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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单项选择题1、(B)指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的税收A.关税B.反补贴税C.反倾销税D.特别消费税2、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D)举行。
A.东京B.埃斯特角城C.安纳西丨).日内瓦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核心条款是(AA.最惠国待遇B.互惠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D.透明度原则4、(B)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做出的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A.消费税B.反倾销税C.反补贴税D.关税5、可诉的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又称(B)。
A.蓝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I).红色补贴6、关贸总协定有关争端解决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
《反倾销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C/《服务贸易总协定》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A)谈判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A.乌拉圭回合B.肯尼迪回合C.东京回合D.日内瓦回合8、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C)。
A.补贴B.反倾销C.倾销D.反补贴9、(D.)在一个贸易协议中准许成员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者停止履行协议规定的正常义务,以保障某种更重要的利益。
’A.关税约束B.区域贸易安排C.•取消数量限制D.保障措施(C)指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一切贸易优惠、特权或豁免必须立即自动、无条件、永久地同等适用于@一成员。
但成员间的优惠不适用于非成员。
A.互惠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公平竞争原则多项选择题1、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有(abcd)。
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和运作为已涉及的议题或新议题提供谈判场所争端解决和实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世界银行、IMF、联合国贸发会议合作,以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进一步融合2、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点有()。
先前的案例可能F1后被引用,可能产生争端专家小组所建议的补偿措施往往趋向于保守,通常只是“停止和打住”。
对大国的约束力仍然有限。
0.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成员之间争端的速度比较快3、补贴大量存在的原因有()。
A.保护的效果确定、透明B.不限制竞争C.对消费者影响相对小D.某些情况下,可以纠正市场失灵4、关税相对于非关税而言的优越性有()。
透明非歧视没有割断价格机制和国内外的市场联系
避免寻租5、《农业协定》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有()。
A.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政策范围B.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C.国内支持削减承诺U.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6>《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有(ABC)。
A.一般禁止数量限制非歧视性的使用数量限制实施数量限制必须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要求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7、《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世贸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义务作的具体规定有(ABCD)。
A.潭惠国待遇及其豁免和例外B.透明度原则C.发展中国家得更多参与D.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商业惯例8、《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包括(ABCD)。
A.适用范围B.—般义务和具体承诺C.逐步自由化D.组织机构与争端解决、最后条款9、反补贴措施有(ABCD)。
A.临时措施B.承诺C.反补贴税D.公告10、成员方要求授权行使报复权力时,必须满足下面哪些条件?
()A.已通过的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中断定一成员国的某项措施违反某适用协定|13.违法成员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C.争端当事方在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补偿办法1).在对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时,也可以援用报复手段名词解释23销
1、“黄箱”政策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政策”。
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补贴叫“黄箱政策”补贴,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
41祖父条款是各成员在申请加入关贸协定时,其协定书指定之日期现有正式并具有措辞或明文表达的普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若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相冲突,前者优先使用。
15、补贴•简答题5、农产品贸易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的主要原因。
12世贸组织成立前关贸总协定共举行了几轮多边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是什么?
答:
共举行了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主要包括:
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进一步降低了关税,达成内容更为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就服务贸易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临时性的关贸总协定。
13、简述服务贸易的定义。
服务贸易是一方(经济实体或个人)以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另一方生产和生活需要,并通过某种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一切经济活动。
它是人类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保障措施的概念及其作用。
案例分析题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补贴案一、案例概述WTO成立以后,加拿大为履行义务,实行牛奶特别计划,对奶制品给予出口补贴,对奶及奶制品实施关税配额。
1997年10月8円,美国向WTO争端解决
机构申诉加拿大的牛奶出口补贴和关税配额问题。
后来,新西兰也对加拿大提出了类似的申诉。
美国和新西兰认为,按照加拿大的牛奶特别计划,出口奶制品的生产者可以得到价格低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构成了出口补贴,说明加拿大逃避出口补贴义务。
