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 文档编号:1933421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418KB
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3
1.1编制目的 3
1.2编制依据 3
1.3适用范围 3
1.4工作原则 4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4
2.1应急指挥机构 4
2.2工作职责 5
2.3应急救援队伍 9
2.4专家组及职责 10
3预警信息与处理 10
3.1预警信息 10
11
3.2信息处理 10
3.3分析与共享 11
4应急响应 12
4.1应急响应级别 12
4.2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 12
13
4.3应急响应的实施 12
13
4.4事故报告和处理 12
4.5指挥和协调 14
4.6应急救援 16
4.7医疗卫生救护 16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17
4.9群众安全防护 17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7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17
4.12信息发布 17
4.13应急结束 18
5善后工作 18
5.1善后处置 18
5.2社会救助 18
5.3事故调查 18
5.4总结评价 19
6应急保障 19
6.1经费保障 19
6.2物资保障 19
6.3队伍保障 20
6.4通信保障 20
6.5交通运输保障 21
6.6医疗卫生保障 21
6.7科技支撑 21
6.8装备保障 22
6.9治安保障 22
7监督管理 22
7.1预案演练 22
7.2宣传与培训 22
7.3奖励和责任 23
8预案管理 23
9附件 23
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安监应急〔2011〕66号)、《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高新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高新区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以管委会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镇(街)行政首长负责领导和指挥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1.4.3依靠科技,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应急办的管委会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各行业、领域的管委会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招商合作局(商务局)、规划建设房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管环保局、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局(应急办)、农村工作局、纪检监察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团办公室、信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长沙软件园发展中心)、创业服务中心、教育局、征地办、拆迁事务所、财政分局、国土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镇(街)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事故现场设立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由事故行业(领域)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由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事故单位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2.2工作职责
2.2.1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方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和解释本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调度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信、交通、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市应急办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负责现场组织、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救援、秩序保障和善后工作;负责收集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信、交通、物资等应急工作保障需要,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负责事故现场信息收集、核实与上报;就事故调查提出有关建议;完成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应急办:
衔接市应急办,承担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全面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库建设,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传达和执行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协助或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三大高危行业领域和所管工业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对口衔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大队: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对应急队员按24小时备勤模式进行训练、管理、执勤战备;负责各类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党政办公室(宣传部):
协调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用车的调度;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须品的供应;负责新闻媒体记者联络与接待,妥善组织安排事故现场采访,授权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并依法管理事故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
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
参与工业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招商合作局(商务局):
负责商贸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局:
负责建设工程与房屋、桥梁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组织抢修损坏的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负责城市燃气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园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城管环保局:
负责区内市政设施的抢险和抢修及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单位、场、站等道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测事故现场环境,指导防控环境污染工作;应急救援结束后,组织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社会事业局:
负责卫生文体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受灾群众的安置、补助和提供社会援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和受伤人员追认烈士、评残等报批工作。
农村工作局:
负责农机、水利、林业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局:
监督检查镇(街)、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教育局:
组织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各种逃生及急救演练。
群团办公室: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信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长沙软件园发展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信息产业园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创业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园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拆迁事务所:
负责拆迁过程中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引发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分局:
负责安排和拨付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国土分局:
负责矿物开采和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质监分局: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等工作。
公安分局:
事故发生后,依法对现场实施管制,协助和组织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依法控制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后企图逃匿或负有重大事故责任的人员;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交警大队:
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抢修损坏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交通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交通疏导、现场交通秩序维持等工作。
各镇(街):
负责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内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参与善后工作;及时发现、举报有关事故信息;协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等。
根据依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临时决定。
2.3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以消防大队为主体,建立长沙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2.4专家组及职责
区应急办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参与区应急办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
3预警信息与处理
3.1预警信息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指挥机制。
应对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设立隐患排查、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的预警预报。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信息处理
3.2.1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预警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立即报告或通报党政办公室(电话:
88995110)、应急办(值班电话:
88995610)和有关部门(单位)。
同时,要迅速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
3.2.2管委会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由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分别报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3分析与共享
应急办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镇(街)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事故快报信息、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2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
4.2.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4.2.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市安委处置的事故。
4.2.3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由省安委处置的事故。
4.2.4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为: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事故。
4.3应急响应的实施
4.3.1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由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或更高级别启动并组织实施。
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直接指挥。
4.4事故报告和处理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区应急办和区主管部门。
管委会、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以上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应急办根据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
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
4.4.2发生在我区管辖范围之外、可能对本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按《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4.3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5指挥和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需要,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镇(街)配合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镇(街)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市属以上企业在我区发生事故时,由管委会报请其主管部门全力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在我区发生事故、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由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5.1应急办参与救援的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3)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指导对周边危险源进行监控,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6)协调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7)有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协助或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2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救援的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6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管委会、镇(街)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报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实施。
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请上级决定。
4.7医疗卫生救护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社会事业局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企业应与当地镇(街)、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时,应请求市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4.12信息发布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按照《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指挥部确认研究,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中央在长、省属在长、市管企业事故,及本辖区内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报请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其他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社会事业局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一般事故由管委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5.4总结评价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管委会或镇(街)垫付。
管委会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逐年安排,滚动积累。
6.2物资保障
在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实现事故发生后快速、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沙 高新区 安全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预案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