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领域的应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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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XX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TestingandCalibrationLaboratoriesCompetenceAccreditationCriteriaintheFieldofClinicalEnzymologyCalibration/ReferenceMeasurement
(征求意见稿,2010-7-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申请CNAS医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应满足CNAS-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5:
2005)和CNAS-XX“医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特定认可要求”(等同采用ISO15195:
2003)的要求。
本文件是根据酶学参考测量实验室的特点对CNAS-CL01和CNAS-XX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由于文件的编排格式是针对CNAS-CL01的具体条款而设计的,故本文件的条款号同CNAS-CL01,正文部分列示了二级以上的条款编号和条款名称。
对本文件中未作说明的条款执行CNAS-CL01相应条款的要求,要求性内容用M+对应条款号列示,非强制要求的说明性内容用N+对应条款号列示。
本文件应与CNAS-CL01和CNAS-XX共同使用。
本文件正文中的“校准”与“校准/参考测量”的含义相同。
本件增加了两个附录。
附录A《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需参考的技术文件》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主要设备的准确度和扩展不确定度(k=2)要求》为规范性附录。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领域的应用说明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本文件不包括以定名性或定序性报告结果的特性的测量,也不适用于常规医学实验室。
注:
本文件中定序性报告结果特性的测量指非连续性测量。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
对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xx医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特定认可要求(ISO15195:
2003,IDT)
GB19781-2005医学试验室安全要求(ISO15190:
2003,IDT)
GB/T19702-200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本中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说明(ISO15193:
2002,IDT)
GB/T19703-200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本中量的测量-参考物质的说明(ISO15194:
2002,IDT)
GB/T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定值的计量学溯源性(ISO17511:
2003,IDT)
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YY/T0638-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中酶催化浓度定值的计量学溯源性(ISO18153:
2003,IDT)
VIM2008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联合发布。
GUM2008测量不确定度表达指南,由BIMP,IEC,IFCC,ILAC、ISO,IUPAC,IUPAP和OIML联合发布。
3术语和定义
3.1临床酶学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clinicalenzymologycalibration/referencelaboratory
实施参考测量程序并提供带有规定不确定度的结果的临床酶学实验室。
注:
临床酶学指以人类临床医学为应用目的的酶学。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2管理体系
M4.2.5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对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程序等进行描述并可实施,以确保实验室所报告的参考测量结果的质量。
在质量手册中描述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应至少包括:
a)引言;
b)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说明;
c)质量方针;
d)可在机构内部识别实验室的机构图;
e)实验室内部组织及实验室负责人和员工职责分配的说明;
f)实验室条件、服务和环境控制的说明;
g)所有的安全要求;
h)使用的参考物质清单;
i)实验室主要设备及其维护和验证程序的说明;
j)实验室可以提供参考测量的量的清单;
k)实验室应用的按GB/T19702-2005要求所描述的参考测量程序文件;
l)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价程序的说明;
m)实验室提供的计量学服务声明;
n)避免卷入不当活动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活动可能降低对其能力、公正性、判断或操作完整性的信任;
o)检测到有不符合项或错误发生时所应遵循的反馈、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
p)对与批准的测量程序产生的偏离进行说明的政策和程序;
q)处理抱怨和记录采取的措施的程序;
r)保护客户机密和正当权力的程序;
s)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
t)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u)遵守行政部门要求的情况;
