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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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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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
1.1甲方将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兴业路21号(原大岗酱油厂厂区),总建筑面积3,415.9㎡,土地面积为4,091.6㎡;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人民路157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9,251.8㎡(上述两项资产以下合称“该物业”),按现状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已对该物业的基本情况作出了充分的了解。
二、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来源
2.1大岗镇兴业路21号物业的房产证核定为工业用途,乙方若需将工业用途变更为临时商业用途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乙方只能按工业用途使用该物业;大岗镇人民路157号物业只能作商业用途。
2.2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2.2.1)
2.2.1行政划拨
2.2.2已出让
三、关于物业升级改造
该物业的升级改造按以下第(3.2)项约定执行:
3.1该物业无升级改造。
若乙方因经营需要,要对该物业进行装修,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及签订补充协议。
3.2该物业有升级改造,双方权利义务具体约定如下:
3.2.1为确保升级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不少于壹佰万元整(小写:
¥1,000,000.00元)的升级改造保证金。
3.2.2乙方须在甲方向其交付该物业后12个月内投入不少于壹佰万元整(小写:
¥1,000,000.00元)的资金完成对该物业的外墙、内部装饰、消防系统、电梯、电房、发电机等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3.2.3乙方须在接收该物业后九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对该物业升级改造的详细方案(包括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资金预算方案、施工进度方案等)供甲方审核。
在甲方对升级改造方案审核同意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开始施工。
对于升级改造工程,如按规定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审批的,乙方均须自负费用向该相关部门申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雇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3.2.4乙方所实施的升级改造工程完工后,如按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均须在该政府部门及甲方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乙方须提交所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最终的施工图纸等与升级改造工程有关的全套文件供甲方存档备案。
3.2.5对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6在升级改造过程中,乙方如需以新设施替代现有设施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将被替代的设施以及以何种设施替代的清单以便甲方向政府报告,被替代的设施属乙方所有,而新设施则属甲方所有。
3.2.7如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的,乙方均不得拆除任何装饰装修物或设备设施,且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2.8乙方在实施升级改造期间,必须采取符合规范的安全措施,防范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且乙方须确保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3.2.9除本合同约定的升级改造工程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对该物业进行改造或装修。
3.2.10对于乙方缴纳的升级改造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的施工进度分期向乙方返还,直至乙方完成升级改造工程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甲方的合格验收。
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该物业履行升级改造义务,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没收该升级改造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限
4.1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8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是,在乙方不是原承租人的情况下,由于甲方需要处理原承租人退场的事宜,因此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七条所定期限内将该物业移交给乙方的,则租赁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及除乙方履行交付押金和各项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的起始日均顺延至甲方实际交付该物业之日;如甲方至2015年7月31日仍未能移交该物业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在该种情形下,乙方确认甲方的行为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甲方仅需退回乙方缴纳的升级改造保证金、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及自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即()年()月()日)至退回乙方时止(即甲方划出款项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4.2租赁期满,乙方如计划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30天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参加甲方举行的竞租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4.3租赁期间,除因收取租金而发生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由甲方承担外,其余因承租使用物业所发生的税、费以及由于出租而产生的土地出让金(若有)均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5.1第一年的租赁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元)计算,即乙方于第一年应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为每月人民币(下同)()元整(¥元),第二、三年的租赁费均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四至八年的租赁费均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各年的每月租赁费分别为:
5.1.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4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5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7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1.8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整(¥元)。
5.2乙方须于每月的1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赁费。
甲方在收到租赁费后开具合法的租赁费发票给乙方。
5.3租赁期间,如该物业没有办理开通水、电的,由乙方负责办理水、电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
该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押金和保证金
6.1该物业的押金及保证金按以下第(6.1.2)项约定执行:
6.1.1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元和水电费保证金()元。
6.1.2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前按第一租赁年度首月租金3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元整(¥元)、水电费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元整(¥元)。
6.2租赁期满且非乙方续租,乙方已付清租赁费、水费、电费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甲乙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和员工工资保证金(若有)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6.3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须于本合同解除、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且乙方已付清租赁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和员工工资保证金(若有)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6.3.1由于房屋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的;
6.3.2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政府决定拆除房屋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的;
6.3.3本合同因出现法律法规调整、市政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甲方改制等情形需要提前解除的;
(注:
上述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二个月免收租赁费的搬迁时间。
)
6.3.4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乙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超过租赁总面积的40%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
七、物业的交付
7.1以本合同生效为前提,由甲方于2015年()月()日前将该物业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但如出现本合同第4.1条顺延移交的情形的,按第4.1条的约定执行。
7.2自移交时起,该物业即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保证其有权出租该物业及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8.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经营管理。
8.3甲方有权依约向乙方收取租赁费,收取因乙方欠交费用被相关机构停水、停电而甲方为开通而先行支付的水费、电费及其滞纳金和利息及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违约金。
8.4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安全检查,但须事前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派员陪同下进行。
8.5对乙方申办经营证照提供该物业产权权属状态及租赁状态证明方面的配合。
8.6依本合同第9.7条约定承担该物业结构的修缮责任。
8.7如第三方因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在该物业内的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9.2该物业除非出现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害由甲方负责出资修缮外,该物业及其原有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整改需经得甲方同意,且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甲方不作任何投入。
9.3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乙方必须经常检查该物业特别是物业的基础和结构及其配套设施的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乙方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报告。
