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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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保畅通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XX高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管局关于高速公路“保畅通”工程公路管理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有效快速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拥堵,全面保障XX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工程公路管理应急预案》、《山西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高速公路辖段内发生、涉及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高速公路拥堵应对工作,包括:
1)因恶劣天气(雨、雪、雾、雹、沙尘暴等)影响,高速公路能见度下降或造成路面通行条件降低,车辆无法安全通行的;
2)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损毁,或形成路障,短时间难以恢复通行的;
3)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引发的严重交通堵塞的;
4)公路养护施工引发的严重交通堵塞的;
5)收费站、服务区发生恶意堵车事件;
6)其他因素导致的道路交通堵塞的。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高速公路行业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管局行业管理下,由公司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4.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2组织领导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XX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领导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其中分管路政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
路政大队长、公司收费稽查部、养护工程部、经营开发部、技术安全部、运营指挥中心、各运营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路政大队,主任由路政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路政大队、运营指挥中心、收费稽查部、养护工程部、经营开发部、技术安全部、运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路政中队、收费站、养护中心、服务区负责人担任。
各路段运营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责任到人。
2.2保畅通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保畅通应急领导组职责
1)负责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预案的审定和完善;
2)全面掌握各种紧急情况下XX高速公路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Ⅲ、Ⅳ级启动与高速公路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统一领导Ⅲ、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各种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和综合协调;
5)根据上级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共同实施;
7)突发事件由各路段管理处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组根据其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2.2.2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起草、修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办法;
2)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运行机制建设;
3)搞好部门之间配合,组建和培训应急抢险队伍,储备与安排应急抢险物资与机械设备,全力以赴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负责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资料收集、经验总结、宣传报道等;
5)组织落实领导组对应急工作的各项决定、指示等;
6)负责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领导组对应急处置的各项决定、指示等。
2.3各路段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执行。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组和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危害程度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公路突发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附表:
XX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
级别
级别
描述
颜色
标示
事件情形
I级
特别
严重
红色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
II级
严重
橙色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高管局)提供应急保障时
III级
较重
黄色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应急保障时
IV级
一般
蓝色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时
3.3预警信息系统
3.3.1接警
XX高速公路运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公司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接警工作。
3.3.2主要预警信息
1)国土部门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水利部门在发布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气象部门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
4)交通部门在发布道路施工、设备故障等交通事件,可能引起高速公路阻塞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5)公安部门在发布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3.4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公司所属各应急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到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通知通报,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抢险保通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向公司所属各部门通报、发布、传递预警公告;
4)结合高速公路实际情况,会同高速公路交管部门(高速交警)共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降低、控制高速公路阻塞事件发生;
5)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所需。
3.5终止预警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时,各相关应急机构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结束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响应分级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按应急启动级别从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道路运输车辆事故一次性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的,造成高速公路无法正常通行的;
3)上级启动Ⅰ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需要提供交通应急保障的。
4.1.2重大(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2)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重伤,造成高速公路无法正常通行的;
3)上级启动Ⅱ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交通应急保障的。
