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比选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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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比选文件模板
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人: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
目录1
第一章比选须知及前附表1
一、比选须知前附表1
二、比选须知3
(一)总则3
(二)比选文件3
(三)申请比选报价说明4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5
(五)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8
(六)评审9
(七)评比11
(八)授予合同14
第二章合同条款15
第三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25
一、资格审查部分25
目录26
(1)诚信声明27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8
(3)比选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29
二、商务部分30
目录31
一、比选函(格式)32
二、报价表35
三、比选申请人业绩表36
四、本项目拟投入人员组成表37
五、售后服务38
三、技术部分39
评分办法41
第一章比选须知及前附表
一、比选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项目名称
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2
建设地点
南宁市
3
工作内容
开展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提供相关成果
4
承包方式
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5
工期要求
乙方收到中选通知书或委托书后3个月内完成
6
资金来源
已落实
7
项目控制价
不含税控制价为80.18万元
8
质量要求
乙方需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保证成果的准确
9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企业法人资格(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比选申请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则不需提供);
3、对项目负责人要求: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和高级及以上职称、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需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
10
报价方式
比选申请人必须对比选项目内容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的报价
11
上限控制价
不含税控制价为80.18万元,当比选申请人不含税报价超出上限价,该比选申请文件无效。
12
比选有效期
90天(从比选截止日期之日算起)
13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14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址
地点:
广西南宁市云景路69号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卫室
15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2020年10月27日下午15:
00-15:
30
16
比选时间
和地点
时间:
2020年10月27日下午15:
30
地点:
广西南宁市云景路69号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A2楼104会议室
17
评比办法
综合评分办法(具体详见评分办法)
18
联系方式
刘德智********
二、比选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比选说明
1.1项目比选的说明见比选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所述。
1.2本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定通过比选来择优选定服务单位。
1.3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详见合同条款中的内容
2.比选费用
比选申请人应承担其提供样品与编制、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无论评审结果如何,比选发起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比选申请人必须具有前附表第9项相应的资质等级及要求。
4.项目上限控制价:
详见前附表第11项内容。
当比选申请人报价超出上限价,该比选申请文件无效。
(二)比选文件
5.比选文件的组成
5.1比选文件包括比选须知前附表、比选须知、合同条款(格式)、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评比办法。
5.2比选申请人应认真审阅比选文件中所有的比选文件内容要求。
如果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不能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负责。
实质上不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6.比选文件的解释
6.1比选申请人在领到比选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均应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用当面递交、传真或电报书面通知比选人,其他方式为无效。
比选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比选文件的修改
7.1在递交文件截止日期3天前,比选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比选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同一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补充通知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比选申请人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比选人必须在递交文件截止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申请比选报价说明
8.申请比选报价
申请比选报价见比选须知前附表第10项、第11项所述。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9.比选申请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9.1比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
如果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可能导致该比选申请文件被拒绝。
9.2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本比选项目所涉及的价格、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9.3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9.4比选申请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比选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10.1比选申请文件由比选申请人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0.2资格审查部分主要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详见第三章内容要求):
(1)诚信声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比选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6)项目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
10.3商务部分主要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具体详见第三章内容要求):
(1)比选申请函;
(2)报价表;
(3)比选申请人已完类似工程表及证明材料;
(4)本项目人员组成表及证明材料;
(5)售后服务;
(6)比选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10.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详细内容要求见第三章技术部分的要求。
10.5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人提供的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和顺序另行编制比选申请文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比选有效期
11.1比选申请文件在前附表第16条规定的递交文件截止日期之后的90天内有效。
11.2在原定递交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提出延长递交文件有效期的要求。
比选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意延长递交文件有效期的比选申请人不允许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在延长的比选有效期内,本须知6条仍然适用。
12.比选保证金
12.1本次比选不需要缴纳申请比选保证金。
13.勘察现场和比选答疑
13.1比选申请人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比选申请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己承担。
13.2比选人向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比选人现有的能为比选申请人所利用的资料。
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3比选申请人提出的与比选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用当面递交、传真或电报书面通知比选人,其他方式为无效。
比选人将以书面形式通过“比选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
