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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几点想法
对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几点想法
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运用专门的方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运用专门的方法评价经济责任,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运用专门的方法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只需,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从审计范畴上讲行政事业审计的行政单位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加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并非是行政机关但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提供经费,人员列入行政编制管理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则是以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福利及社会公共事业等为省会生产及人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或单位,如:
文化、教育、广播、出版、科研、卫生等单位。
行政事业审计也就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所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为了有效抑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事业财政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我国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审计。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主要要从国家审计机关总体自身完善审计体制,到细化至行政单位的审计以及事业单位的审计。
一.国家审计机关总体完善自身审计体制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相关审计法规不太健全,相关审计体制不太完善,导致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依法执行审计职能时常常受到制约与束缚。
所以要想审计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首先要从总体上完善自身审计体制。
1.建立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博弈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住泽尔腾教授提出的“激励的悖论”理论,要想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关键并不在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而在于加强对监督失职的责任追究。
审计部门作为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被审计机关、单位进行处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只是治标不治本。
一个单位要想在有审计部门监督情况下违法违规。
如果审计部门失职,则该单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就能得逞。
如果审计部门执法必严,则该单位则会受到处罚。
审计部门如果失职而该单位又没有做出违法违规活动,则审计部门与该单位都相安无事。
如果审计部门失职,该单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并对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则审计部门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样,该单位在该博弈中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和“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审计部门有“失职”和“尽职”两种选择。
为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应该严惩违法违规单位,还是加重对失职审计部门的处罚呢?
也许有人会说,肯定是严惩违法违规单位。
可是,问题是如果加重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惩罚,最后可能会出现与我们预期完全相反的结果。
如果加重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惩罚,该单位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负效用就会增大,其结果将得不偿失,因此该单位会停止违法违规活动。
但是,如果该单位不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审计部门就没有了后顾之忧,自然会变本加厉的失职。
这时候,类似的单位如果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得逞的可能就会变大。
因此,从长期来看,加重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惩罚并不能减少违法违规活动的发生,而只能在一定时期内抑制违法违规率,而且会是审计部门有更多机会去偷懒。
从博弈论的角度说,要强化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最有效的方式是加重对审计部门失职的处罚。
如果加大处罚,审计部门因玩忽职守而导致被严惩的可能就增加了。
此时,为了某些单位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审计部门一定会恪尽职守。
虽然这样做只是在短期内可以使审计部门真正尽职,但它却可以有效地降低单位违法违规活动发生的概率。
换句话说就是,在监督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博弈中,减少违法行为的关键并不在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而在于加强对监督失职的责任追究。
可见,建立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才是遏制失职的根本出路。
2.坚持审计监督原则
坚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原则。
依法审计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审计监督工作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要做到:
第一,职责合法。
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进行审计监督,法无规定又没有依法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进行审计。
第二,审计对象合法。
审计机关只能对法律规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能随意审计。
第三,权限合法。
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规范审计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权限不得行使,更不应该代行司法机关的权力。
第四,审计程序合法。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辩证审计程序。
附:
案例1
某市审计局对市属一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主管会计李某一些财务处理不当,其中有几笔设计贪污挪用行为,审计组长张某在征得该局主管领导的同意下,要求李某当天晚上独自一人到审计局说清问题,李某迫于压力,不得不到审计局,该审计组对李某的询问用了将近10多个小时,才将李某放行。
在本例中,该局审计组的执法行为超过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按法办事,行使了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传唤及限制公民的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审计机关无权要求李某到审计局交待问题,也无权对李某在晚上进行持续10多个小时的询问。
坚持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原则。
独立性事审计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想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到领导关系独立。
审计署只受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政府的其他领导人不应干涉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做到工作独立。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根据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自行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并独立地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不受他人干涉。
