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员聘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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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运⽤社会⼯作⽅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理疏导、⼈⽂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向⼈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社⼯⼈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社⼯⼈员的任职条件: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强,热⼼为居民服务,具有⼀定的组织能⼒;
(⼆)具有⼤专以上学历,⾝体健康,新招聘的⼈员年龄⼀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员,因⼯作需要增加社⼯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社⼯⼈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
招聘⼯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员程序:
(⼀)应聘者申请报名;
(⼆)对应聘⼈员进⾏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续,签订聘⽤(续聘)合同。
第七条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的⼈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条社⼯⼈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下之⼀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员的聘⽤合同,作辞退处理:
(⼀)聘⽤的社⼯⼈员在聘⽤期内不能履⾏合同条款的;
(⼆)社⼯⼈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员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作的;
(四)连续旷⼯超过10个⼯作⽇或者1年累计旷⼯超过20个⼯作⽇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作需要调整⼯作岗位⽽不服从安排的。
第⼗条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合同:
(⼀)聘期未满,⼜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社⼯⼈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条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员中的⼀⽅要求解除聘⽤合同的,必须提前⼀个⽉以书⾯形式告知对⽅。
第⼗⼆条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作。
补聘⼯作按以下程序进⾏:
(⼀)公布拟聘岗位、录⽤条件等事项;
(⼆)对应聘⼈员进⾏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员进⾏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续,签订聘⽤合同。
第四章社⼯⼈员的待遇
第⼗三条社⼯⼈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社⼯⼈员的⽇常管理
第⼗四条社⼯⼈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作。
第⼗五条根据⼯作需要,社⼯⼈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调配。
第⼗六条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员,如因⼯作需要确需借⽤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随意借调⾄其他单位的社⼯⼈员,⼀经发现解除聘⽤关系。
第六章社⼯⼈员的培训
第⼗七条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员进⾏培训。
第⼗⼋条积极⿎励社⼯⼈员参加全国社会⼯作者职业⽔平考试、⾃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社⼯⼈员在聘期内须取得⼤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作者职业⽔平证书亦可),否则聘⽤期满后不得继续聘⽤。
第七章社⼯⼈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九条建⽴社⼯⼈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
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员进⾏年度考核。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员实施奖惩。
第⼆⼗条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平、创新能⼒、⼯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
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单位将考核结果书⾯告知本⼈,并于告知之⽇起三⼗⽇内解除其聘⽤合同。
第⼆⼗⼀条社⼯⼈员实⾏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期满前进⾏聘期⼯作综合考评。
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合格者继续签订聘⽤合同,不合格者终⽌合同。
第⼋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前所发⽂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发⽂之⽇起施⾏。
社区卫⽣保洁员管理考核办法2015-09-0518:
21|#2楼
各社区:
为了深⼊贯彻落实北安⼗五届党代会精神,加⼤我街道卫⽣管理⼒度,提⾼社区卫⽣保洁员的⼯作质量和⼯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明、卫⽣、整洁的⽣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
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社区卫⽣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的原则。
⼆、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严肃处理,并进⾏经济处罚50元。
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保洁员的⼯作时间是:
夏季:
上午7、30—11、30分,下午1
3、30分—18、00分。
冬季:
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保洁员每⽇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死⾓和卫⽣盲区,⽆杂物,⽆垃圾。
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净。
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
如有违反者,每发现⼀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产⽇清。
6、社区卫⽣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卫⽣保洁,不得⽆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故串岗、离岗。
迟到、早退每发现⼀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处理,每发现⼀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保洁员⼯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作⽆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
⼀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常管理、考勤⼯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25⽇前将考勤情况、⼯作表现报到卫⽣办、社保所)。
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作。
社区卫⽣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给假,需要找⼈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替岗。
如有违反者,每发现⼀次,罚款30元。
⽆故不上班者,按旷⼯处理,每发现⼀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
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可休假。
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法是平时抽查和⽉末检查相结合,每⽉总评⼀次。
检查
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否则视为漏岗,漏岗⼀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次,罚款10元,⼀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
辞退处理。
11、社区卫⽣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
违反者每发现⼀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作时间⽆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社区⼈员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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