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湖北标准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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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空间与环境、人员资质、日常护理、保教活动、家园协作、发展与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管理和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要求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日制托育机构nurseryinstitution
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尤其是0-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婴幼儿照护的全日制机构(半日托、小时托机构可作参考)。
3.2
保教人员educationpersonneI
日托机构中专门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保育员。
4总则
坚持婴幼儿第一,遵循婴幼儿各阶段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贯彻以保育为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供安全、卫生、充满关爱的保教环境,满足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促使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平等对待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状况的婴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婴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注重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传递给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充分挖掘多种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
5空间与环境5.1基本要求
5.1.1托育机构宜选用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选址应以保障安全为先,远离污染源。
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应于360m2,若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婴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00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楼层位于地上,且满足二层及二层以下,区域相
对独立,户外场地符合JGJ39的要求。
5. 1.2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综合活动室等。
托育机构的服务用房包括保健室、晨检处、洗涤消毒用房等。
全日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哺乳室、储藏室等。
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18nf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12nV和6m2o
5. 1.3创设安全专业的家庭式教养环境,营造宽松、平和、温馨的心理氛围。
5. 2空间要求
5.2.1室内空间应根据婴幼儿的生活、游戏与活动需要进行布置,应将安静、固定的区域与活动、动态的区域加以隔开。
应为婴幼儿提供适当的软性铺垫,满足婴幼儿坐、爬、游戏或休息等需要。
室内的规划应让保教人员可以照看到所有的婴幼儿。
5.2.2托育机构应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皿。
5.2.3室内常见区域有:
生活区(餐桌等)、哺乳区、玩具区、阅读区、积木区、艺术区等,室外常见区域有:
沙土区、种植区、养殖区、体能区、小操场等。
5.2.4生活区等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5. 3设施要求
5. 3.1托育机构内的设备设施应满足相关产品要求,且需要重点满足婴幼儿尺寸要求。
应满足GB28007的要求,对部分设备设施没有相关产品要求的,需要自行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相关指标进行分析,确保对婴幼儿不会造成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危害。
5.3.2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特点配备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婴幼儿床、桌子、椅子、婴儿护理台、坐便器、盥洗用具、餐饮用具、玩具柜和玩具等。
5.3.3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要有安全防护。
婴幼儿盥洗室应设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滑设备。
服务设施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
5.4安全和消防要求
5.4.1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的各项措施。
5.4.2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4.3机构应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婴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5.4.4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5. 5卫生要求
5.5.1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切实做好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5.5.2应建立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宣传,配合卫生保健部门做好疾病防控和预防接种工作。
5.5.3机构应坚持晨检、午检和临检,发现身体、精神等异常行为时及时通知监护人。