审计人员只服从所在审计机关的领导,对所在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做到经费独立,不守财政部门的干涉。
附:
案例2
1998年粮食审计在全国全面开展某县审计局按统一布置对另一县的粮食部门进行异地交叉审计。
审计组根据要求对该粮食部门1993年至1998年以来的粮食财务挂账进行了审计核查,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进行汇总,拟写了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被审计单位也认可了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但该单位以向该县审计局提供10万元赞助为名,要求审计部门在向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少核销粮食挂账几百万元,该审计局为了得到赞助,竟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
本例中,某县审计局违反了审计机关要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原则,没有依法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和出具审计报告,为了达到小部门利益,而不顾国家的利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已违反了审计独立性的要求。
2.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权
审计监督的方式也就是审计机关采取什么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包括《审计法》第16条至第26条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
认真履行好审计监督职权,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
对被审计对象规定了审计周期,则必须按期进行审计,不能逾期不审或任意审计。
一般而言,对重要事项采取定期审计方式,如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审计一次的年审制;对一些重要单位或重要事项两年审一次,一次审计几个年度等。
相对于定期审计而言,不定期审计在时间是具有不确定性,被审计单位也不知道审计机关何时进行审计,从而能更好的对被审计单位加以监督或产生威慑作用,解决审计机关人员较少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等的审计,要采取不定期审计的方式。
加大就地审计的力度。
实行就地审计,可以减少审计资料往返传递的时间,保证审计资料的安全。
便于审计人员深入现场迅速取得审计证据,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3.认真合法履行审计机关权限
国家为了保障审计机关的权限的落实通过立法将一定的行政权赋予审计机关。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权限的原因在于:
一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需要;而是顺利实施审计的需要;三是维护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需要;四是增强审计机关权威性和威慑力的需要。
所以审计机关必须认真合法履行审计机关权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权限分别是:
要求报送资料全、审计检察权、审计调查取证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其中包括审计制止权、采取取证措施权、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权、申请权、审计处理处罚权、通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建议权。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效率,可以查错纠错、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可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资产节约;可以提供审计信息,为决策和宏观调控服务;可以揭露贪污、侵占国有资产、铺张浪费、大肆挥霍国家钱财和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的行为。
至此,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可以划分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审计。
根据《审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主要范围是:
(1)用以维护行政机关和事业组织正常管理或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
(2)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3)用以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各项互动所需要的各项事业经费;(4)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款项、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入;(5)行政单位所属经济实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经济效益;(6)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有关资金。
二、行政单位的审计
1.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
与一般工商业相比,行政部门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不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费,而是最终通过税收和行政收费的形式获得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
而税收的行政收费都受到了严格的法律控制,并大多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这样行政部门所能获得的经费通常是预先固定了的。
所以,行政部门需要更加完善的严格的预算管理体系。
2.把握行政部门财政收支审计的重点内容
审计预算收入的执行。
重点是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进行审查,因为税收是行政部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重要性方面考虑,必然应以税务部门作为对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
同时,还必须对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的征收管理、上交财政等进行审查。
附:
案例3
某县审计局在对该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进行审计时,审计组发现该局利用主管项目计划立项和执行物价政策检查执法的便利条件,先后向17家单位项目工作经费、赞助费等形式收取项目单位赞助费40.96万元。
并在执法过程中,擅自改变以收入性质,将对某单位违反价格法的罚没款要求该单位以赞助费名义上交,放弃对某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该县审计局对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进行了从严查处。
本例中,该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作为执法部门,却执法犯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3条第5款,“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均是一种乱收费行为。
作为审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部门的这种行为应从严查处,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审计预算支出的执行。
预算支出执行审计与各专业审计又密切联系。
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应重点审查重点基本项目建设的基本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或损失浪费问题;城市维护费使用部门和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向所属各单位批复支出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是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无擅自以行政经费挤占事业费、主管部门机关事业费挤占系统事业费等问题;各项专业事项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问题;执法部门办案经费补助、行政收费部门业务费补助支出是否合理、合规,等等。
审计预算外资金管理。
