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用火作业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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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用火作业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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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用火作业安全规范
生产企业用火作业安全规范
1总则
1.1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企业管辖范围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1.2.4生产装置和罐区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用火作业申请和审批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原则。
1.6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7用火作业前应开展JSA等危害性分析、到现场审批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双监护、实现全程视频监控。
1.8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
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1.9以下设备及场所列入公司用火作业负面清单,未经置换处理合格,严禁一切形式的用火作业。
——液态烃储罐及液氨储罐本体及附件;
——常压储罐(包括油罐、化工产品罐、碱渣罐、氨水罐、污水罐、冷焦水罐、地下罐等)本体及附件;
——隔油池、污油池、含油下水井、地下污油罐上方及内部;
——临氢装置反应器本体及附件;
——气柜本体及附件;
——正在装卸作业的栈台、码头。
——正在进行危险介质采样作业、脱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正在进行管线、设备吹扫置换处理的危险区域。
2管理职责
2.1部门(单位)职责
2.1.1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负责用火监护人、审批人的培训、考核、发证。
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用火作业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备案,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理。
2.1.2机动工程部门负责所管辖项目施工队伍(人员)安全条件(资格)确认。
负责施工交底,重大风险用火作业方案的审查,集中用火审批。
2.1.3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装置及系统用火的工艺处理和安全条件交出。
负责重大风险用火作业的现场保镖队伍调派。
2.1.4生产单位对属地内的用火作业安全负责。
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审批、会签。
负责组织开展用火作业JSA等危害分析,落实监护人;负责用火作业环境、施工机具检查、施工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及检查工作。
2.1.5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用火作业的实施主体,负责用火作业过程安全。
负责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参与用火作业JSA等危害性分析,派出监护人;负责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2.1.6消气防中心负责固定用火点的审批,重大风险用火作业的现场保镖。
2.1.7检验中心负责安全用火的采样分析,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2.2人员职责
2.2.1基层单位项目主管人员是用火作业的申请人,负责用火作业申报。
负责检查落实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填写《生产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
2.2.2基层单位工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用火作业的危险介质的盲板隔离、物料退除、置换、清洗等。
负责用火作业工艺条件的安全交出,会签许可证。
2.2.3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许可证上会签。
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的落实和回放。
负责许可证统计分析及保存。
2.2.4用火审批人负责组织用火作业的JSA等危害性分析,制定、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分级: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直属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一级用火由车间(片区、工段)领导审批签发。
二级用火由业务主管的技术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5用火作业人负责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2.6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负责用火过程中视频监控的使用。
负责落实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停止用火作业、回收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现场应急处置等措施。
2.2.7各级安全、消防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行为提出考核建议。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用火作业分级
3.1.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2)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
(3)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4)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的用火作业;
3.1.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
(3)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
(4)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
(5)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6)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
(7)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火。
(8)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9)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离池、油沟、管道及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区域的用火。
(10)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11)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
(12)厂区管廊上的用火。
3.1.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3)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70m以外(不含70m)的区域用火。
(4)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到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8)厂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3.1.4固定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内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3.2审批人、监护人的培训与管理要求
3.2.1用火作业审批人应单独培训,培训内容要包含作业制度、JSA等危害性分析方法、事故案例、应急管理等内容。
首次培训课时不少于24学时。
按照用火等级分级考试,满分合格,合格后编号发证,结果公示,有效期3年。
3.2.2监护人培训内容包括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应急知识、炼油化工生产现场安全知识、典型违章行为识别等内容,培训课时8学时,考试合格后发放监护人合格证。
监护人合格证有效期3年。
3.2.3双方监护人均应取得监护人合格证,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生产单位的监护人还要取得岗位操作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3.2.4用火监护人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3.2.5双方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护,涉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作业点安全距离范围内,应至少保证一台1台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场所,应同时配置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数量不少于1台/个作业点。
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监护人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2.6在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3.3集中用火管理
3.3.1在生产区域进行的日常检维修、科研项目、技改技措项目、隐患治理项目等,需要用火作业的,实施集中用火管理。
3.3.2炼油作业部每周二、周三为集中用火日,辅助类作业部每周四、周五为集中用火日。
3.3.3集中用火作业实行计划申报管理。
申请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在公司行政事务平台申报用火计划,申报内容包括用火作业级别、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处分别对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3.4非集中用火日需要进行的用火作业,包括风险较大且急需整改的安全隐患、计划抢修以及新建和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需要在公司行政事务平台申报用火计划外,还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3.5紧急抢修用火作业由申请单位电话报告公司总调度室,总调度室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
3.3.6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抢修组负责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达到用火条件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实施用火作业。