5.5.4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卫生洁具、床上用品、餐饮具、玩具、图书等进行清洁和消毒。
5. 5.5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婴幼儿预防接种。
当托育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立即对患儿进行有效隔离,对环境实施必要的消毒,并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 6电器要求
带电设施设备需要满足相关的电气安全防护、用电安全等需求。
5.7室内空气要求
室内环境各项指标应满足GB/T18883的要求。
室内通风良好,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
5.8视频监控
托育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5. 9室内亮度/温度
室内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照明设备完好。
夏季暑热和冬季寒冷的地区应配备防暑和取暖设备。
5.10玩教具要求
5.10.1提供数量充足、多样、安全,适应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的玩具和材料,且放置取用方便、整洁,有序。
5.10.2关注每个婴幼儿对玩具材料的不同需求,充分利用生活中的真实物品,挖掘其内含的多种教育价值,让其在探索、操作物品中,获得各种感官活动的经验。
玩教具要安全无毒且便于清洁,没有易脱落的小零件。
5.11户外环境
5.11.1机构应为婴幼儿提供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场地的朝向应适宜、日照充足。
场地的周围应设置围栏等设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
5.11.2应提供必要的婴幼儿游戏设备(如沙池)和运动设施(如小滑梯)。
运动场地应开阔、平整。
在运动设施的下方及周围应铺设软质铺装。
5.11.3应根据婴幼儿活动的需要,对户外活动环境进行绿化和美化。
5.11.4户外活动场所中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以及用于绿化的植物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5.12班级规模
DB42∕T1596—2020
托育机构按照婴幼儿年龄编班,24个月-36个月婴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20人;12个月-24个月婴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15人;6个月-12个月婴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9人,全日制托育机构不宜超出6个班。
6人员资质
6.1基本要求
机构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和人数进行编班,并配足配齐机构负责人、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保安、财会人员、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所有工作人员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爱护和尊重婴幼儿,具有一定的早期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b)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c) 所有人员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对应岗位的职业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育婴员等。
d) 所有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卫生、穿着得体,工作服饰要便于实施服务。
爱护婴幼儿,尊重家长,积极热情与婴幼儿和家长交流互动。
6.2保教人员
6.2.1保教人员指机构中负责各班婴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的人员。
保教人员工作的班级要尽量固定。
保教人员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0-6岁保教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具有0-6岁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0-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及需求。
——0-3岁婴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0-3岁婴幼儿饮食、饮水、睡眠、如厕等一日生活照料。
——预防意外伤害,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认知、情感、社会性、人格培养等教育方面的培养及评价。
6.2.2其中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具有婴幼儿师范学校学历,或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完成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或接受过从事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系统培训。
6.2.3不同年龄段,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师生比例值见表1:
表1托育机构师生比例值
婴幼儿年龄段
保教人员与婴幼儿师生比
X≤6月
≥1:
1