主要是行政事业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应重点审查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3.加强行政人员的流动性。
依据经济学中的鲶鱼效应,其人员流动对一个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行政单位人员如果长期固定,一方面会减少新鲜感和活力,产生惰性,影响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混熟,为腐败开方便之门,致使行政单位肆无忌惮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而审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此时运用经济学中的鲶鱼效应,加入一些“鲶鱼”,通过新成员的“中途介入”,制造出一种紧张空气,有助于激发群体成员的活力和竞争意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不会与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制造长期合作的机会和平台,行政单位人员流动,依据血酬定律当中的“新官上任三把火”定律,信任行政单位人员不会与审计部门勾结,滋生腐败,使得审计工作正常操作、合法运行。
三、事业单位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由于事业组织的性质不同,国家对其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和由本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形式,但不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方式,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开展事业单位审计师,可以参照《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开展。
1.审计程序化繁为简
依据经济学中的“剃刀”定律,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要领都是无用的累赘。
这把阴冷闪光的剃刀指出了现代我们的政府机关等各个部门组织许多东西是不利于正常工作的开展的。
我们的组织正在不断膨胀,制度越来越繁琐,文件越来越多,但效率却越来越低。
对事业单位的审计,程序过于臃肿繁琐。
从指定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目标开始到最后做出审计报告,过程中会浪费很多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
所以如果剔除一些繁琐的过程,有了审计目标,在依法的前提下,迅速进入现场,准时准确的收集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信息,则有助于审计工作的进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强化对事业单位资金预算审计。
主要是审查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预算收支是否合理,各项收入是否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有无变质赤字预算;预算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审查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审查预算拨款是否按时间、计划进行,以及是否按用途和预算级次项目拨款。
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认真执行。
3.强化对事业单位和收入进行审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审计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是否与预算数、拨款数一致。
审查应缴财政收入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计入事业收入。
审查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经过批准,有无任意苦熬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审查有无应收不收现象。
审查收费票据是否市财政监制或统一印制票据,有无资质票据收费私设“小金库”行为。
审查经营收入的真实、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
审查各项收入凭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收入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隐瞒、转移各项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行为。
审查预算外资金是否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4.强化对事业单位支出审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审计的重点是:
对财政拨入事业单位费和上级补助经费进行审查,看是否按预算要求安排资金使用。
审查转向实业费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审计支出标准和范围,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自定标准是否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审查经营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制度规定,是否在经营支出中乱提成本或变相滥发钱物。
审查上交支出变相对上级部门返还拨款问题。
审查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有项目计划,追加经费是否符合要求,查明有无弄虚作假、转移资金问题。
附:
案例4
某市审计局对该市某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以会议费开支和补助食堂支出为名,将近50万元资金转入该单位设立的机关食堂。
审计人员在对食堂账进行延伸审计时,发现转移到食堂的资金,除了少部分用于食堂相关开支为,大部分被用于请客送礼和发放干部奖金。
该市审计局对此依法做出了审计决定,对其进行了处理处罚。
本例中,被审计单位从单位财务账上将一部分资金以“会议费和食堂补助支出”拨付到机关食堂,用于请客送礼和发放干部奖金福利,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根据《会计法》第9条的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等级会计账簿,变质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已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将资金以“会议费和食堂补助支出”拨付到机关食堂,用于请客送礼和发放干部将近福利实质上就是虚假的经济业务核算,对此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实践中,审计机关对上述行为,可依《事业单位财政规划》、《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定性与处理处罚。
4.强化对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审计。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主要有: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其他专用基金。
审计时主要审查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有无随意提取情况。
专用基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有无利用专用基金用于其他开支或滥发奖金和补贴。
5.强化对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审计。
主要审查事业单位资产真实性及其管理情况,有无损失浪费、贪污受贿情况。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有无弄虚作假、转移资产或将资产无偿转让借给个人长期使用。
审查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长期挂往来不处理的情况。
审查事业单位投资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以权谋私问题。
应上缴款项是否及时上缴,有无隐瞒、转移、拖欠等。
暂存款和介入款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利用往来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滥发钱物、套取现金、隐瞒收入和支出的问题。
5.强化对事业单位财产物资购置进行审计。
审查购置财产物资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
审查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等级制度。
审查财产物资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
审查财产物资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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