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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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县农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单位:
景县农牧局
景县农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科室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景县农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景县农牧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科室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
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景县农牧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景县农牧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农牧局按照年初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科室。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单位:
景县农牧局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
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农牧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
景县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
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四)分析会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宣传引导。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应急处置。
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农牧局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
(四)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农牧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提高标签检查力度,查处标签使用不规范行为。
(三)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
(四)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春耕秋播、动植物病虫害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和标识相符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农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农牧局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管
单位:
景县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件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
由农牧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随机抽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企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
对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检查2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
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农牧局报告,或由农牧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牧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本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每月向有关机关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并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牧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农作物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牧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县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景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农牧局在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农牧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押;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作物种子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单位:
景县农牧局
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药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药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有关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经营门市、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
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以及春、夏、秋农药市场打假专项行动和农药标签、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牧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牧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景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景县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景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农牧局对农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药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药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经营有关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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