6月 ≥1: 3 12月 ≥1: 5 24月 ≥1: 7 6.3负责人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婴幼儿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6. 4其他服务人员 6. 4.1餐饮、卫生保健人员 6. 4.1.1收托90名婴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婴幼儿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6. 4.1.2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6. 4.1.3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关爱并尊重婴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托育服务队伍。 把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 职业道德教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课时。 6. 4.1.4机构餐饮卫生人员、厨房工作人员应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 应符合GB27952的卫生消毒用品要求。 6. 4.1.5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专(兼)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该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以上的相关资质。 6.5会计、门卫、志愿者和实习生等工作人员 6.5.1其他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以便在托育机构的管理、运作和维护方面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日托中心的正常运转。 6.5.2志愿者和实习生要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情绪稳定。 7日常护理 7. 1基本要求 7.1.1机构应遵循婴幼儿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发展需要,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卫生、充满关爱、舒适愉悦的生活环境,尊重婴幼儿,与婴幼儿建立良好的关系,合理安排婴幼儿一日生活,科学照护婴幼儿入托、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穿脱衣服、睡眠、游戏以及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生活环节,关注个体差异,及时回应和满足每个婴幼儿的不同需要,使婴幼儿在生活过程中获得安全感,愉悦感、自主感、满足感,并在保育过程中进行引导、渗透教育,促使其身心获得良好的发育和发展。 7.1.22岁以下婴幼儿的生活作息安排宜根据每个婴幼儿的进食、睡眠和排泄等生理特点和规律,进行个性化安排。 随着婴幼儿年龄的逐渐增长,2岁以上的婴幼儿可以安排集体统一的作息时间,但也需要根据个体差异和需要灵活把握。 7.1.3以亲为先,以情为主,赋予亲情和关爱,充分尊重婴幼儿的意愿,敏感关注其需求并及时给予回应。 尊重、顺应婴幼儿自然的生理节律,加强生活护理,当婴幼儿发展水平成熟时鼓励其发展自理技能。 7.1.4基本常规工作的时间安排兼顾个性化,能满足每个婴幼儿的需要。 一日生活中室内和户外活动安排均衡,动态及静态游戏活动交替,各环节的衔接顺畅,无需久候。 7. 1.5与婴幼儿经常进行正向、积极、轻松、愉悦的互动,没有严厉的言语或粗鲁的肢体接触。 积极回应每个婴幼儿的情绪和需求。 7.2入托与离托 7.2.1婴幼儿入托前应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 托育机构应督促家长在婴幼儿3、6、8、12、18、24、30、36月龄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托育机构每季度为婴幼儿测量一次身长、体重并做好登记。 7.2.2婴幼儿入托时应由家长(或其委托的成年人)送其入托。 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应做好婴幼儿入托时的晨检、午检和临检,若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等异常应及时告知家长带回。 机构原则上不负责婴幼儿用药的相关事宜。 7.2.3保教人员应热情迎接每个婴幼儿及其家长,与家长进行友好交流,安抚婴幼儿的情绪,并引导其进入到区角活动中。 如果婴幼儿需要家长陪伴,保教人员应给予支持。 7. 3进食/进餐与饮水 7. 3.1厨房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厨房的托育机构应在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7.3.2机构宜根据婴幼儿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为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制订膳食计划,编制营养合理、平衡的食谱,提供易于消化、清淡可口、安全卫生、健康的膳食。 7.3.3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为婴幼儿提供安全的饮食。 7.3.4机构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 库存食品应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7.3.5机构应主动向家长询问婴幼儿过敏食物,并做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工作,提供餐点时应避免婴幼儿食物过敏。 若幼儿出现过敏症状,机构应及时联系家长并送婴幼儿到医院就诊。 不提供正餐的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7.3.6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7.4睡眠 7. 4.1机构应为婴幼儿提供安静、舒适的睡眠室。 应为每个婴幼儿提供安全、舒适、干净的婴儿床,婴幼儿床应有围栏,以防摔伤。 提供的被褥应干净、干爽,并经常清洗和晾晒。 7. 4.2保教人员应保证婴幼儿日间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年龄越小,睡眠时间越长,睡眠次数越多,并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和个体需要灵活安排。 7. 4.3保教人员在安排婴幼儿睡眠前,应引导每个婴幼儿如厕或帮其换尿布。 7. 4.4保教人员应根据天气及室内温度,引导和鼓励年龄较大的婴幼儿自己尝试脱衣、脱鞋。 7. 4.5保教人员应引导婴幼儿自然入睡。 对于较难入睡的婴幼儿,应给予适当的安抚和陪伴 7. 4.6有些婴幼儿在睡眠时需要某些安慰物(如安抚奶嘴、小毛巾等),应给予满足。 7. 4.7保教人员在婴幼儿睡眠后,应定时进行巡视和观察,照顾其安全,避免过度捂盖和蹬被受凉。 7. 4.8当婴幼儿睡醒后,保教人员应帮助或引导其穿上衣服。 7.5入厕/换尿片 7. 5.1保教人员应始终保持婴幼儿护理台和厕所的清洁卫生。 7.5.2保教人员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和生理需要,定时给婴幼儿换尿布,应将每一次给婴幼儿换尿布或帮助如厕作为与婴幼儿进行愉快互动的过程。 保教人员应耐心、动作轻柔地给婴幼儿更换尿布。 对尿布上出现排便印迹的婴幼儿,应对其臀部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擦洗。 