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与自贸区创新架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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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与自贸区创新架构研究
技术贸易与自贸区创新架构研究
目录
第一部分技术贸易与自贸区3
1.1国际技术贸易与及其新趋势3
1.2自贸区及其核心价值5
1.3上海自贸区的机遇与挑战6
第二部分我国技术贸易的发展、挑战及技术投融资7
2.1我国技术贸易现状及其挑战7
2.2技术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9
2.3技术贸易争端解决15
2.4技术投融资19
第三部分自贸区内技术贸易创新机制研究21
3.1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及监管制度21
3.2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应对之策22
3.3自贸区内技术贸易金融创新25
3.4自贸区内税收政策创新26
3.5先进技术的商业化评估问题研究27
3.6高校及科研机构无形资产处置模式探索28
第一部分技术贸易与自贸区
1.1国际技术贸易与及其新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
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
简而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也称国际技术转移,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能力密不可分。
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必然遵从“技术生命周期理论”。
那么,所引进技术将会经过导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到最后一阶段该项技术就会被完全消化吸收并最终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这即为国际技术贸易的直接效应。
国际技术贸易不仅会带来直接效应,还会带来间接效应。
间接效应是指通过引进某项新技术,技术引进方会因为由于技术改进而带来超额利润,开始加大科技活动力度,通过引进人才、凑集科研经费、创办科研机构、申请专利保护等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其技术创新潜力,通过创新潜力的提高来进一步影响技术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深,科技全球化高速推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迅猛,而且呈现出新的格局和新的发展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是当前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国际间转移,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提高,加快了国际技术贸易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缩短了有关国家经济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进程。
因此,在近一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1)国际技术贸易的地位不断提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技术贸易获得了持续迅速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一是发展速度迅猛、规模日益增大。
二是在整个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技术贸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和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也持续增高。
(2)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发生重要变化
国际技术贸易的传统方式主要有:
许可证贸易、特许专营、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协助、承包工程等。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其方式开始走向多样化,并发生重要变革。
企业兼并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新方式。
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在过去,企业兼并主要是企业间的“以强吞弱”。
在这种技术先进型企业吞并技术落后型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活动中的技术转让或贸易的成分并不明显、甚至根本不存在。
随着以知识为基础的国际竞争的加强,当前的企业国际兼并活动主要体现在技术先进企业间的“强强联合”上,兼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壮大自己实力,使自己的资金、技术和产品流通能在较短时间里跃上一个新台阶。
伴随着这种性质的企业兼并,必然有着较多的国际技术转让或贸易存在。
换言之,此时的企业国际兼并事实上已成为了直接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特殊贸易方式了。
(3)电子商务的兴起
电子商务有利于形成新的国际技术营销方式,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并且改善了国际技术贸易的运行环境,推动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大幅度增长;还促使产生了新的国际技术贸易模式,实现贸易模式的多样化。
(4)第三方技术供给的出现
专业研发技术型企业出现,即第三方技术供给。
即既不是企业自己研究开发,也不是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制造企业引进技术,而是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专业化的研发与设计企业承担。
1.2自贸区及其核心价值
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指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也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
自贸区的核心价值是促进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指政府不采用关税、配额或其他形式来干预国际贸易的政策。
自由贸易(FreeTrade)是指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本国进出口商品各种优待和特权,对进出口商品不加干涉和限制,使商品自由进出口,在国内市场上自由竞争的贸易政策。
它是“保护贸易”的对称。
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和关税制度,而是根据外贸法规即有关贸易条约与协定,使国内外产品在市场上处于平等地位,展开自由竞争与交易,在关税制度上,只是不采用保护关税,但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仍可征收财政关税。
自由贸易政策是西方国家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
英国实行此项政策达60年之久,对当时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战以后,尽管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自由贸易的原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明文规定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但世界大部分国家一直盛行贸易保护主义。
所有发达国家都曾经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及农业,当它们累积足够财富以确保可从自由贸易得益,便开始积极推行自由贸易政策。
英国在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便曾推行保护性的工业政策,当英国在经济上拥有领先地位,便开始支持自由贸易。
1.3上海自贸区的机遇与挑战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上海自贸区为国家发展战略,肩负着探索中国改革开放路径的使命和探索资本项目全面开放人民币可自由兑换、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的重任。
从《方案》所包括的重点与核心来看,是要通过上海自贸区试点来重新建构中国经济的增长模式,重建中国经济发展的秩序。
尽管中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这种发展建立在严重依赖商品贸易为主的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上,建立在粗放式经济扩张的基础上。
因此,十八大之后,政府提出中国经济要实现全面战略转型。
而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就是要适应当前国际市场发展的新趋势,把以往强调的传统商品贸易全面转向服务贸易和跨境投资贸易。
上海自贸区要实现传统商品贸易向服务贸易和金融贸易、技术贸易转变,其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还是不少的。
一是服务贸易(包括技术贸易)、金融贸易与商品贸易有原则性的不同。
比如传统的商品贸易具有实体性的特点,其贸易自由化可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进行,如保税区。
但金融贸易和服务贸易是非实体性贸易,希望用某种“围墙”来设定这些贸易自由化的边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特别是技术市场,它是一个统一性的全国市场,而且现代网络技术使这种技术市场的统一性特点更加显著。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及技术手段,要把技术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贸易自由化完全隔离出来是困难的。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自贸区就可能成为国内外热钱进出便利的通道,而中国金融的区域性及系统性风险就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积累。
上海自贸区建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仅限定企业不能做什么,并以清单的方式进行举例。
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要求政府全面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从过多的市场干预中退出,要求政府建立起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及有效竞争的市撤境。
就当前的中国经济形势来看,上海自贸区要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是不容易的。
因为上海自贸区是在政府主导下成立的,因此,其法律制度的确立也由政府主导。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职能转变就有难度。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如何把握机会应对挑战?