4.1.3较大(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的;
2)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发生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重伤,造成高速公路无法正常通行的;
3)符合启动Ⅲ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的,需要为地方政府提供交通应急保障的。
4.1.4一般(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2)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造成高速公路无法正常通行的;
3)符合启动Ⅳ级预警和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需要为地方政府提供交通应急保障的。
4.2分级响应
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管局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XX公司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实施,各路段管理处负责Ⅳ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指挥和派出应急队伍,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如有需要,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4.2.2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公司接到启动响应的通知,安排应急小组参与应急响应。
当达到Ⅰ、Ⅱ级应急启动标准时,公司应急领导组应及时上报省高管局、省交通运输厅,与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上级应急指挥领导赶赴现场后,继续在其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
4.2.3Ⅲ级、Ⅳ级响应
出现较大、一般公路突发事件时,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各小组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报送省高管局备案。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省高管局提出请求。
4.3现场应急处置
4.3.1总体要求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按照“先抢通、后保通”的原则,全力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功能,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创造条件;
3)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3.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指挥协调对受损高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高速公路运输畅通;
4)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5)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6)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4.4信息报告与处理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4.4.1报告时限和程序
1)运营指挥中心、各单位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应急指挥中心要立即向应急领导组报告,并于半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省高管局信息监控中心完成报告,公司内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同时报告省高管局;
3)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
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
2)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应急处置措施
5.1恶劣气候交通管制措施
5.1.1发生雨、雪、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能见度发生变化,影响道路行车安全时,运营指挥中心、收费、服务区、路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收费站入口收费人员发放通行卡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入口处设置限速标志牌,在信息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
2)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在相关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上发布限速、提示信息;
3)限速标准设置标准:
恶劣天气导致能见度200m以上时,发布限速信息:
“限速80km”;能见度小于200m大于100m时,发布限速信息:
“限速60km”;能见度小于100m大于50m时,发布限速信息:
“限速40km”;
4)运营指挥中心通知所辖清障部门,清障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做好各项准备随时待命出发;
5)运营指挥中心通知路政门加强路面的巡查工作,并随时反馈雨、雪、雾、沙尘暴天气情况和路况信息;
6)运营指挥中心通知养护部门加强路面的巡查工作,并随时反馈降雨、降雪情况和路况信息;
7)运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服务区发布提示信息;
8)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立即将有关雨、雪、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情况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向省局信息监控中心汇报。
5.1.2发生雨、雪、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能见度小于50m或路面结冰影响道路行车安全,需要实行道路封闭交通管制措施时,运营指挥中心、收费、服务区、路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运营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省信息监控中心,经值班领导与交通管理部门(高速交警)协商一致,决定采取道路封闭交通管制方式后,通知所辖收费站执行;
2)收费站关闭入口,在入口处设置道路暂行关闭的标志牌,在信息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
收费现场人员做好司乘人员的解释和后勤服务工作;
3)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通知服务区在出口处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牌和信息;
服务区要认真做好滞留车辆司乘人员的解释和后勤服务工作;
4)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在相关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上发布信息与提示;
5)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通知所辖清障部门,清障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做好备勤准备,随时待命出发;
6)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通知路政部门加强路上的巡查工作,并随时反馈雨、雪、雾、沙尘暴天气情况和路况信息;
7)运营指挥中心通知养护部门加强路上的巡查工作,并随时反馈降雨、降雪情况和路况信息;
养护部门进行除雪、除冰作业时,还要定时反馈除雪、除冰作业情况;
8)必要时,运营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实施分流;
9)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立即将有关雨、雪、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情况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向省信息监控中心汇报;
10)运营指挥中心通过网站、情报板等方式发布路况信息;省信息监控中心在广播等公共信息媒体发布路况信息。
5.1.3发生高温、大风特殊天气,局部路段团雾时,运营指挥中心、收费、服务区、路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局部路段团雾
收费站入口收费人员发放通行卡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入口处设置限速标志牌,在信息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
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在相关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上发布限速、提示信息:
“前方()KM有团雾,谨慎驾驶!
”等。
路政部门加强重点路段的巡查,在雾区上游两侧停放巡查车或清障车,开启示警灯提示司乘人员安全驾驶。
必要时,会同交警部门采取间断放行、限速领行的方式,引导车辆安全通过雾区。
2)大风、高温天气
收费站入口收费人员发放通行卡时,提醒驾驶员;在入口处设置限速标志牌,在信息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
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在相关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上发布限速、提示信息。
路政部门加强重点路段的巡查,清障部门做好备勤准备。
5.1.4道路除雪除冰作业
1)如遇冰雪天气,根据雪情、气温情况,养护部门在降雪早期即开始除雪、除冰作业。
一般情况下,小雪以融雪为主;中雪以清雪为主,辅以融雪;大雪以清雪为主;
2)养护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机械、人工除雪作业时,应设置相应限速牌、警示牌等标志标牌,车辆悬挂示警灯、示警标识;
3)除雪作业重点对道路的重点部位,如桥面、坡道、弯道、匝道、收费站区应加强除雪力度,尽早使道路具备通行条件;
4)收费站、治超检测点、服务区及时清除广场与车道积雪;
5)在收费站、服务区、主线情报板发布相关安全提示信息。
具体处置参考《冬季除雪防滑专项预案》。
5.1.5恶劣天气结束,解除交通管制
1)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接到解除封闭管制通知后,立即通知交警、路政部门拆除路障,解除封闭管制;
2)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通知所辖收费站采取减少入口道口、间断性放行、加大间隔时间等方式,控制车辆流量;服务区有秩序地引导车辆上路;
3)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在相关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上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4)运营指挥中心监控员立即将解除封闭管制的有关情况报省高管局监控中心;省高管局信息监控中心向省高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发布路况信息。
5.2重大自然灾害
5.2.1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措施
1)夏季一旦出现降雨,路政、养护部门及各运营管理处要坚持24小时错时巡查制度,随时掌握辖段沿线汛情和水毁情况,并随时报告降雨情况;
2)出现大到暴雨,巡查车辆重点做好沿线河水水位的观察和上边坡碎落、塌方等情况的发现,一旦出现险情,立即逐级上报;
3)在发生险情位置上游,养护、路政巡查人员立即采取摆放安全标志等临时措施,防止引发事故,造成交通中断;
4)调集队伍,携带应急物资、机械,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处置;必要时,逐级请求支援;
5)处置坚持保证重点、照顾全面;先主线、后支线;先修通、后恢复,抢修与恢复相结合;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随毁随修,力争水退路通,待雨季过后再进行恢复的原则;
6)造成高速公路通行障碍的,由应急指挥中心上报省高管局信息监控中心,在信息媒体发布路况信息;在上游主线及收费站发布情报板信息提示;
7)防汛抢险具体工作按照《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执行。
5.2.2破坏性地震应急措施
1)地震发生后,各部门要迅速了解高速公路震情、灾情,迅速向高速公路防震防灾应急分中心报告震情,道路毁坏及人员伤亡情况;
2)在发生险情位置上游,养护、路政巡查人员立即采取摆放安全标志等临时措施,防止引发事故,造成交通中断;
3)公司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遵照上级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各单位抢险救灾队,并配备一定的抢险救灾机械及时赶赴灾区,抢救被毁坏的道路、开辟应急通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
4)抗震抢险保障队伍一旦接到上级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应以最快速度集结队伍和机械、车辆等,尽快赶到规定的集结地点,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震区现场抢险指挥由现场最高级别行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道路破坏程度采取架设钢桥、迂回、绕道行驶、抢修恢复等应急方案组织实施;
6)尽快修复被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恢复公路畅通,必要时还必须在主要路段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或派专人值勤、疏导交通;
7)抗震救灾现场按照《破坏性地震抗震抢险应急预案》各尽其职,分头工作。
5.3重特大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严重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或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时。
5.3.1各相关部门指挥调度
1)各路段路政、养护巡查人员发现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报告各自部门值班室,由值班室人员向值班领导和路段信息中心报告;
路政值班队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快速反应,指挥和调度有关人员、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要亲自赶赴现场,现场指挥调度;
2)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应及时通知路政、养护、收费、交警等部门赶赴现场,及时处理,同时向省高管局信息监控中心报告;
3)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后,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和运营指挥中心报告;路政巡查人员要将巡查车载视频监控摄像头调整至合理位置,保证处置现场情况实时上传,及时反映、拍录现场信息;
4)路政大队监控指挥中心值班队长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指挥调度设备和人员增援,有人员伤亡或其他特别情况的,需及时联系相关消防、医疗等部门请求增援;
3)运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情况及时通知上游收费站、主线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必要时,通知相关分流收费站打开所有出口车道、收费员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准备疏导分流车辆;
5)养护、清障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做好各项准备随时待命出行。
5.3.2交通管制
1)现场路政交通安全管制人员迅速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指挥疏导车辆,适时联系交警部门封闭道路,形成事故现场的安全控制区,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保证施救现场的安全;
2)对需要采取封闭车道的,在交警部门的指挥下,配合高速交警采用“间断放行”、“借道行使”等办法,使受堵车辆尽快分流,为各类救援车辆快速到达现场打开“通道”。
5.3.3伤员的紧急救护
如遇人员受伤,最先到达现场的路政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120”到达前,组织指挥现场的司乘人员用随车携带的工具将伤员移至相对安全的、便于救护车辆接近的位置,必要情况下并采取临时急救措施。
5.3.4现场的快速清理
1)现场指挥人员在调度清障车辆、机械设备时,要合理选择最佳路线并指定专人负责开辟到达现场的“通道”,保证快速到达;
2)在交警、消防等部门完成事故救援处理后,在短时间内清障完毕。
情况特殊时,经路政大队长现场决定,可延长清障时间。
如事故车辆较多时,可先将部分事故车移至路肩或紧急停车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如事故现场处于急弯或连续下坡路段,路边不宜停放车辆时,可将其清拖到就近的紧急救援平台;
3)如事故现场发生大量抛洒、泄漏时,应尽快通知养护部门到达现场清理,必要时请求其他部门配合支援;
4)如泄漏物系有害、有毒、易燃物品,现场指挥人员应立即启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事故应急预案》,请求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支援,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5.3.5勘查处理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路政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对路产损坏情况进行客观、合理的勘查确认,收集制作相关必要的现场证明材料。
5.3.6恢复交通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应迅速撤除所有的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对现场通行条件进行最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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