保教人员在给婴幼儿换尿布或帮助其如厕后,应洗手。 7.5.3保教人员应根据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状况,随时注意观察婴幼儿发出的排尿、排便信号或需要,引导其在宝宝便盆上排尿或排便。 婴幼儿如厕时,保教人员应陪伴在其身边进行关照。 7.5.4应耐心地帮助婴幼儿穿脱裤子、整理衣物。 给婴幼儿擦大便或小便时,动作要轻柔、正确。 7.5.5应鼓励较大的婴幼儿主动如厕,适时培养其自理能力。 7.6盥洗 7. 6.1保教人员应根据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情况,引导和帮助婴幼儿使用清洁用品正确洗手,并用干净的小毛巾擦干。 以下是需要洗手的主要时间段: 入园、婴幼儿进食前、如厕后、美工活动后、玩沙后、外出活动回来时。 7.6.2应根据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情况,及时用干净的湿毛巾给其擦手,以保持其手部清洁。 7.7卫生措施 7.7.1保教人员应采取措施减少病菌的传播途径,定期处理未清洁消毒的玩具、毛巾、使用过的纸巾等;工作人员应及婴幼儿须经常洗手以保障健康。 7.7.2保教人员应督促家长给婴幼儿准备额外的衣服,以便其有需要时随时替换。 7. 7.3保教人员应注重0-3岁婴幼儿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包括就餐前洗手、饭后漱口、睡觉前褪去外衣等。 8保教活动 8. 1基本要求 8.1.1机构应为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环境,提供适宜的玩具、游戏材料和运动器材,鼓励婴幼儿自由选择、自主活动,协助和支持婴幼儿同伴间的交往与游戏,使婴幼儿在游戏和活动中充分感受、体验和探索。 8. 1.2游戏与活动内容应科学合理,应包括音乐、美术、手工、语言交流等多样性内容,大肌肉和小肌肉等不同的活动,促进婴幼儿认知、语言、情绪情感、运动能力、社会性等全面发展。 8. 2自由活动 8. 2.1基本要求 鼓励婴幼儿在安全范围内按照自主意愿进行充分探索,自主学习。 8. 3具体要求 8. 3.1环境准备 8. 3.1.1在托育机构,环境准备是指为婴幼儿准备安全的、适龄的、丰富多样的室内外物理区角供婴幼儿选择、交互。 8.3. 1.2其中,安全性是指: 在婴幼儿使用前,机构需要对环境进行专业风险评估。 适龄性是指: 家具、器具等高度、重量适合婴幼儿把扶、使用、照料;提供的教玩具与婴幼儿的年龄段相匹配,保护其安全、支持其发展。 丰富性是指: 托育机构有系统地规划和管理婴幼儿的生活空间,使婴幼儿生活学习的空间全面支持婴幼儿发展。 同时要做到平衡和简朴,避免刺激过度。 8. 3.2玩具投放 8.3.2.1在有准备的各个区角里,投放合适的玩具供婴幼儿选择。 需要保证的是: —材质、尺寸、结实程度,避免危险; —每个区角玩具数量足够,但不过多; —质感、美观度、材质丰富、健康卫生; ——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8.3.3活动管理 8. 3.3.1在婴幼儿进行自由玩耍时,保教人员需要做到: 一监护安全: 保教人员需要在距离婴幼儿一臂距离陪伴;做好分工协作,照顾整个空间里所有婴幼儿的安全; 一观察玩耍: 记录婴幼儿玩耍情况、在婴幼儿有需要的时候给与回应,但避免主导活动; 一调整、改进: 根据观察到的婴幼儿玩耍情况,增加教玩具、调整教玩具或收回某些教玩具。 8.4组织/集体活动 8. 4.1基本要求 8.4. 1.1组织/集体活动指单独婴幼儿、一小组婴幼儿、或者全部婴幼儿参与由保教人员主导的活动。 8. 4.1.2机构提供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供婴幼儿体验,促进婴幼儿在各个阶段、各个领域的成长发育。 8. 5具体要求 8. 5.1活动准备 机构需要审核保教人员对于圆圈活动、集体活动、小组活动等环节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目标明确、适龄性、以及物料准备到位、充分。 8. 5.2开展活动 按活动方案开展活动,过程中需要回应婴幼儿,并有能力根据婴幼儿的反馈做对活动节奏、内容进行调整。 开展对婴幼儿行为的观察、记录。 9家园协作 9. 1基本要求 9.1.1活动过程中保教人员、婴幼儿和家长三方都是主体,把家长看作重要的教育资源、助教和合作伙伴,与家庭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关系,形成合力实现婴幼儿的最好发展。 9. 1.2机构的氛围要平和、温馨、民主,不同人员之间都能充分沟通与友好互动。 9. 2具体方案 9.2.1机构宜与婴幼儿家庭建立良好的关系,密切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将家长纳入到机构的保育与教育中,同时,积极支持和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9.2.2帮助家长了解机构的一日或半日流程安排、教育理念和实践方法、规章制度等内容,鼓励和支持家长对事关婴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 9.2.3利用好各类媒介,就婴幼儿的情况经常与家长进行正式与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做好记录,与家长一起完成婴幼儿的成长评估。 9.2.4定期为家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提供一些参与婴幼儿活动的机会,并积极收集家长对活动的反馈和评价。 9.2.5在尊重家庭不同教养方式的前提下,通过网络信息推送、集中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家长给予不同发展阶段婴幼儿保育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科学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技能。 10发展评估 10.1对婴幼儿在机构的情况有成长记录,有发展评估,有个性化指导。 10.2机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完善,并严格执行。 10. 3所有岗位人员都定期参加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 参考文献 [1] GB/T3172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2] GB/T2932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3] GB/T24620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4] GB/T20002.1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儿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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