v)认可状态和认可机构声明;
w)证书签字时遵守的程序。
4.3文件控制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服务客户
4.8投诉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0改进
4.11纠正措施
4.12预防措施
4.13记录的控制
4.14内部审核
4.15管理评审
5技术要求
5.1总则
5.2人员
M5.2.1校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具有二年以上的相关专业校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见附录A)。
关键测量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酶学检测经验,并应具有二年以上校准/参考测量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酶学检测方法学比对、评价操作技能的初级技术人员。
M5.2.2实验室管理者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
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参考方法、程序的教育和培训,有酶学专项培训经历。
掌握给参考物质(校准品或质控品)赋值的方案和程序,掌握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的方法。
还应接受有关生物化学安全与防护的培训。
实验室有相应培训记录。
应有评价这些培训活动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评价记录。
M5.2.4实验室至少应保留与其校准服务质量有关的实验室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
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
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
实验室应:
a)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周期性培训和能力评估;
b)培训可以是外部,也可以是内部。
评估方式灵活,如可以为讨论方式。
应有相关记录;
c)对新上岗人员和再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评估。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M5.3.1应定期评估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的影响并形成评估报告。
对需要控制的环境参数应进行监测并记录。
a)实验期间应监测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
要求:
温湿度表应置于实验区中间位置的实验台面上方1米内。
实验室温度应控制在20-30℃,湿度应控制在20%-80%。
b)实验室应配有纯水装置,实验期间应监测所用纯水的电阻。
要求:
纯水电阻≧16兆欧。
c)每月监测实验室纯水微生物生长情况。
要求:
细菌数为0。
d)每日监测并记录关键冰箱内的温度。
要求:
冷藏冰箱:
2-8℃;低温冰箱:
-70--80℃。
e)实验室内(实验台面)振动和磁场的强度应符合酶学校准/参考测量的要求;建议:
振动:
不大于仪器允许范围。
磁场:
漏磁通密度≤3mT。
f)有条件时,实验室应设立气压监测装置,监测气压变化并记录。
g)熟悉关键设备电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实验室应可提供上述监测记录以及失控的处理措施和记录。
M5.3.2实验室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文件,配备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如:
紧急淋洗和洗眼装置、烟雾报警器、生物安全柜、通风橱、负压罩、个体防护装备等)。
实验室应有安全处理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及文件化程序。
对叠氮钠、硫柳汞、二巯基乙醇等危险品或毒品的购买、使用、存放、销毁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适用时,实验室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和安保措施。
人源性标本(如:
血清、尿和脑脊液等)应视为有风险的传染性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相关标准参见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M5.3.3酶学校准/参考测量活动应在独立的实验室内进行,房间面积宜大于12平方米。
为防止交叉污染,不得在实验室内处置废弃物。
M5.3.4进行校准工作时,应有措施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M5.3.5应制定内务管理要求和程序,应有明确的内务计划。
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M5.4.2方法的选择
实验室应采用经JCTLM和/或国家权威组织等批准的参考方法(如:
IFCC发布的ALT、AST、CK、LDH、GGT和AMY测量酶活性浓度方法)从事相关的校准/参考测量服务;适用时,宜使用附录A建议的术语、定义和表述方法。
a)实验室应有相关参考方法的原始文件并确认实验室人员正确地理解了相关文件的要求;
b)实验室应按照GB/T19702-2005的要求对参考测量程序进行说明;
c)实验室应制定执行相关校准/参考测量程序的操作细则;
d)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实验室应参加IFCC和/或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校准/参考测量实验室室间比对(如:
IFCC的RELA计划),至少1次/每年。
M5.4.5方法的确认
5.4.5.1实验室在提供参考测量服务如给国际或国家参考物质、或候选参考物质赋值时,应同时测量相当级别的有证参考物质(如:
ERM、JCERM或我国国家参考物质等),详细记录并保留原始测量数据如反应曲线。
应有运行日志。
M5.4.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M5.4.6.1实验室应依据GUM和QUAM的原则,评估测量不确定度。
M5.4.6.2依据量值传递要求和IFCC参考方法现有测量水平,标准物质的酶学测量均值应在“认定值±不确定度”范围内,实验室内CV<1.5%。
5.5设备
M5.5.2实验室应具备可达到实施校准/参考测量要求的全部设备。
