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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
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
第1卷第4期
Vo1.1,No.4
长安学刊
CHANG'ANSciencePeriodical
2010年l2月
Dec.,2010
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
黄开军
(西南大学,重庆400715)
摘要:
发生于宋朝熙宁年间的阿云案,近千年来为古今中外学者所关注.但是宋明以来史家对王安石怀有的
政治偏见,影响了他们对阿云案的评判,也误导了许多研究者.笔者谨从案件的审判过程入手,极力搜集与案件相关
的律敕原文与各家奏议评述,力图还原和分析此案审判前后争执的所有细节,最后得出结论:
阿云案实为宋代重刑
传统与慎刑主义矛盾冲突的一个缩影,而从法律,天理,人情诸方面考虑,真理无疑都在慎刑派手中.
关键词:
北宋;阿云案;慎刑重刑之争;罪疑惟轻;王安石;司马光
文章编号:
978—7—80736—771—0(2010)04-012—06
北宋初年礼部尚书晁迥撰《劝慎刑文》碑文云:
《易》称,"君子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至矣哉,前
经格言!
凡断狱者,既明且慎,而不滞留,事训详悉,
无过于此……苟得情,勿喜……刑以辅政,弗获已而
用之也.不当锐意以快其心.然有便宜从事,盖用其
刑者,必须事出权变,以去巨蠹,安民为宜,非可常
用.苟不如此,但好深刻,为尽理酷暴,为绝伦穷极,
残忍自徼,赫赫之名者,非公也,是私也.①
史载,宋初太祖,太宗期"用重典以救时弊"之
效,推崇猛刑治国,各级法官遵循上意,严厉镇压盗
贼,遇有疑难案件,也多从快从重处罚.因此,《宋刑
统》虽然托胎于(值律》且损益无几,但宋代对该法的
执行却比唐仪重,成为当时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②
到北宋政权,社会已趋于稳定之时,严刑峻法已无必
要,且弊端丛生,引起一些有识之士的不满和忧虑,
故晁迥在《劝慎刑文》中用儒,释,道三教学说批判重
刑主义.到真宗时,名臣陈舜俞更是直言不讳地疾
呼:
"罪疑惟轻,立法以教后世也!
轻者,忠厚之道非
赦之谓也."[陈舜俞希望把"罪疑惟轻"当成断狱和
立法的普遍准则,而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所有
这些都表明,慎刑思潮已在北宋流行起来.事实上,
从宋仁宗开始,在一批开明士大夫的呼吁下,朝廷已
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慎用刑罚的诏敕.慎刑主义者要
把自己的思想贯彻下去,必然会与那些传统的重刑
势力发生冲突.宋神宗熙宁年间发生的阿云案不仅
反映了重刑主义与慎刑思潮的深刻矛盾,而且带动
了有宋一代刑罚风气的转变,堪称宋代法制建设的
转折枢纽.
一
阿云案案发及侦破
该案在《宋史》卷三百三十中有如下记载:
初,(阿)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
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
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田
而在司马光《传家集》中一篇奏议的注解中,则
透露了更多细节:
知登州许遵奏妇人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
成亲,后嫌韦阿大,夜间就田中用刀斫伤.县尉令弓
手勾到阿云,问:
"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
"
阿云遂具实招.嗍
可见案情并不复杂,侦破过程也极为简单,但是
出人意料的是,该案的审判过程却极为曲折.明代人
丘潜在描述此案时说:
"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刑,刑
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
公着,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
钱蚩页,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
在纷纷扰扰中,神宗多次下达诏书敕令,以期停.rE
争议,但争论却持续十几年,直到神宗死后才得以停
息.阿云案审而不断的症结何在,这是古今众多学者
孜孜以求的课题,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
其置于宋代重刑传统依旧顽固,慎刑思想已然兴起
的大背景下考究,对阿云案争执的本质根源有所发
现,在此略陈一二.
二,许遵判决与论战兴起
阿云案告破后,交由登州知州许遵审理."按
(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又"按
法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杀伤
收稿日期:
2010—11—22
作者简介:
黄开军(1986一),男,湖北鄂州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
唐宋史.
?
12?
