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系统研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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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系统研究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2015年4月13日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文件的精神,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与实践技能,以及临床带教能力,按照规定进行认定与管理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
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基地分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两类。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接受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岗位培训或者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转岗培训;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药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三级、二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专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1年。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评估能力、感染性疾病和慢病药物治疗通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6个月。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
(一)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解。
(二)初步掌握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容、方式方法与沟通技能,知晓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临床实践路径。
(三)培养树立临床药学思维,初步掌握药学查房、药学监护、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历书写、案例分析、规记录和资料整理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四)初步具有参与临床会诊、疑难疾病与危重患者救治,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的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五)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能力,并能述其理由。
(六)具有掌握相关信息与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能力,并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技能。
(七)经带教师资培训的学员,除应具有上述临床药师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外,应掌握基本的带教方法和带教技能。
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
(一)中国医院协会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全国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
具体工作和组织实施由其所属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承担,组织制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以及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与考核的有关制度,并对全国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相关培训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督导检查。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本项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监控。
(二)各省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报、评审管理和临床药师转岗或岗位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省级医院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和实施由其所属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承担。
并组建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未建立省级医院协会或者尚未组建“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省级卫生工计生行政部门指导配合下,暂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申报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口腔除外),开院营业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2.设置的临床药师培训专业应有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医院已取得国家或者省级相关临床专业的住院医师规化培训基地资格;
3.现阶段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并制订有具体培养和配备计划,应在3年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8%;
4.每100床位配备不低于0.6名专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的临床药师
5.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能为培训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经费支持。
(二)药学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药学部具有正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主任、副主任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清晰;
2.药学部技术力量较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认同药学部在医院药事管理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的作用;
3.药学部组织体制架构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药学部管理和基础技术工作扎实,科领导能团结全科同志,积极向上、具有创新精神,患者对药学服务满意度较高;
4.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开展临床药师制建设已5年以上,并且运行良好。
(三)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
1.具有能满足培训专业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和相关辅助科室;
2.具有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诊疗、教学设备以及授课教室与相关图书资料;
3.具有适宜的信息平台与相关设备、设施,能提供培训学员学习、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
4.能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有适宜的教学组织和培训计划
1.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应包括药学、科教、医务、护理、人事以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职责与分工明确;
2.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由药学部主任或者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组成人员由药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与考核工作、以及监管每个培训带教专业组的培训工作质量等事宜;
3.每个培训专业建立培训带教组,由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组成,负责学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和指导学员参加临床诊疗活动与药物治疗工作实践;
4.临床药师培训模式,以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的培训模式;带教工作由临床药师为主,临床医师为辅,逐步过度到临床药师独立带教;
5.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和《临床药师专业培训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管理等制度。
(五)设置有适宜的培训专业。
首次申报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培训专业不少于2个、不多于4个,在取得培训经验后,再逐步增加培训专业。
(六)申报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医院,均应当配备抗感染药物专业临床药师;儿童医院培训基地,应当在新生儿病区、重症医学科、儿科、儿外科配备临床药师;肿瘤医院培训基地,应当配备能覆盖肿瘤化疗及辅助药物治疗的临床药师。
(七)有符合规定的带教师资队伍
1.带教临床药师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有3名以上临床药师已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回医院后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6个月以上;
2.至少有2名经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取得临床药师师资培训证书和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带教临床医师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带教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
为保证培训质量,带教临床药师不得承担双重带教,既承担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任务,又承担当地省里组织的带教培训工作。
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与管理
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
符合本管理细则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院,可向所在地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提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
(一)自评与材料准备。
申报医院应当根据本管理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身评估,如实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医院。
应当按规定在培训基地信息系统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申报表,医院加盖公章后以扫描电子版发送至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医院,应以纸质版的形式将申报表与相关资料带到评审现场、接受专家评议。
(三)申报受理。
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完成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申报的结论。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通知其参加集中现场评审;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向申报医院书面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