主要测量和检测设备的准确度和不确定度要求见附录B。
对于基本量(如:
质量、体积和温度)的测量,实验室应使用经国家计量部门校准的仪器设备,包括:
a)分光光度计
b)比色杯光径
c)温度计
d)天平
e)容量瓶
各实验室宜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校准。
校准间隔不大于6个月。
上述测量设备测量不确定度水平应符合校准/参考测量的技术要求。
相关时,应考虑、评估和记录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对精确测量的影响,并校正。
当取微量样本时,应使用经校准的直接容积移取设备,实验室宜在正式测量前,按有关校准程序对所移取的容积进行验证并记录。
M5.5.4每台设备都应有唯一标识。
应将每台主要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记录在有关文件中,包括:
a)实施的测量、控制或维护程序的类型。
a)测量或维护的日期;
b)进行测量或维护的人员;
c)进行维护的原因(预防性的或故障修理);
d)相关的特殊操作条件;
g)必要时应进行调查的异常情况。
M5.5.13当配制标准溶液时,应制定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及其标签的文件化程序,并保存详细记录。
M5.5.14实验室自行配制的标准溶液和其它自配试剂都应贴有统一标签,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溶液名称;
—含量(浓度、滴度、活性等);
—储存要求;
—制备或复溶日期;
—效期;
—制备人。
—安全提示标识
M5.5.15实验室购置的试剂都应贴有统一标签,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收到日期;
—开封日期;
—开封人
5.6测量溯源性
M5.6.1总则
实验室应证明其测量结果可以按照GB/T21415-2008和YY/T0638-2008的要求,通过不间断的比较链溯源至现有最高级水平的参考物质或参考测量程序。
报告的每个测量结果都应附有依据GUM和QUAM的要求进行评估和表达的不确定度说明。
用于参考测量的对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如:
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实验室应识别需校准的设备并制定设备校准的程序和年度计划(适用时,包括自校准)。
M5.6.2.1.2实验室应使用JCTLM批准的参考物质和定期参加参考实验室室间比对计划。
M5.6.2.2实验室对参考物质进行赋值或对室间比对标本测量时,应制定赋值或测量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应保存详细的记录,保证可追溯性。
M5.6.2.2.1报告测试结果及其不确定度时,应合理保留有效数字的位数。
多数情况下,表示不确定度无需超过两位有效数字。
在估算和合成不确定度分量时,为了尽可能把数字修约误差降至最小,应当至少需要三位有效数字。
M5.6.2.2.2除非另有规定,测试结果应当与扩展不确定度同时报告,置信概率应为95%左右。
举例如下:
测得值:
100.1(U/L)
测量扩展不确定度(k=2):
0.5(U/L)
M5.6.3参考物质(标准物质)
实验室应依据GB/T19703-2005的要求对参考物质进行说明。
-应使用适宜的有证参考物质。
-同一参考物质不得同时用于校准和质控。
-应按照参考物质证书的说明对其进行正确的制备、应用和保存。
-应按照GB/T19703-2005中5.9.4和5.11.2的要求说明参考物质的保存期限的信息。
M5.6.3.2实验室应明确对设备进行期间核查的政策,并制定期间核查的程序和年度计划。
M5.6.3.3运输和储存
实验室应有接收、确认、储存和使用参考物质和室间比对标本的程序和相应的记录,以防止其被污染或损坏,确保完整性。
5.7抽样
M5.7.1实验室应有基于统计学原理的抽样计划和程序;应充分考虑“瓶间差”对结果的影响。
5.8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M5.8.1实验室应有样品识别、登记、标识以及对测量样品进行分装的操作程序(适用时,包括保管链)。
M5.8.4实验室应有程序和适当的保存措施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样品变质或损坏。
M5.8.5人源性标本(如:
人血清、人尿和脑脊液等)应视为有风险的传染性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采样、测量、废弃时的安全处理程序,相关的要求参见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M5.9.1实验室应按照客户的要求确定测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并达到相应的计量学水平以使客户的参考物质、校准品、室间比对标本等可满足医学实验室常规检验的要求。
应制定质控规则以监控测量过程的符合性。
实验室应根据商品参考物质(校准品或质控品)来源情况、赋值范围以及校准工作的频率等因素来制定室内质量控制方案:
a)应尽量使用与被测样品基质相同的有证参考物质(含校准品和质控品等);
b)应测量足够数量的质控样品;
c)质控样品的测量值应在实验室声明的测量能力范围内;
d)如工作频率不大,建议在每次测量时可以厂家产品校准品作为质控物质,测量次数应与待测量样品次数一致;
e)如经常进行校准活动,应建立适宜的室内质控规则和计划;
f)无论何种情况,应制定对可疑结果的判断标准(如:
失控规则);
g)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实验室允许变异的范围;
h)参加国际和我国的参考实验室间的酶活性测量能力比对计划,并取得满意结果。
i)应通过参考实验室网络提供重要的校准/参考测量服务(如:
对酶类的国家级参考物质赋值等)。
5.10结果报告
M5.10.2检测报告和校准/参考测量证书
校准/参考测量结果报告或证书应符合CNASCL-XXX5.8的要求。
此外,
a)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的报告内容应根据客户的要求、规范及结果的用途而确定;
b)报告或记录中应说明计算结果及其不确定度的方法,包括:
-测试步骤和数据计算步骤,确保结果可追溯
-测量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修正和使用的常数及其来源
-不确定度的计算过程
c)除非另有规定,应同时报告测量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置信概率应在95%左右;报告方式如下:
测得值:
100.1(U/L)
测量扩展不确定度(k=2):
0.5(U/L)
附录A
临床酶学校准/参考参考实验室需参考的技术文件
(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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