13.4比选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比选人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
比选人须传真形式将比选补遗文件发送给个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收到后需立即回复确认。
1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比选申请文件:
详见前附表第13项内容。
14.2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水打印或书写,装订成册,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4.3全套比选申请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比选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比选申请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比选申请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否则修改无效。
(五)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15.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比选申请文件装订要求:
比选申请文件中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开装订。
15.2比选申请文件的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密封在三个内层比选文件密封袋中,再密封在同一个外层比选文件密封袋中。
15.3内层和外层包封口处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或粘贴加盖公章的密封条,若外层包封没有加盖公章或破损严重,有可能导致比选人的拒收。
15.4三个内层比选文件密封袋上应加贴封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三个内层包对应的名称及比选申请人名称。
外层比选文件密封袋上应加贴封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并注明本次比选项目的名称、“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名称。
15.5比选申请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递交比选文件截止期
16.1比选申请人应在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比选申请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2比选人可以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截止期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递交文件截止期。
16.3凡没有以补充方式获得酌情延长递交文件截止日期的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将拒收在递交文件截止期以后送到的比选申请文件。
17.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比选申请人可以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比选申请文件的通知,但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能再更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六)评审
18.评审
18.1比选人将于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评审会议,参加评审的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按前附表第14、15项规定签名报到。
18.2比选人指定工作人员为评审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评审会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成立评比委员会,指派监督人和记录人,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确认文件是否密封,文件外包装签署是否正确。
但按规定提交了合格撤回通知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开封。
18.3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可能导致比选申请文件无效:
18.3.1比选申请文件未密封及未按规定装订;
18.3.2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署和未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18.3.3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
18.3.5对比选文件未实质性响应;
18.3.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8.4比选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的比选申请人名称以及比选人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18.5评审会议程序
18.5.1由主持人宣布评审会议开始,介绍到会人员。
评审小组启封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申请文件各部分进行评审,评审顺序依此为:
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
18.5.2评比委员、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8.5.3评审结束。
18.5.4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比选有效情况如下:
18.5.4.1本次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单位达到3家或3家以上,比选评审有效。
18.5.4.2如果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单位只有2家,但评比委员会认为这2家单位具有竞争实力的,本次比选有效;
18.5.5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比选无效情况如下:
18.5.5.1本次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单位只有1家,比选无效;
18.5.5.2如果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单位只有2家,但评比委员会认为这2家单位不具有竞争实力的,本次比选无效。
(七)评比
19.评比
19.1评比委员应独立、公正、公平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19.2本比选项目的上限价为:
详见前附表第11项内容。
当比选申请人报价超出上限价,该比选申请文件无效。
19.3评比过程的保密性。
评比委员、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比选有关的其他情况。
19.4比选申请人在评比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比公正性的活动,可能导致其中选无效。
19.5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19.5.1在评比期间项目需要澄清时,评比委员会可联系比选申请人授权代表,采取电话、微信或者钉钉等线上视频方式进行澄清(具体方式由评比委员会与比选申请人授权代表协商确定),澄清后要求比选申请人将纸质澄清文件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予比选人存档备查。
19.5.2比选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函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19.5.3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比选的实质内容。
20.评比保密
20.1评比全过程内容和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分结果,不得向比选申请人和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20.2比选申请人对比选人和评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被取消比选资格。
21.比选申请文件评比
21.1比选申请人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所要提供的材料见本须知10.2条内容,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
21.2比选申请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比选申请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应与比选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无明显差异或保留。
评比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予以拒绝。
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比选文件。
21.2.1比选申请人或其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比选文件将视为无效或作废处理:
(1)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递交比选文件;
(2)比选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3)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比选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比选申请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比选申请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6)不按本须知第10条内容提供资料的;
(7)比选申请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8)比选申请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的;
(9)比选申请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但就本工程提交一个以上的比选申请文件的;
21.3评比细则
详见第三章。
21.4确定中选人
评比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推荐排名第一的申请人为中选人。