法,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6许遵认为,此
案符合《宋刑统》中关于"自首"减刑的规定,'审后
送交审刑院,大理寺定谳.大理寺以"当为谋杀已伤"
论,判处阿云绞刑.如果许遵就此屈服,此案也就了
结,但他却上奏抗议,称"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
刑,大理当绞刑,非是."【7审刑院被迫将其作为疑案
奏请敕裁,诡称阿云"违律为婚".按,宋代《户婚律》
规定: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f8审刑
院为了维护自己的绞刑判决,竟谎奏阿云有加刑情
节.所幸神,-~42恕,虽然同意审刑院所判,又法外开
恩,"敕贷其死",阿云案遂告~段落.
中国古代衙门式的司法机构要求法官在控诉嫌
犯的时候,又要考虑其是否可以减刑,这对法官来说
是一道难以化解的难题.许遵一接此案便根据案情
排除对阿云"杀夫"的指控.众所周知,古代犯"杀夫"
等"十恶"之罪者,或腰斩,或凌迟,决无宽怠可能.如
果没有许遵的据理力争,很难得出"敕贷其死"这个
差强人意的结果.其它暂且不论,许遵为了一个与已
毫不相干的人顶撞上司首先是履行一个法官的职
责,《宋史》撰者不但没有理解,赞许他的义举,反而
称许遵如此是为了在升迁之际"欲立奇以自鬻",这
种诛心之论是不公允的.
三,"两制"介入与论战升级
由于许遵的坚持,神宗有条件赦免阿云死罪,
"敕贷其死"即要求阿云出钱赎免死刑.然而根据案
情推测,阿云家境贫寒,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罚
金,仍然难免刑逼甚至性命之虞.幸好许遵再次提出
减刑意见,请求刑部再审.毫无悬念,"刑部定如审
刑,大理"[g].然而许遵仍不服判决,"时遵方召判大
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乃令翰林学
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
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
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壹其请罢遵大理,诏送翰林
学士吕公着,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着等议如
安石.,,[]经过许遵的不懈努力,阿云案得以逐级上
诉,最终争取了中央最高决策层的介入,先后有五位
"两制"官员参与讨论,分成以王安石,许遵,吕公着,
韩维,钱公辅为代表的慎刑派和以司马光,刑部,大
理寺为代表的严惩派.
慎刑不是无原则地减刑从轻,更不是无凭无据
地强聒.其实,宋代对慎用刑罚有着众多规定,最为
明确地如《狱官令》要求"诸犯罪未发或已发而未断
决,逢格改者,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
"当相关法律条文更改时,甚至要求法官在"从轻"
原则下有选择地执行.许遵在奏请"两制"时也说:
"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
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
之义."_l在21~安石和许遵看来,对阿云从轻发落不
仅符合"罪疑惟轻"的道义准则,而且有诏敕和律文
支持.这条敕文于仁宗嘉祜年间颁布:
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
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
若已经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㈣
王安石等人认为,阿云适合敕文中减刑规定无
庸质疑,而司马光又未对敕文效力和适用对象提出
新解.真正让论战双方争执不休的是以下几条律文:
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
《贼盗律》"谋杀"条㈤
又云:
其知^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议日:
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
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
各得
减罪二等坐之.
注云:
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4,5z,k
故杀伤法.
议日:
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N-主而自
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
《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
可见本案正如韩维在奏本中所说,"节勒律悉已
明备".之所以议论纷纭,悬而未决,在于"众人推考
律文注意不同,互执所见,所以致此逢异.,,[蝴而推究
论战双方"逢异"之处,笔者认为大体有四点:
1."从故杀伤法"是定罪条款还是量刑条款
为何"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注文中称"自首"后
"免所因之罪"要"从故杀伤法"判刑,"从故杀伤法"
之"律意"何在?
关于这一条的法律解释首先关系到
阿云究竟能否"从故杀伤法"判刑,进而关系阿云是
否得以减刑.因此,论战双方在奏本中都以此为突破
口.