3.3.7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实施集中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能拆下来的或能提前预制的设备,不在生产区域内用火;能在检修时用火作业的,不在生产时进行;能采用非用火方式处理的,不用火处理。
3.4作业危害分析
3.4.1用火作业前,要做到“三分析”:
即要结合系统内外安全事故经验教训,作业申请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必要性分析;作业单位领导组织各专业和施工方,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批人组织安全、工艺和设备等专业和施工方共同完成用火作业JSA等危害性分析。
要充分结合系统内外安全事故经验教训、现场实际全面分析,指导和完善施工安全方案。
3.4.2原则上要实行一张作业许可证一次分析,涉及同一地点、多项作业的,还应制定综合危害性分析表,具体分析交叉作业等风险,并留下记录。
3.4.3制订的安全措施应在许可证中进行落实确认,各专业人员应分别检查确认本专业安全措施。
3.5用火分析
3.5.1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5.2首次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应使用便携式检测仪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5.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5.4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监护人联单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5.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佩戴空气呼吸器等,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5.6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中心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5.7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3.6.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6.3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如使用接火盆、铺垫防火毯等方式。
3.6.4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6.5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6.6装置停工吹扫及开工期间,严禁一切用火作业。
3.6.7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6.8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的特级用火作业施工方案应由机动处、安全环保处进行审核,并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
3.6.9在受限空间内用火,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6.10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6.11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6.12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喷射出的方向。
3.6.13需要连续作业的油罐喷砂作业,首次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分级标准定级审批,后续作业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降级审批。
3.6.14特级用火必须由消气防中心全过程现场监护。
消气防中心现场监护应由生产单位作业许可证填写人通过电话向调度处提出申请,预计好开始作业时间,调度处提前半小时通知消气防中心来现场监护。
3.6.15现场监护应实行书面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由生产单位许可证填写人负责,向消气防中心监护人员书面交清作业部位、危险介质种类、监护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3.6.16消气防中心应根据生产单位安全交底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3.7用火责任区的划分
3.7.1用火责任区划分主要按照“谁的辖区谁负责”、“谁的资产谁负责”、“谁的项目谁负责”、“主要作业环境风险来自哪方”,四个原则顺序来确定。
当辖区明确时辖区单位负责;当辖区为公共区域时谁的资产谁负责;当资产未确定时谁的项目谁负责;当前面三项难以界定时根据主要作业环境风险来自哪方进行确定。
3.7.2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用火,一律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3.7.3系统管线的用火,依照生产管理部门文件责任划分,责任单位负责设备管道内的介质处理、盲板抽堵,和辖区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并负责作业票的签发及派出监护人。
辖区单位及相关单位领导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并分别派出监护人。
3.7.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的用火,进入各二级厂、基层单位辖区范围内的稳高压消防水分支及附属设施,维护维修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辖区单位负责;主干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消气防中心负责,对作业环境造成安全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参与会签。
3.7.5紧邻生产装置的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与生产装置相距30米以上且已用实体墙隔离的新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含承包商)负责办理许可证,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派出监护人。
3.7.6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环保处有权确定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和指定用火负责单位、会签单位及指派用火监护人。
3.9许可证管理
3.9.1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专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9.2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9.3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得代签,应妥善保管。
3.9.4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岗位或操作室。
3.9.5用火完工后由监护人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待切除电源、熄灭余火、作业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在监护人联上填写验收情况并签名,交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4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生产单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考核:
——越级审批或审批代签、未安排监护人的,视频监控不落实、未进行JSA等作业危害分析的扣500元/次;
——未对入场设备、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未进行现场环境分析、一票多点、监护人不在岗、玩手机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票证填写不规范以及本规定内的其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扣200元/次;
——未进行完工验收、票证保存不全,扣200元/次,票证涂改每处扣20元;
4.3承包商单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生产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5记录
生产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
SHCL4JL33-2017
生产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一级□二级)作业证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联系人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生产单位监护人及证号
施工单位监护人及证号
用火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采样检测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序号
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人
1
开展JSA等风险分折,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3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4
用火前及时通知班长、操作员,涉及(影响)系统、排洪沟等上下游区域通知调度和相关装置负责人。
5
特级用火,通知消气防中心现场保镖。
6
用火作业已经申报上级业务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7
取得合格分析数据,监护人随身携带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
8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采取覆盖、水封等隔离措施。
9
距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不得有脱水、采样作业。
10
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接火盆()个,防火毯()块。
11
视频监控已落实。
12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气瓶各连接牢固。
13
焊机、开关柜摆放在安全位置;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14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易燃物、可燃物已经清除。
15
高处作业(2米以上)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6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
意见
相关单位会签
意见
基层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意见
基层单位业务主管技术人员审批意见
基层单位
领导审批意见
二级单位
领导审批意见
完工验收
验收情况:
年月日时分
监护人签名:
注意: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岗位或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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