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管理细则,坚持公平、公正与透明的原则,对申报医院进行集中审议评估,并做出评审结论:
同意、不同意、需弄清某些疑点或需进行现场评估。
集中现场评审工作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9月招生开学。
(五)公示。
评审结果在中国医院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以及本省相关的固定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
(六)征求意见。
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或者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反映,并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与依据。
受理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通报。
(七)批复。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医院协会正式批复申报医院,同意其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获得相应专业招生和培训资格。
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八)培训基地资格复审。
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在到期前6个月培训基地应当向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5年来临床药师制建设和培训工作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九)复审方式应当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等方式。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质量与效果,以及带教临床药师带教职责、带教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考核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培训学员条件与招生、考核管理
(一)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转岗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转岗培训是对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员的临床药师培训,对转岗培训学员应重视加强和引导学员学习临床药学专业基础知识与临床医学基本知识。
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招收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2)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包含处方调剂、药物制剂和药品物流管理)满2年和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1年以上;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从事药剂和临床药师工作各2年以上。
2.岗位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岗位培训是对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临床药师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以上学历:
(1)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2年以上;
(2)临床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以上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1年以上;
3.培训学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身心健康,在培训期间未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或者学位教育学习,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
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院能确保其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二)招生管理
1.公示招生信息:
包括培训基地名称、培训专业、带教师资、招生学员名额等,春季招生公示时间在前一年12月15日前、秋季为当年7月15日前,在中国医院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以及本省相关的固定上公示,由各培训基地按照公示的招生信息和学员条件自行招生,并在各省级培训基地信息系统中上报及接受审核;
2.招生名额:
每带教组的培训专业每年招收学员不得超过3名,新批准的培训基地或者新增培训专业,第一年每带教组招收学员2名,在积累一定的培训经验和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后,经省级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第2年起可招收学员3名;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医院药师参加正式培训;
3.招生与开学时间:
春季在当年3月1~31日完成招生并开学;秋季:
在当年9月1~30日完成招生,并于10月份国庆后第1周开学;
4.培训时间:
为脱产实践转岗或者岗位培训,通科为半年,专科为一年。
(三)考试考核管理。
学员完成专业培训后,应进行结业考核。
其办法按“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见附件。
(四)学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授予。
学员按规定完成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计划,结业考试、考核以及经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施考核和学员作业评估合格的,由中国医院协会、培训基地医院盖章授予。
(五)文档管理。
培训基地应将招收学员信息、培训作业、培训和考核资料,以及相关记录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将每“年度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统计表”和“临床药师培训考核成绩统计表”上报各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将本辖区每年招生统计和考核成绩统计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与招生、考核管理
(一)申报师资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报师资培训基地的医院,除应符合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各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已取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资格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带教培训学员的经验;设置、并已实际招生的临床药师培训专业不得于5个;
2.医院配备专职临床药师人数≥0.8人/100床位;
3.建立了较完善的师资培训基地管理、教学管理、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有为师资培训目标而设计的完整的带教师资培训计划和实施措施;
4.具有较强带教师资队伍:
经师资培训基地2个月教学能力培训,获得“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的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并承担带教工作已3年和带教学员8名以上,有较丰富的带教经验,其中负责师资培训工作的临床药师应具有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师资培训基地每期招收学员不得超过6名。
(二)申报和评审。
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依据全国需要师资的人员数,决定是否需要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如需增加师资培训基地时,其申报和评审信息将提前在上述发布。
其申报、评审、复审与取消等办法和程序参照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规定组织实施。
(三)师资培训学员条件
1.已经一年临床药师岗位或者转岗培训、获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2.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学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带教工作,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带教和临床实践工作。
(四)带教师资培训容。
包括床边教学、作业修改与点评、主持案例讨论和文献阅读、理论与临床案例考试考核题目设计以及组织实施管理等。
(五)带教师资培训考核
1.带教临床药师完成培训后,应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办法按照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制定(见:
“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资料”2011年12月版);
2.已取得带教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但连续2年未实际从事带教工作的,需经过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核评估或重新培训,合格者方可重新进入带教岗位;
3.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实行异地培训的原则,师资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地区学员;
4.学员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授予“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
(六)全国师资培训基地管理和组织实施,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
建立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质量与效果,以及带教临床药师带教职责、带教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考核和监督管理办法。
八培训基地的退出和取消
(一)临床药师或者师资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可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1.培训学员的考核作业经专家评审连续2年不合格的;
2.擅自扩大培训专业、招生名额或者未按照本管理细则第六项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或者第七项师资培训基地学员条件、招生与招生管理的;
3.无特殊理由一年未招收学员或招生学员少于计划应招生数≥50%的。
(二)退出培训基地
1.实行退出自由:
由师资或者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经全国或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同意;
2.连续两年未招收学员,视为自动放弃师资或者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资格;
3.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当将退出或者自动放弃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4.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当将退出或者自动放弃师资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师资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1.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基地资格的;
2.培训基地复审不合格的;
3.培训基地管理混乱或者严重违反本管理细则,且又不改进的。
(四)申报培训基地过程中相关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根据其严重程度,3~5年不再受理培训基地申报。
附件: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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