司马光对此解释说:
"所谓因犯杀伤者,言因犯
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除为盗之
外,如劫囚,略卖人之类皆是也ooo…然杀伤之中自有
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
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
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q冷此人因犯他罪致杀
伤人,他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
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It7]司
马光认真总结出如"为盗"杀伤人,"劫囚"杀伤人,
"略卖人"杀伤人等适用"自首","免所因之罪","从
故杀伤法'lJ开怕勺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杀伤人
都是"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而"致
有杀伤"9即他们杀伤人都是临时性的,非蓄谋的甚
至是被迫的.考虑到他们杀伤人"本无杀伤之意,事
不得已",都是I临时性非蓄谋杀人这些客观情节,那
么在判刑时,"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at杀则太轻,故
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显然,司马光断定"从故杀伤
法'U刑是因为在"自首"."免所因之罪',之后,律文
认为他们都有"故杀伤"人的情节,即犯了"故杀伤
罪",所以"仍从故杀伤法".司马光这么解释是有良
苦用心的,就是要排除阿云适用"故杀伤法"判刑的
可能性.因为根据案情,阿云杀人是"谋杀",绝非"故
杀"."谋"(故意且蓄谋,即司马光所谓处心积虑,巧
诈百端,掩人不备之类)与"故"(故意非蓄谋,即司马
光所谓直情径行,略无顾虑之类)截然不同.今日王
安石欲以"谋杀"定其罪,而又以"故杀伤罪"量其刑,
岂非自相矛盾乎?
王安石则在奏本中针锋相对地指出:
"《刑统》杀
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
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
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
以为于法得首,所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
?
13?
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
令从故杀伤法至今."[1.王安石解释像"为盗"杀伤
人,"略卖人",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等罪犯之所以
在"自首"后要"从故杀伤法"判刑,是因为在"自首",
"免所因之罪"后,要制裁他们"不许首"的"杀伤"罪,
但是对于这利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即律文未明
确规定这是何种性质的"杀伤"(实际上无法明确规
定),也未明确规定以何种刑罚去制裁这"杀伤".在
诸多犯"杀伤"罪中,"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哟,"故杀
伤"情节既最恶劣又最简单,在量刑"举重以包轻"原
则下,用"故杀伤法"制裁这"杀伤"最为N-宜,"故令
从故杀伤法至今".所以"仍从故杀伤法"是一条量刑
条款而非定罪条款,"得免所因之罪"后法律并不认
为未犯"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法律并非认定犯
有"故杀伤罪","自首隋节并不影响对整个犯罪性
质的认定.所以阿云"谋杀"后"自首",仍属犯"谋杀"
罪,但可以用"故杀伤法"判刑.
二人论点粗看皆有道理,但静心一想,则不难得
出王安石正确的结论.但凡抢劫大案,劫匪往往在事
先就将杀人当作抢劫成功的必然手段,这种案例古
今中外比比皆是.司马光见注文中'因犯杀伤"和
疏议假设案例中有"假有因盗故杀伤人"字样,就归
纳出所有"为盗"杀人都有"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
已"的特征,纯属望文生义,主观臆断,而站在特征分
析上的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2."谋罪首免"是否已有成例
关于"谋杀已伤自首"减刑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慎刑派和重开IJ派的认识大相径庭.许遵为证明自己
的观点,曾引用一则编敕(似为《嘉祜编敕》):
"谋杀
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可见"谋
杀已伤"并非"杀无赦",也有"罪不至死者".照许遵
看来,这"罪不至死者"就是指"自首"的人.司马光虽
不否认编敕存在,却说"按尊长谋杀卑幼之类,皆是
已伤而罪不至死,不必【丈】首也."∞对此,《宋刑统》是
这么规定的: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
等;已伤者,减一等."_2'尊谋杀卑幼"减刑,律文
言之凿凿,免死顺理成章,何需"敕裁"?
需要"敕裁"
的定是像阿云这样"谋杀凡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
以减刑的人.当然,只有许遵这样的慎刑主义者才会
这么认为.
除此之外,许遵在奏本中还犯罪已发未发自
首"条巾引用了一则有力的假设案例:
问曰:
谋杀凡人,(自首时)乃云是舅;或谋杀亲
舅,复云凡人,姓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
若为科断?