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政府能否顺势而为,这种顺势指顺国内外市场之势,更多地以市朝的方式发展,把政府对贸易区的主导降到最小程度。
第二部分我国技术贸易的发展、挑战及技术投融资
2.1我国技术贸易现状及其挑战
技术贸易和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全部,由于思想意识、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技术贸易的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
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共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近8万项,合同总金额2000多亿美元。
而到了2006年我国技术贸易出口额达到2814.7,在外贸出口额中占到29%。
可见我国技术贸易的发展速度之大。
在我国的技术出口贸易中与大型机械设备结合的技术占有很大比重。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技术贸易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的挑战:
(1)技术贸易的发展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技术贸易的规定。
我国也参加了像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组织。
同时,还与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多个国家签署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协议或相互谅解备忘录。
然而,我国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部分法律法规内容已跟不上技术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鼓励、支持、保护的配套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也还没有完全建立。
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是很难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相当薄弱,意识到知识产权也是需要保护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在这方面我国的立法也比较晚,到现在为止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合适的地方。
即使有了这样的立法,在这方面人们也并不会想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于是就出现了像王致和等这样的中国老品牌被国外抢先注册的问题。
(2)对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有限
在消化、吸收和创新环节上,我国存在明显缺陷。
以发展较快的高技术产业为例,高技术产业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比例在最高时仅为1∶0.21,而且近年来有逐步下降的趋势。
我国制造业这一比例更低,最高时仅为1∶0.09,近几年有所下降,与日本、韩国等国1∶3的比例相差甚远。
1979-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引进的技术项目达到27852个,合同金额达到1049.7亿美元,远远超过日本在经济成长期(1950-1980年)30年间的技术引进金额(115.98亿美元),而效果却不如日本那样明显。
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引进的技术只是停留在使用阶段,而忽视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致引进的技术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仍然停滞在原来的水平上。
在世界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这些引进技术很快就又成为落后技术,只好再花钱引进,从而使技术引进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之中。
(3)在技术贸易定价方面我国处于明显的劣势
技术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技术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技术对生产的贡献大小决定,但关于技术使用价值究竟有多大是要靠对技术了解来预测的,而在技术方面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当然在使用价值预测方面也就处于劣势。
尤其是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引进的好多技术使用价值很小甚至在我国根本就没有使用的机会,结果我国却为之付出了大量外汇。
而对于技术出口,由于我国以前并不是很重视技术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很多我国独到的技术被很便宜的转让给国外。
2.2技术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
2.2.1技术贸易法治环境
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主要是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里,但也只是对框架性行为的一般规范,涉及各领域行业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委任性规则或授权性规则的方式来完善。
关于技术贸易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单行条例中,主要涉及相关领域的许可审批及程序设置方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海关法》等。
我国的技术贸易进出品方面主要分为禁止、限制和自由贸易,禁止贸易的就是完全不允许进出口贸易,这类一般是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或公民个人利益的,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限制类的主要是考虑到产业平衡、限制供应、保护国办相关行业发展等情况。
上海自贸区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打破贸易壁垒,强化市机制,政府行政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重大尝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中明确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技术贸易作为三大贸易之一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技术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海要打造创新型城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搞活技术贸易市场是当务之急。
借助自贸区的设立,创新工作机制。
弱化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服务功能,集中办理手续,统一监管,通过法治手段来监管和维持市场正常运行。
2.2.2高校无形资产处置现状
无形资产是高校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性资源。
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对无形资产管理还存在观念淡薄、重要性认识不足、无形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有待研究并加以解决。
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实物形态,能够在企业或者事业组织的生产经营中长期发挥作用的权利、技术等特殊性资产。
在高等学校中,无形资产的比重更是越来越大。
高校的无形资产与企业的无形资产一样,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没有具体实物形态,能为高校长期发挥作用的某种特有权利、技术知识、信息、声誉、形象等要素的资产。
其主要种类有高校声誉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等。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高校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有相当大差异,不同阶段的技术,适合的转移方式不同。
大体上,目前高校的技术转移主要有技术转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等三种方式。
其中,特别是技术入股方式面临很大障碍,严重阻碍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技术入股,是将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折合成一定的价格,与合作者(企业或投资商)共同组建推广和应用该技术的股份制公司。
学校可以根据技术入股相关的股权、期权奖酬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给予股权、期权奖励和激励。
技术入股使发明人与企业的利益牢牢地“捆绑”在一起,鼓励发明人对作价入股的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和转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根据我国国情和创新技术孵化的特点,技术入股是一类更容易为投资商和合作企业接受的方式。
但是由于高校科技成果具有国有资产属性,学校缺乏自主处置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障碍:
障碍一:
科技成果的评估机制不够健全。
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先决条件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定价。
目前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第三方评估法,都没能与市场很好衔接,确定的价格往往都高于市场能接受的价格。
由于学校没有自主的处置权,若希望降价成交,不得不就评估定价问题报请教育部主管国资部门审核,再由教育部报请财政部相应部门批准。
据我们了解,尽管各高校均有类似的申请上报,有的甚至超过2—3年,仍很少得到批复。
障碍二:
科技成果类国有资产处置渠道不通畅。
高校科技成果一旦经过评估定价形成价值,即成为国有无形资产。
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和法规,要面临漫长的评估、审批程序,以部属高校为例,除高校自身的审批程序外,还涉及教育部、财政部和国资委等,其处置过程繁琐,手续复杂,时间周期长。
有的甚至两三年批不下来。
而科技成果往往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实现转化,很可能大幅贬值,造成巨大浪费。
因此开辟科技成果类国有资产处置的专门渠道迫在眉睫。
障碍三:
科技成果对接市场渠道有限。
高校产业集团是目前政策规定的唯一可以代表高校持股的主体,其参照国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高,回收收益周期长,产业集团缺乏转化积极性。
障碍四:
引导产学研结合的评价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在对研发团队的激励方面,由于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使得高校无法将股权和期权作为奖励团队的激励方式。
2.2.3技术贸易与竞争环境
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构成了整个贸易体系,且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加上WTO规则的有关限制,国际贸易壁垒的种类和形式在不断地变化:
关税税率越来越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减少,新型的更灵活、更隐蔽的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却在不断发展、种类在不断增多。
“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
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必须按照WTO规则和有关国际惯例行事。
有必要弄清楚作为国际贸易保护手段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愈演愈烈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中国相当数量的传统优势产品频繁遭遇国外技术壁垒,出口纷纷受阻,有的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
商务部最新调查表明,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出口的影响日益加剧,中国出口企业主要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技术壁垒的限制。
在受技术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8%受韩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
2.2.4技术贸易税收制度
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对象的买卖,技术买卖又是以技术转让作为前提。
这种转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新技术得以扩散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各国政府大力提倡与支持的,尤其是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为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技贸活动的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由于发达国家常常拥有绝对的技术优势,为获取更多利益通常都鼓励技术贸易的开展,一些技术先进的国家通过技术贸易获得了更大经济利益。
目前已经有的税收政策包括,营业税优惠、所得税优惠。
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可知,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有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从事科研成果的开发,以及技术转移中心或者相对应的产学研合作机构所开展的有关技术转化的业务时,是免征营业税的。
根据财税[2001]36号文,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技术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根据营业税条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优惠方面,根据财税字[1999]45号文,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林业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现有政策税收优惠的减免审批程序很复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践中操作起来相当繁琐,往往要经过好几个部门,无形中提高了运作的成本。
2.3技术贸易争端解决
2.3.1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议有关条款及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该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议,使多边贸易协定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有力保证。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双方仍可通过磋商解决相互纠纷。
同时它还对争端的解决时限作严格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为了避免败诉方单方面阻挠裁定报告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还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即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
此外,解决机制还增设了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并且规定如果成员方未在合理期限根据裁定作出纠正,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损方可以进行报复。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为:
磋商、专家组审议、上诉机构审议、裁定的执行及监督,此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还可以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其具体过程是:
争端各方首先必须进行磋商,若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需在60日内自愿提出调节、斡旋或调停。
如果各方仍无法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设立专家小组解决问题。
专家小组经过调查等项工作,将调查结果及解决建议提交给DSB及有关各方。
当争端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上诉,或DSB一致反对采用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上诉机关进行复审。
最后,在各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
如果在合理期限后的20日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胜诉方可根据DSU进行交叉报复。
2.3.2区域经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当前区域经贸组织贸易摩擦协调主要包括协商和仲裁两种协调形式。
协商指通过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方法解决贸易冲突与争端。
该解决方式的特点是在自愿与协商一致原则下争端方采用谈判、协商等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力求对解决贸易摩擦的措施达成共识。
能够充分保障争端各方的主权,同时程序灵活、适用领域广泛。
但是,争端方国家实力强弱往往会决定争端解决的结果。
国家实力较强的一方为达到有利于本国的解决结果,会通过其他政治经济手段向弱势一方施压使之妥协,损害弱国利益。
故而这种解决方式缺乏稳定性和规则性,不具法律约束力。
目前,曼谷协定、南亚优惠贸易安排(SAPTA)、南太平洋区域贸易和经济协定(SPARTECA)、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拉美一体化协定(ALADI)等采用这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由某一临时或常设机构运用一套具体的程序和规则处理争端,主要有仲裁和司法解决方式。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贸易争端作出的裁决,对于争端各方都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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