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爆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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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爆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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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奖惩制度
1、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少事故危害程度、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应给以表彰、奖励;对有发明创造或在全行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成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2、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其罚款20元。
4、所有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编号,并做到每个班一个号,否则,对火药收发员罚款50元。
5、井下火药发放峒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台帐、记录牌板健全,炸药雷管出入库存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破器材必须放到专用的地面爆破材料库及开凿平峒或利用平硐作为爆破材料库,并有公安签发的储存许可证。
二、爆破材料库的储存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火药库内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本矿井下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具峒室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三、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峒室或壁槽内、峒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四、爆破器材要分类分别存放,并要放在指定地点且摆放整齐,使实行标牌管理。
五、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员要负责库房内的爆破器材的摆放整理,清点上帐,做到班班清,月月结,必须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六、对废旧雷管及火药要分别存放一块,待集到一定数量,由爆破器材护送人员携带上井交区队转给五二五厂共同销毁。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根据《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发放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认真审核现场火工品管理使用手册,对交回的废旧雷管登记保存,严禁乱扔乱放。
二、放炮员对现场出现的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认真搜巡收集残骸,交回火药库,严禁擅自丢弃处理。
三、跟班班长严格把关,督促放炮员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废旧雷管掺入煤、矸石中。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报废的爆破器材进行销毁,有保卫、供应部门配合通巷队查点登记交五二五厂,办理销毁处理手续。
爆破器材防火制度
为切实加强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消除隐患事故,杜绝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发放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详细交待库房照明通讯情况,发现可疑隐患必须当班处理完毕,严禁拖延敷事。
二、爆破器材发放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私自把各种火种带入工作地点。
三、爆破器材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准任何闲杂人员携带矿灯或可燃物品进入火药库房,填写好出入人员登记表。
四、爆破器材存放地点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器、防火砂、防火锨,并安装好防灭火用水管路,工作人员要当班检查防灭火设施是否正常到位。
全电阻检查、编号责任制
一、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由爆破材料库库管员负责该项措施的实施。
二、库管员要对该项工作认真负责,必须做到每一个电雷管都全电阻检查,发现不合格雷管及时选出,并存放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
三、对分选出合格的雷管进行逐一编号,编号时必须认真仔细书写清楚,按照一个放炮员一个号的原则,搞好该项工作。
四、编号所用笔必须用专用的记号笔,不准用其他笔代替。
五、编号的雷管要按雷管号分别放在台架。
六、本班库管员必须给下一班库管员编出足够数量的雷管号备用,不准当班编当班用影响生产,坚决杜绝雷管不编号发放。
七、放炮员交回的雷管必须重新做,电阻检查及雷管编号,雷管编号不清楚不准发放。
爆破器材装卸、押运责任制
一、爆破器材装卸、押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
二、严格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要明确责任,做到押运手续要齐全。
三、严格爆破器材装卸制度要轻拿轻放,避免撞击,装车时雷管和炸药要分车运送,不得混装也不能同时装一个罐笼,以免发生意外。
四、装爆破器材送到火药库必须协助库管员将其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拆封条,否则将严重处理。
五、送到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同库管员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开收到条交区队。
六、经常保护和保养好运送火工品的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做到万无一失。
七、尽职尽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有关文件规定,加大爆破器材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雷管编号制度,根据区队个数分班次,将每个雷管编号到每个放炮,实行专人专号,不能混用,替休放炮员只能使用原放炮员的号,不再另作编号。
二、全电阻检查有专职(兼职)库管员担任,每个发放雷管都必须作导通实验,出现不合格雷管坚决不能发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做完全电阻检查后合格的电雷管必须逐一进行编号,如若发现每发雷管不编号就发放责任者50元。
四、编号必须用专用记号笔,不得用其他东西代替,书写认真、字迹清楚。
五、放炮员剩余交回的电雷管必须重新做全电阻检查,编号不清楚的必须重新编号。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凡是从事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的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该工种的操作方法的人员担任。
二、五二五厂将爆破器材运到矿区内,装卸、运输的人员负责用矿车运到井下爆破材料库,并将爆破器材清点后交给火药管理员。
三、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严禁混装、混送。
四、在运送爆破器材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矿车上沿200mm,装卸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五、罐笼内装有爆破材料时,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六、在运爆破器材时,罐笼的行进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用机车运送爆破器材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七、装卸、运送爆破器材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八、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九、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火药库管理制度
一、火药库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和消防器材。
如沙箱、灭火器等。
二、火药库要符合安全距离、安全定量、防雷、防潮、防鼠、防盗等要求。
三、火药库必须有专人管理、分清规格品种,整齐存放,严防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等。
四、火药库不准存放其它无关物品,保持库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游泥、积水。
开箱时必须在套间进行。
火药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为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希有关单位及人员严格执行.
1.火药发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出现脱岗现象.
2.火药发放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并掌握库存量不超过规定.(火药库内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本矿井下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硐室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5000发,每个壁槽炸药量不得超过5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5000发.)
3.火药发放人员对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4.火药发放人对经检测合格的电雷管要逐个认真编号,其号码与放炮员号码一致,编号要用专用记号笔标写清晰.
5.对所发放出的火药雷管要作认真记录、并由发放员填写在放炮员的发放.领退记录本上.
6.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时、要当面点清,分别存放入火药箱内,并要上锁.
7.放炮员在现场所使用及剩余雷管、火药数量,要由施工单位本班的班组长填写在记录本上,放炮员交班时将火药箱交发放员,存放在火药房内.并将记录本交给发放员,发放员当面核对属实后,将记录本交给放炮员带给本单位值班领导签字.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由安监处及保卫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望有关单位及个人严格执行,违者从严处理、追究责任。
1、禁止用翻斗车和自卸式汽车运输爆破器材;
2、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分层装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7、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8、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有持有押运证的人员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9、运送爆破器材应事先通知信号工;
10、用罐笼运输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
11、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12、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3、采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木箱内,禁止将雷管装在衣袋内;
(2)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3)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14、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子应堆放在垫木上;
15、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16、经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场地进行,禁止在夜间或天气恶劣时销毁;
17、爆破器材的销毁可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18、销毁各种雷管只能用爆炸法;
19、禁止把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20、炸毁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1000发。
销毁前,把电雷管脚线剪下,将雷管放在土坑中爆炸;
21、用炸毁法销毁炸药时,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15kg,如果一次销毁量大于20kg,则应考虑和计算空气冲击波对人和建筑物的危害。
销毁时,一般用电力起爆法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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