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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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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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木材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专业部分)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安全
生产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木质纤维属于非导电性可燃性飞絮粉尘(
A)。
高温表面堆积粉尘层(5mm)的引燃温度250℃,粉尘云的引燃温度445℃,粉尘平均粒径40-80微米,软木粉爆炸下限为44-59g/m3。
一、安全基础管理(见通用部分)
二、作业场所管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1
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按GB50016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进行设计。
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与其他厂房建筑之间不得低于10米,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低于10米。
【查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检查:
生产厂区与周边建筑安全距离】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第5条
(1)建筑物为单层建筑时,屋顶应用轻型结构。
【现场检查:
建构筑物结构、材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2条
(2)多层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或在墙上设置泄爆口。
【现场检查:
建构筑物结构、泄爆口】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1、5.3.2条
(4)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区域疏散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1.4条
(5)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现场检查:
生产区域疏散路线、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6.2条
2
爆炸危险
场所
(1)干纤维仓、木粉仓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出入口应设爆炸危险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标志】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第4.2条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附录F
3
防爆电气
设备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防爆电气。
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现场检查:
电气设备设施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第5.13条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1-2010)第27.2、27.7条
(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现场检查:
照明灯、插座布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3)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现场检查:
电气线路敷设方式】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
4
防雷防静电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查文件:
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报告】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第5.14条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对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现场检查:
静电跨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15条
5
通风、除尘
(1)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查文件:
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
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10.3.6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1条
(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并保证有足够的吸尘风量,满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要求。
【查文件:
作业岗位粉尘浓度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所有产尘点装设吸尘罩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2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9条
(3)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仅有火灾危害并有合格防护措施的,配备有抑爆系统或除尘器强度足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可布置在室内。
设置在室内的非封闭式除尘器,应满足相关要求:
①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②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③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8640m³/hr④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⑤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⑥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至少为6m⑦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
【现场检查:
除尘器布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第4.1.8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第6.2.5条
(4)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
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
【查文件:
除尘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3.1条、第6.1条
6
作业安全
(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及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日常使用工具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4.1条
(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查文件:
动火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第6.2.1条
(3)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查文件:
检维修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4条
(4)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清洁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8.3.1条
(5)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粉尘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正压吹扫。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工具】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8.3.1条
(6)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查文件:
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具)发放台账;现场检查: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具)穿戴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9.1.3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4.1条
(7)企业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查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第7.1.2条
(8)爆炸危险场所应配备灭火器,在附近区域设置消防栓。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16条
三、汇总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注: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
20区包括干纤维仓、木粉仓;21区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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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 加工 粉尘 防爆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