两国先后与加拿大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8年2月2日和3月12日,美国和新西兰分别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
1999年5月17和10月13闩/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经过研判,尽管结论略有不同,但均裁定加拿大违反了WTO的《农业协议》等规则。
1999年10月27R,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的报告。
11月19闩,加拿大声明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缺定。
二、基本事实本案涉及加拿大的牛奶特别分类计划而对牛奶采取的补贴和进口措施。
牛奶特别计划把牛奶分成五类。
前四类是供应国内市场的牛奶和奶制品,包括:
(1)国内市场用液体奶;
(2)国内市场用工业奶中的冰淇淋、酸奶和酸奶油;(3)国内市场用工业奶中的奶酪;(4)国内市场用工业奶中的黄油、炼乳、奶粉和其他奶。
第五类是所谓的“牛奶特别分类”,其中5(a)到(c)包括可用作生产在国内或国外销售的奶制品的牛奶,包括:
(a)供国内市场和出口进一步加工的奶酪:
(b)供国内市场和出口进一步加工的其他奶制品;(c)糕点业国内生产和出口用奶制品:
(d)供出口到“传统出口市场”主要指美国和英国市场所使用的牛奶;(e)用于消除国内市场剩余牛奶,剩余牛奶可以是在生产配额内生产的牛奶(inquotamilk),也可以是超出生产配额限制生产的牛奶(overquotamilk)。
上述5(d)和5(e)组的产品价格由加拿大牛奶委员会(CDC)与加工者或出口商谈判,它大大低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工业奶。
在5(d)和5(e)牛奶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加工商获得有保障的额度,包括转换牛奶(transformingmilk)的费用和投资的回报。
另外,加拿大还对液体牛奶实行关税配额。
在GATT1994减让表中第一部分,加拿大对液体牛奶确定了64500吨的关税配额。
配额内进口的关税为17.5%,
配额外关税为283.8%,2001年降为241.3%。
在减让表中“其他条件”(othertermsandconditions)中规定“该数量代表了加拿大消费者进口的越境购买的年估计量”。
根据加拿大当时的做法,关税配额仅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每一报单估价低于20加元。
这种进口按进出口许可法发布的《第1号一般进口许可》进行,不需要个别许可,也不征收关税,甚至是配额内关税。
由于该种进口数量不受监督,不清楚实际上是否完全使用或超过关税配额。
本案历经磋商、专家小组、上诉、裁决与实施等程序。
最后,1999.年10月27円,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1999年12月23F1,加拿大通知DSB,它已经与美国和新西兰达成协议,分4个阶段执行专家小组报告,并最迟在2000年12月31R前完全履行有关义务。
试结合WTO有关《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和内容,对本案进行分析。
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WTO规则为《农业协议》。
或许是因为“民以食为天”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农业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但各国均对农业实行严格的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农业问题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各方长期艰苦的努力。
终于达成并通过了《农业协议》,使农业回归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之下。
《农业协议》主要包括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和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三项内容。
(一)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所谓扩大市场准入,是指通过各缔约方实施的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国境措施,削减和废除市场准入的保护,建立公平的、市场指向型的农产品贸易体制。
其具体内容包括:
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对于在农产品贸易中所实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各成员方必须先将其转换成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
具体做法是,以1986——1988年的平均值为基准,根据内外价格差额,把非关税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限制、配额限制等)转化为等额关税,再加上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产品现行正常关税税率构成混合关税。
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协议允许以下几种例外情况的存在:
(1)因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措施的发展中国家;(2)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普遍例外或世贸组织其他协议而采取的、与农业无关的措施可以保留;(3)如果某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则可自愿选择暂时维持非关税措施。
2.最低市场准入承诺鉴于某些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对某些农产品所实施的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保持着极高的贸易保护程度,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结果往往会出现极高的进口税率,从而仍具有禁止进口的效果。
为此,协议规定一些进口国可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实施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条件是:
(1)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该时期内某产品的进口数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2)从1986年起不对该产品实行出口补贴;(3)初级农产品,且对其实行了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
根据协议规定,发达国家最低市场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1986——1988年)国内消费量的4%,并且在实施期内每年增加国内消费水平的0.8%,扩大到第6年的8%,在这6年中不实施关税化。
日本的大米贸易即做了这种特殊安排。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也可以使用该规定,但仅限于初级产品,市场准入第1年为1%,第5年和第6年达到2%,第10年则为国内消费水平的4%。
韩国的大米贸易就使用了这一规定。
6年实施期结束后,如欲继续实施该措施,则必须在第6年重新交涉后做出新的安排。
3.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以后,如果进口急剧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障条款、《保障措施协议》及《农业协议》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以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但只能在上述协议所规定的措施中,选择其中一种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而且,各成员方在引用特殊保障措施时,需提前或在采取行动的10天内通知世贸组织农业委员会,且应给予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磋商的机会。