如在乙方承租的物业内发生火灾,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4只能按现状经营,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所有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9.5负责缴交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营运税项等所有税费及承担在升级改造期间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且乙方必须确保该物业不因此而被查封或拍卖。
9.6如乙方从事经营项目需经由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乙方必须服从并承担相关费用。
9.7该物业中的非结构性修缮以及因装修改造对该物业的基础和结构造成损害的全部修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该物业出现结构性变损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责50%),如鉴定结论认为责任在于乙方的,则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各自按责任的比例承担。
9.8必须正当使用且确保任何第三者正当使用该物业,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坏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
9.9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物业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任何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9.10若乙方有需要将该物业的部分进行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甲方向其出具的《转租证明》,因乙方转租行为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与次承租方之间的任何纠纷亦均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遭受到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
9.11如果乙方需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即概括性转让)给第三方而退出对该物业的租赁,必须在本合同租赁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向甲方提出,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在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后3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转让手续费(按当年月租金标准的三倍计算)。
在乙方支付上述合同转让手续费并付清租赁费、员工工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甲方配合乙方与第三方办理合同的转让手续,第三方(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地对第三方(受让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9.12乙方不得违法拖欠其员工的工资,不得侵犯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员工的合法权益。
9.13乙方在该物业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不得对楼上住户(若有)的正常生活及安全构成影响。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如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若出现本合同第6.3条的情形,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属于甲方违约。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的,每逾期一天,须按所欠租赁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仍未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2乙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破产、注销登记而令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3甲方发现乙方在参与竞租时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4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转租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5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部分或全部转租的情况下,如乙方因与次承租方之间的任何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11条的约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7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投保义务的,每逾期一天,须按当月租赁费总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物业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9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未纠正或因此被执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效力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二、保险
12.1自该物业移交之日起5天内,乙方必须向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对该物业投保价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元)的房屋财产综合险,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上述物业的损、毁、灭、失等,且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必须是甲方。
12.2投保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保险合同的正本,如果乙方是逐年投保的,均须在相关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且每年均须向甲方提供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正本。
十三、补偿
13.1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6.3.1条、第6.3.2条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物业以及租赁损失的补偿款属甲方所有,属于补偿乙方投资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须扣除乙方二个月搬迁期免交的租赁费)属乙方所有。
十四、租赁主体的变更
14.1租赁期间,甲方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要求变更名称或变更由第三者代替甲方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变。
如果该情形出现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属甲方违约,届时将由甲方、新的出租方共同与乙方签订变更出租方的补充合同。
十五、合同终止后的移交
15.1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均须将该物业及甲方投入的配套设施完好地并可正常使用地移交回甲方。
15.2对于由乙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装饰装修物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如本合同是基于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的,均无偿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
其他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财产,乙方应按时搬走,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乙方并须承担甲方的清理费用。
1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依法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五天内将物业腾空归还给甲方。
否则,乙方须按租赁期限届满日或合同依法终止日的双倍日租赁费单价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移交完毕日止。
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物业内的相关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措施进驻物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
十六、通知
16.1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系均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以公章签收(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以签名),或一方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本合同载明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寄出文件之日视为送达该方。
十七、联络资料的变更
17.1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如变更了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均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该方在本合同上的地址为通讯地址。
十八、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争议的解决
19.1租赁期间,如有任何争议并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二十、其他
20.1本合同的在以下第(20.1.2)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
20.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于甲方收到全额租赁押金和水电费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0.1.2自双方签署并于甲方收到全额升级改造保证金、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0.2招租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0.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因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营业执照等原因而需要签订由相关机构制作的格式化合同的,自该格式化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即自动成为补充合同,格式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且因签订有关格式化合同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鉴证费、登记费用和印花税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20.4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请示报告,甲方须在乙方报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书面答复,逾期视作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处理。
但是,如甲方需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番禺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甲方须在该期限内上报并书面通知乙方,且因有关机构的审批所形成的超期不属于甲方逾期答复的情形。
20.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公司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4-7楼
联系电话:
84807703(资产经营部)、84807791(财务部)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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