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机构质量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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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机构质量评价
附件1
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前 言
《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以养老机构的特点而编制,目的是为评价养老机构实现服务质量能力提供依据;为养老机构标准化服务的有效运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技术支撑,促进养老机构质量绩效的提升。
本技术规范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作为编写的依据,借鉴了其他质量评价的模式与方法,为有下列需求的养老机构规定了养老服务及其管理的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社会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养老服务能力;
b)需要证实其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及其管理的绩效水平。
考核评价是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重要环节,用以验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评价运行绩效,为服务工作持续改进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本技术规范编制了各模块及其要素的考核评价表,在考核评价时可依据其编制更加具体的考评检查表。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准则和实施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质量评价,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201410月31日)
SB/T10382-2004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
GB/T15624-2011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24620-2009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19038-2009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所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顾客
接受养老服务(见3.2)的组织或个人。
注:
顾客有时也称客户,可以是老年人、老年人代理人、委托人、社会组织、资助人。
3.2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满足顾客要求的接触活动和内部活动共同产生的一个或一组相互活动的结果。
注1:
活动的过程和活动的结果是同时发生和同步运行的。
一旦过程结束其结果也就随之消失。
注2:
同时性、无形性、非重复性、非储存性、非运输性、养老特定需求等时间和空间特征构成了养老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以及有形产品的一系列基本特征。
注3:
有形产品的提供和使用可能成为服务的一部分。
3.3养老机构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3.4服务特性
由养老服务(3.2)体验感知的一项或一组可区分的特征,通常是无形的。
3.5服务质量
一组同时或先后发生在养老机构(3.3)与顾客(3.1)的接触过程中的服务特性(3.4)逐个满足顾客要求的程度。
注:
服务与有形产品的区别使服务质量无法象有形产品的质量那样固化在一个物质实体上面,而是分解为许多同时或先后发生在接触过程中的服务特性,对这些服务特性的逐个控制就成为控制服务质量的关键。
3.6等级
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同的产品、服务、过程及体系所做的分类或分级。
3.7结构性指标
为评价养老机构的服务意识、管理制度、环境管理以及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的满足程度,而设定的要求或预期。
3.8过程性指标
为评价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完成程度和技能水平,而设定的要求或预期。
3.9结果性指标
为评价顾客(3.1)因接受养老服务而产生的生活和健康状况的改变程度,而设定的要求或预期。
3.10特色服务指标
促使顾客(3.1)对服务质量(3.5)做出积极评价的要求或期望,且超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所规定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3.11顾客满意
顾客(3.1)在接受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主观感受。
注:
顾客满意度是对一个顾客的满意程度的评价。
顾客满意率是对全体顾客的满意程度的评价。
3.12员工满意
员工通过对组织所感知的效果与他的期望值相比较后所形成的被满足程度的感受。
3.13服务评价
服务评定中的选取功能和确定功能的组合活动。
注1:
选取阶段,需要确定拟评价的服务特性、要求以及对评价和抽样适用的程序。
注2:
按照适用的规定要求所进行的确定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检测、测量和审核活动。
在服务评价中,确定活动通常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a)评价与服务特性要求的符合程度;
b)评价服务组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
3.14质量等级标志
依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所能满足需要的程度,经评价机构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授予的专门星级标志。
4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原则
养老机构的质量评价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客观:
评价活动应以现场情况、机构文件、原始记录及陈述为基础,进行客观评价。
----诚信:
评价各方应恪守诚信、践行承诺,确保质量评价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和数据的真实。
----透明:
应确保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向顾客、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布。
----尊重:
评价要求的制定和评价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身心尊严和意愿。
----改进:
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以服务质量改进为目的,持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要求和期望。
5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准则
5.1质量评价指标构成及分值设定
5.1.1养老机构质量评价依据《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附录A),其基础指标由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构成,满分为1000分。
其分值设定为:
----结构性指标,满分为250分;
----过程性指标,满分为500分;
----结果性指标,满分为250分。
5.1.2本技术规范鼓励养老机构在相同顾客成本的前提下,为顾客提供更多的特色服务。
当养老机构对顾客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未列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所涉及的养老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时,可由养老机构向评价机构提出增加特色服务指标评价。
特色服务指标不列入上述1000分中,每项3分,上限12分。
特色服务项目一经评价采纳,被评价养老机构应承担向养老行业内的推广与示范义务。
5.2质量评价的依据
5.2.1评价的依据
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由本技术规范附录A《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要素及分值表》、附录B《养老机构顾客/员工满意度测评方法》共同构成。
----《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附录A)旨在规定质量评价各级评价指标的项目及分值设定,给出了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其分值,可作为养老机构自评、行业监督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的依据。
----《养老机构顾客/员工满意度测评方法》(附录B)是本技术规范的规范性附录,是对《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附录A)的第3.7、3.8条款的补充。
----评价机构应制定养老服务项目评价规范,对《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中第2.0条款中所涉及的各养老服务项目实施评价活动的细化和补充。
该评价规范应由评价机构依据SB/T10382-2004《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编制,并向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
a)特定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流程、作业规范、资源及其服务特性;
b)应基于服务蓝图技术,识别服务特性,甄别并确定关键特性,且可测量;
C)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活动发生前向社会公示其评价规范,并保持其评价活动的一致性。
5.2.2特色服务指标的评价依据
养老机构提出特色服务指标评价申请时,需在评价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所申请项目的服务规范,在得到评价机构评定后纳入评价依据。
5.3质量评价工具
养老机构质量评价依据《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对评价项目进行打分,具体规则如下:
5.3.1当评价内容为明显的“是”或“否”的单一项目实施评价时,可用直接判断法,判定得分或不得分;
5.3.2当评价《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第2.8、2.9各服务项目及特色服务项目时,可根据李克特5点式量法,对评价项目给出评价系数α。
α值的设定是:
完全满足:
α=1;较好满足:
α=0.8;基本满足:
α=0.6,部分满足:
α=0.4;完全不满足:
α=0。
----首先根据养老机构自行申报的服务项目,按每一项目3分,计算出机构总分值;
----对养老机构自行申报的服务项目,进行抽样评价。
抽样活动应覆盖所有服务项目类别、服务对象类别。
通过抽样评价,计算出平均评价α值。
----第2.8、2.9指标机构总得分=机构总分值X平均评价α值,四舍五入。
----特色服务项目应100%予以现场评价,单项得分=3分Xα值。
5.3.3全部评价项目实际得分之和,为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总分。
5.4质量评价结果
5.4.1评价结果