答曰:
……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与凡人有异,
谋杀之罪首尽,舅与凡人状虚.坐是"不应得为从
轻",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
人,唯极徒坐;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
须科"不尽"之罪._翌1
许遵引用此假设案例,是为了说明"谋罪免"
已有成例.既然"谋杀亲舅"之"谋杀"罪尚可"首尽",
为何f5n]云"谋杀凡人"之"谋杀"罪不向酋尽"?
对此,
司马光驳斥道:
"案彼皆嘴谋而未伤力得免,若其
已伤,何由町尚?
'.f?
司马光认为,假设案例中"谋杀
?
14?
亲舅"之"谋杀"罪之所以"首免",是因为"谋而未
伤".推而言之,凡是"谋杀已伤"'谋杀"罪皆不可
"首免".其实,律文并未规定"彼"案中"谋杀"罪可得
"首免",而"此"案中"谋杀"罪不得"首免".按"疑罪
从无'或'罪疑惟轻"原则,在法律并未明确排除的
情况下,我们只能认定所有的"谋杀"罪皆可"首免".
司马光强辩"谋杀已伤"不得"首免",不能不说是他
的重刑思维在作祟.
3."谋"是否可为"杀"之所"因"
《宋刑统》对犯"杀伤"者"自首"减刑的规定极为
复杂,首先必须确定罪犯犯有"因犯杀伤"的可以"首
免"的"所因之罪",在确认"自首","免所因之罪后",
再"从故杀伤法"给罪犯不可"首免"的"杀伤"罪判
刑,然后才能在"从故杀伤法"判刑的基础上作减刑
处理.阿云"按问欲举自首"的情节确定无疑@,现在
关键在于搞清"谋(杀)"是否是"罪",阿云是否因"谋
(杀)"而犯下"杀伤"罪的.
司马光在奏本中说:
"今许遵欲将谋之与杀,分
为两事,案谋杀,故杀皆是杀人,若将谋之与杀分为
两事,则故之与杀亦是两事也……若平常谋虑不为
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
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
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也."毫不掩饰自己的观点,
"谋"不能成为"杀"之"因",因为"谋"根本不可能脱
离"杀"的行为而独立成为一种"罪",只有"杀"了,
"谋"才有意义,即所谓"谋字止因杀字生文".谋杀谋
杀,只"谋"不"杀",何以称"谋杀"?
一个人只想着杀
人,但没有"杀"的行为,需要"自首"什么罪呢?
王安石则紧扣律条,逐步分析.首先,刑部称"囚
犯杀者谓别因有犯遂致杀伤."针对这种说辞,王
安d.i指出,律文只说"因犯杀伤",而不是"别因犯杀
伤",刑部是在曲解律文.法律并未规定"谋杀"本意
在"杀伤"就不能成为犯"杀伤"之"因",即王安石在
所谓"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矧在"罪疑惟
轻"原则下考虑,只能认定"谋杀"可以成为犯"杀伤"
之因;其次,刑部称"始谋专为杀人即无所因之罪.'例
"谋杀"就是要杀人,杀人罪怎么能够成为伤人罪的
原因呢?
