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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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产租赁是指总行以及各支行闲置的房产,租给他人用于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房产租赁实行“统一审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房产租赁由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对全行房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营业网点依照房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
(二)负责受理房产租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查并报总行党委审批
(三)负责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接收各营业网点租赁的房产修缮报告并及时进行房产修缮。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房产租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支行提报的租赁申请进行安全审查,从安全管理角度提出租赁意见。
(二)负责对已租赁的房产定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房产租赁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计房产租赁办理程序是否合规。
(二)负责审计在房产租赁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房产所在地支行负责本单位的房产租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总行报送房产租赁的申请
(二)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等费用并及时交总行财务会计部入账
(三)负责房产租赁后的安全管理、修缮报告工作第八条 原则上,房产租赁申请每月初10日内各支行上报办公室,接到申请5日内批复。
第九条房产租赁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拟租赁房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租赁原因、拟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等同时必须约定承租方租赁房产不得用于兴办各类娱乐场所、酒店、商场等项目。
第十条 房产租赁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第十一条 租赁价格。
租赁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房产的实际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由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确认。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
房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三条 房产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如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应包括名称、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
(三)租赁房产的用途及改变用途的后果。
(四)租赁房产交付日期、租赁期限。
(五)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缴款日期。
(六)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七)租赁房产的交付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和收回验收。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九)租赁房产的转让、转租、出借、出售等约定。
(十)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因房产出售、拆迁等情况)
(十一)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第十四条房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按年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不允许承租人将房产转租房产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申请,经总行党委同意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将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房产租赁合同时,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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