4.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各成员方要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约束关税进行减让。
发达国家和过渡经济国家均承诺在协议实施期内(1995——2000年)平均削减36%的关税;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期内(1995——2005年)平均削减24%的关税。
对每一单项产品的关税,发达国家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则至少削减10%。
如果产品不受非关税措施限制,其关税减让以约束关税水平为基础进行
计算。
如果关税没有被约束,则关税减让以1986年9月1日的关税水平为基础。
最不发达国家尽管也对其关税进行了上限约束,但并不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
5.对关税配额的规定协议规定,世贸组织在农产品进口管理中,可对在乌拉圭回合前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实施关税配额的成员方必须承诺,对有关产品每年关税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按低税率(配额内税率)征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则按高税率(配额外税率)征税。
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关税配额准入量应至少保持现行实际市场准入水平,即不低于最近3年的平均进口量,如这一进口量不足国内近3年平均消费量的3%,则应以消费量的3%确定配额量,并承诺一定的增量,到实施期末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
当然,此处配额准入量指的是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最低购买义务。
也就是说,假如成员方承诺的配额准入量为1000万吨,这并不意味着该成员方的实际进口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
从理论上讲,如果国内市场不需要,该成员方可以完全不进口。
(二)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世界各国或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实行的补贴,是造成国际农产品贸易扭曲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贸总协定虽然在工业品的补贴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则,但并未将各成员方政府对农业的补贴置于纪律约束之下。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对此进行了艰苦而又细致的讨论,达成了《农业协议》,第一次在制定农产品补贴规则方面做出开创性的努力。
协议把补贴分为绿灯补贴和黄灯补贴两大类,并规定了各自的纪律。
1.绿灯补贴所谓绿灯补贴,是指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或影响生产作用,以及没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补贴。
协议允许使用这类补偿,并且不必承担削减的义务。
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绿灯补贴措施主要包括:
(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
包括环境项目研究和特定产品研究、病虫害控制、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计建设等。
(2)为保障食品供给而支付的储存费用。
(3)食品援助补贴以及单亲家庭农场补贴。
(4)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为全体农业生产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或该损失量超过其正常年份收入的30%以上;第二,有关补贴应仅针对收入的减少,而不针对产品或产量;第三,补贴总量必须低于收入损失量的100%。
(5)自然灾害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必须基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第二,必须基于实际损失(包括收入损失、牲畜损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损失等);补贴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量。
(6)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补贴。
包括通过实施下述计划而提供的结构调整资助:
第一,旨在便利从事可销售农产品生产人员退休的生产者退休计划;第二,旨在从可销售的农产品生产中转移土地或其他资源,包括牲畜的资源轮休计划;第三,旨在帮助生产者对运营进行财政或实物结构调整的投资支持。
(7)向农业生产条件明显不利的地区所提供的地区发展补贴。
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该受援地区应基于明确的合理的标准加以认定;所谓“不利的生产条件”必须是长期性的;该补贴必须是受援地区农业生产者所普遍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应限于该地区的平均生产成本高出一般平均生产成本的部分。
2.黄灯补贴黄灯补贴为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是指普遍适用于所有农产品的生产补贴和收入补贴,主要包括国内价格支持补贴。
协议规定,发达国家的黄灯补贴应在协议的实施期内(6年)按基数水平(1986——1988年的补贴平均水平)削减20%,其中,欧盟削减17%,日本和美国分别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期内(10年)削减年平均总量的13.33%。
协议执行后,参加方的补贴总量将从197721百万美元降至162467百万美元,削减幅度为18%。
协议规定,下述补贴则不属于黄灯补贴,不承担削减义务:
(1)每年给予某项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超过该项产品年产值的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和地区);(2)或者针对不按具体产品划分的国内补贴,且补贴总量不超过当年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此外,旨在限制产量的高补贴(将有关农产品的产量限制在基期水平的85%以下),也不在削减承诺范围之内。
(三)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
许多国家或地区对农产品出口给予的巨额补贴严重扭曲和扰乱了国际农产品市场,因此协议规定各种出口补贴措施必须予以逐步削减。
这些出口补贴主要包括:
(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特定的企业、行业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
(2)政府或其农产品储备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储备品以供出口。
(3)提供优惠贷款或担保、减免出口农产品税收等与出口效果有关的政府行为。
(4)为降低出口经营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包括农产品的处理、分级或其他加工成本补贴,国际运输以及国内运输成本补贴等。
协议进一步规定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价值和数量的上限水平。
发达国家应在6年内将农产品出口补贴全额在1986——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最低削减幅度为24%。
同样,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数量也必须在同一基期的基础上,在各自的实施期限内(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分别削减21%和14%。
凡是在1986——1990年间未享受过出口补贴待遇的农产品,以后不得再使用任何出口补贴措施。
协议执行后,产品的出口补贴总额将由225亿美元减至145亿美元,其中欧盟约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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