22.评比结果公示
22.1在评比结束经比选人确认后,将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果。
22.2比选申请人如对评比结果有异议,在接到评比结果后三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质疑。
比选人应当在收到比选申请人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八)授予合同
23.中选通知书
23.1比选人将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或委托书。
23.2比选人无义务向落选的比选申请人解释落选原因和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23.3中选通知书或委托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4.1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应按中选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比选人进行签订合同。
24.2中选单位若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履约签订合同,比选人将废除授权。
24.3中选单位被废除授权后,比选人有权将标授予预备中选单位。
第二章合同条款
(格式)
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年月日
合同组成文件
1.中选通知书或委托书
2.技术咨询合同
3.报价表
4.项目比选文件
5.中选人比选申请文件
技术咨询合同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项目概况
根据通过自治区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评估通过的武鸣线项目建议书,武鸣线是连接主城区和武鸣副中心区,是服务于武鸣城区、广西—东盟经开区、教育园区与主城区快速联系的市域快线,途径安吉大道、南武城市大道、东环路,红岭大道、北环路、里建大道、定合路,线路全长53.2公里,设站13座,其中高架站10座,地下站2座,地面站1座,设置保民车辆段一座、伊岭停车场一座,投资估算总额********.60万元。
二、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工作内容:
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编制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名称)。
2.工作要求:
乙方应根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名称),并对报告的质量及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同时需配合甲方做好相应的报批或专家评审工作。
3.工作方式:
编制《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名称)(暂定名称)。
三、项目工期
乙方收到中选通知书或委托书并收到甲方提供的必要的基础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报告送审稿,并提交给甲方;如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需在通过审查后10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最终报告。
四、甲方需提供的资料
1.南宁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相关资料。
2.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关资料。
3.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合同费用暂定总价为:
万元(¥元)。
其中,不含税总价元,税金元。
该费用包含编制咨询费、人员差旅费、调研费、资料搜集费、文印费、税费以及评审费(委托第三方单位评估的除外)等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前,如发生与上述“一、项目概况”中所描述的线路长度及范围出现变化(包括新增或缩短)的情况,且属于同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的,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如发生与上述“一、项目概况”中所描述的线路长度及范围出现变化(包括新增或缩短)的情况,并且需要再次独立编制、报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成果的,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次支付乙方。
申请各阶段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支付费用申请,并向甲方出具支付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税率有变化,则根据国家政策相应进行调整),甲方按照以下进度分别向乙方支付各阶段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支付申请,甲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费用的20%;
(2)乙方编制完成成果报告,并提交甲方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甲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费用累计总额的50%;
(3)乙方向甲方提交经评审通过的成果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甲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费用累计总额的80%;
(4)在本项目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甲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费用(剩余合同费用为最终结算价减去已支付的费用)。
六、验收标准及成果文件提交
1.验收标准:
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应通过专家审查,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以批复文件作为本项目成果的验收证明。
2.成果文件提交
(1)乙方须在本项目通过审查后,将所有成果资料归档文件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甲方管理办法提供归档文件。
(2)文字、表格编辑软件采用Microsoftoffice软件。
(3)报告送审稿提交份数:
纸质文件根据评审需要而定,含可编辑电子文档1份。
(4)最终报告提交份数:
纸质文件一式20份,含可编辑电子文档1份。
(5)提交地点:
南宁市
(6)提交方式:
由乙方送达甲方,并以签收为准。
七、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已有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向乙方付款;
(3)甲方负责组织成果验收工作。
2.乙方
(1)乙方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交阶段性成果文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2)乙方须根据甲方及成果上报需要及时提供中间成果文件。
(3)根据有关专家、南宁市各相关部门和甲方评审意见和要求修改完善各阶段报告,提交的成果须以通过专家审查,以专家审查意见为验收标准;
(4)负责成果编制及审查过程中的解释澄清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报告审查。
(5)负责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的地铁保护审查工作,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给甲方。
八、违约条款
1.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合同总价千分之一。
2.乙方提供的成果报告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并使其达到合格,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3.因乙方原因,乙方超过规定的时间后屡次完善成果文件仍不能通过审批的,或严重延后提交成果时间并导致成果评审不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本合同工作完成后,如经甲方催促,乙方超过3个月仍未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合同结算。
九、知识产权条款
1.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研究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成果文件的署名权归甲乙双方共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及权益归甲方单独所有。
3.成果文件未经甲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和使用成果文件。
十、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提交甲方的研究成果保密,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对甲方的资料和文件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顺延,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争端解决条款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对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协商、调解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执行,合同双方均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执行。
十三、合同终止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正式签署后,双方均有权在实现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合同的基础上共同变更、终止本合同。
2.若非乙方工作质量原因,甲方于委托期限内提出终止合约,乙方不需要退还前期甲方已付的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相应费用。
此外,对于已完成但尚未支付的部分,甲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给乙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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