养老质量评价结果采用星级制,划分为五个星级。
一颗星表示一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越高和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5.4.2评级原则
----五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800分(含)以上;
----四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700分(含)以上;
----三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600分(含)以上;
----二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500分(含)以上;
----一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400分(含)以上;
----评价报告综合分数400分以下,不进行评价级别划分;
5.4.3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综合评价和关键项目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应进行定量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评价的服务名称、范围;
----关键接触过程与服务特性;
----各项关键特性体验效果(量化数据),并分别给出直观的图示,如“五星”、“四星”等。
5.4.4质量等级标志与有效期
质量等级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制度。
----质量等级标志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
----经过评定的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授予相应星级的质量等级标志。
----质量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凡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质量等级标志。
----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较高等级的评定,其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养老机构在使用质量等级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本技术规范不符或给顾客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行为、评价数据人为失实、以及发生违纪、安全或质量事件时,应取消星级标志。
质量等级标志取消后三年方可重新申请。
6质量评价的实施
质量评价采用养老机构申报+第三方评价+监督抽查的模式开展。
6.1组织评价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价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
质量评价采用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6.2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质量评价: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在本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近三年内无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6.3质量评价的程序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程序依次为:
养老机构申报、申报材料验证、第三方机构评价、评价结果抽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评定结果公示、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等。
6.3.1养老机构申报
原则上遵循自愿申报,养老机构对照本技术规范要求自查自评,认为符合要求,可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3.2申报材料验证
养老机构应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申请星级评定,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材料真实齐全的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
6.3.3现场评价要求
评定工作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形式,委托具备养老机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专业评价小组实施现场评价。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评价,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最终评价结果报告。
----第三方评价机构接受省级民政部门委托后,应通知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根据本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现场文档审阅、项目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价活动。
----评价过程中对被评价机构的质量信息追溯期为12个月。
----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结果,并将现场评定的所有文件汇总存档。
6.3.4评价终止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价活动:
----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
----三年内存在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评价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评价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行为的;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6.3.5评定结果公示与认定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星级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6.3.6评价档案及保密要求
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评价过程中涉及养老机构的所有评价资料移交省级民政部门,对涉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住养老人数据等有关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省级民政部门许可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7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三方评估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并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质量评价活动:
7.1通用性条件
----应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应确定和保持适用于第三方质量评价活动的公正性机制;
----应确保其质量评价活动不得具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快或拖延评价申请的处理等隐性的歧视行为,提高评价可信度;
----应建立质量评价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方案、风险评价准则和应急预案,配置适宜的资源,实施风险控制。
----应建立内部人员培训和能力确认机制,以确保评价活动的符合性和一致性。
7.2专业性条件
----策划、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适用于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养老质量评价的实施规则,识别并确定所需过程及其运行准则;
----依据本技术规范第5.2.1条款的规定,编制评价实施方案。
必要时,应保持其更新;
----确定并提供质量评价必备的人力资源,并保证现场评价人员具备第8条款的资格要求。
7.3见证和监督
省级民政部门应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采用暗访、飞行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质量评价活动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
抽查率不低于5%。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省级民政部门视情节,采取中止合同关系、依法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a)有违公正性原则,评价过程和结果人为失实或造假的;
b)有违无歧视原则,评价各环节存在蓄意拖延或阻碍的;
c)有违保密原则,未经养老机构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或技术机密的;
d)有违尊重原则,评价过程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e)不具备本技术规范评价能力的。
8评价人员的管理
8.1知识和技能
评价人员应熟悉掌握本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具备进行如下养老机构服务评价所需的相应能力,方可进行养老机构质量评价。
a)理解并掌握养老服务蓝图(SB)技术,如具备从外部互动线识别养老服务特性、内部互动线识别养老服务提供保障与协调能力的技能;具备针对特定养老服务项目评价顾客行为、护理行为、管理行为和支持行为的交互作用与影响的能力。
b)理解并掌握养老服务补救技术与策略;如补救方针、道歉和承诺方案、失误分析和分类技术、补救期望甄别方法、紧急行动方案(含补偿)和响应、补救结果评价(及时性、主动性、公平性、重拾满意度、顾客忠诚度),以及补救经验学习方案。
c)理解并掌握养老服务领域典型的评价技术,如“真实瞬间”体验技术等。
d)理解并掌握GB/T19038-2009《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给出的模型和方法。
e)理解并掌握养老质量评价相关抽样技术及其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
8.2人员管理
评价人员受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并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准确公正;
----努力提高评价技能和信誉;
----不承担与其能力不相府的评价工作;
----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除非养老机构书面授权或有相关政策法律要求,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
----不接受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免影响评价的信誉。
9支持文件
附录A《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
附录B《养老机构顾客/员工满意度测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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