理军事)共同对皇上负责。
nn强化官吏监督(都察院专司监督,六科给事中司六部监察,巡按、按察使、参议、参政监督地方,厂、卫权倾天下)。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nn中央在皇帝之下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刑部为主审机关,设刑部尚书、刑部侍郎、清吏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设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都察院为监督机构,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副都御史)nn地方司法机关:
省为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司,府为知府、县为县令。
设立申明亭,里正、老者有民事司法权)。
(二)审判制度方面,与强化皇权与监督相对应,会审特别突出。
(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三)皇帝严密控制司法nn皇上亲自审案频繁;nn会审及刑部所审案件定期奏请皇上定夺成定制,有“岁报”、“月报”制度。
nn皇帝通过特务机构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控制司法:
第二节第二节前清法律制度前清法律制度努尔哈赤皇太极顺治皇帝雍雍雍雍正正正正皇皇皇皇帝帝帝帝乾乾隆隆皇皇帝帝康康熙熙皇皇帝帝吴三桂画像一、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清朝法典的制定nn顺治制大清律集解附例;nn雍正制大清律集解;nn乾隆制大清律例;nn康熙制大清会典。
(二)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
二、前清法律的特点二、前清法律的特点
(一)维护以满清贵族为首的封建等级特权。
nn确认满人的法律特权。
满人犯罪由特别机构审理(京城为佐领、部军统领衙门,地方为满族将军、副都统,、内务府慎刑司审满人的笞、杖案件,皇族犯罪案件由刑部或户部会同中央宗人府共同审理);满族人在量刑上享有“挽刑”和“减等”特权,(“挽刑”即换笞、杖、徒、流为枷号、鞭责、罚养赡银、板责加圈禁)。
nn保护旗地旗产,规定私相授受罪。
(二)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严防新的政治思想萌芽。
nn在政治方面,扩大十恶的适用范围,严禁宦官干政和大臣结党。
nn在思想方面,大兴文字狱,压制一切不利于满族人统治的先进或者落后思想言论。
英国人拍摄的具五刑文人照片(三)极力扼制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nn厉行海禁政策;nn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资本的发展;nn推行官营手工业制度,压制民间手工业的自由经营;nn加强对矿产开采业的管理,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三、前清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明制。
(一)司法机关nn中央司法机关:
设三法司。
nn地方司法机关:
省、府、县之院、知府、县令兼理司法,书吏、幕宾协助司法。
(二)审判制度:
1、会审突出。
秋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案件则来自京师地区。
秋审、朝审的时间为每年阴历八月。
秋审、朝审的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评价:
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目的是标榜“慎刑”;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2、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强了司法管辖。
nn名例律列“化外人有犯条”。
nn理藩院理刑司为少数民族地区上诉案件的审判机构。
nn中央驻地方官吏对少数民族地区重大案件有会审或者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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