王安石解释说,律文'谋杀人者徒三年,已
伤者绞,已杀者斩"之规定,"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
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谋杀已伤)岂得称别
无所因之罪."谋杀罪名成立不需要犯"杀伤",这
从同一罪名的三等"刑名"上就可以看出来,阿云会
"杀伤"韦阿大足因为要"谋杀"韦阿大,那么毫无疑
问,"谋杀"就是阿云犯"杀伤"的"因".综上所述,
"谋"与"杀"乃"二事",法律不许"首免"的是"杀伤"
而非"谋杀","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
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其失律意明
甚."∞
司马光认定"谋杀"罪就是要有"谋(杀)"心且有
"杀"的行为,而王安石所说的"谋杀"范围更广',包括
没有杀人举动只是蓄谋阶段的"谋杀",而后者对谋
杀的理解更为准确.《宋刑统》规定:
…谋杀人者',谓
人以上:
若事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
人谋法,徒三年.""谋杀"原指二人"谋杀"(一个人
不能与自己"谋',),但只要"欲杀不虚",有确凿证据
证其杀人意图,即使还没有"杀",仍可以"谋杀"罪处
"徒三年".如果这一条还不明显,那么《名例律》"杂
条"对"谋杀"的规定就再清楚不过了:
"假有人持刀
仗入他家,勘有仇嫌,来欲相杀,虽止一人,亦同谋
法;但勘有欲谋杀踪由,纵无刀杖亦是."[3无需有
"杀"的动作,甚至不需有凶器,只要有明确的"欲谋
杀踪由",谋杀罪名也可成立.司马光称"谋字止因杀
字生文",法官必须根据罪犯的"杀"才能推断罪犯在
"谋".刺杀的动作只有一种,法官无法通过同一种动
作去判定"谋杀","故杀","误杀"等不同性质的杀
人,所以现实中法官必须先明确"谋"的行为后才能
为"杀"的行为定性.司马光其实是在倒因为果.因
此,司马光,刑部见"谋杀"二字紧密相连,便认为"谋
杀"罪中"谋"与"杀"皆"一事","谋"不能脱离"杀"而
独立成"-N;杀"罪,亦属望文生义;而王安石,许遵将
"谋"与"杀"分成"二事","谋杀"乃犯"杀伤"之因来
考虑,才是合理,合法的分析.
4."罪罚均衡"是否体现
饶有趣味的是,论战双方均指责对方的法律解
释"失轻重之差",会造成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后
果.
司马光举例说:
"假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
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仇,欲致其人
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并偶得不死,又不见血,
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
埒.果然如此,岂不长奸?
,【z司马光认为,按王安石
所说,甲斗殴伤人自首,要"科杖六十罪",而乙谋杀
未伤人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两人犯罪情节悬殊,
但惩罚却相差无几,如此审断,"岂不长奸"?
韩维则指出,司马光之论会出现使"强盗之斩罪
以所因而见原,谋杀之绞罪以不得首而就死"的矛
盾.∞抢劫伤人比谋杀伤人罪行严重,但抢劫伤人自
首可以"免所因之罪"减刑免死,而谋杀伤人却不得
自首无奈就戮,这无疑是严重的"罪罚不相当".同
时,韩维承认:
"议者乃多引奇罪以责律文之不合者,
臣恐虽没世穷年而议卒不定也."[矧跳出法外,假设
各种离奇案例来论证对方的解释违背"律意",只会
造成审而不判,历久难决.王安石说得更明白:
"有司
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具IJ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
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f3当事
法官的职则,是在"罪疑惟轻","举重以包轻"原则下
迅速审断当下案件,实有疑难,"敕许奏裁".至于说
法律是否有漏洞,其它案件如何审理,依法审判是否
会造成"-N:
奸","良善无告,奸凶得志"等不良后果,
这不是执法者应考虑的事,而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该
考虑的事."若有司辄得合法以论罪",在有重刑压力
时便从重判决,在社会恳请开恩时就作出"可悯"判
决,"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简单明了的案情,浅显易懂的律文,两位当朝大
臣的观点却迥然相异,这正是阿云案的吊诡之处,而
他们"推考律文注意不同,互执所见"的原因,笔者认
为首先在于二人人生履历有差异.王安石曾经在地
方任司法官员多年,历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
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职,具有断案经验,
而司马光中进士后一直在文书,谏议部门任职,论法
畴难免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之类错误.更为要的
是,他们的用刑目的和用刑原则不同,在"罪疑惟轻"
原则下考虑,阿云案中一切法律上的疑点都将迎刃
而解,王安石恰恰是'罪疑惟轻"原则的坚定支持者,
他特别赞扬和崇尚仁宗皇帝"未尝妄杀一人,断狱务
在生之而特恶吏之残扰"的美德】,在"断狱务在生
之"思想指导下,积极为罪犯寻找减刑机会自然是题
中之义;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重刑主义者,将政治压
力下的重判"断例"看作金科玉律,把大量对嫌犯有
利的减刑条款当作一纸空文,在所谓告慰"良菩",勿
使"奸凶得志',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下,把刑罚当成"解
气","泄愤"的工具,把为罪犯辩护上纲上线,说成是
"开巧伪之路,长贼杀之原,奸邪得志,良民受弊"[3.
在这种思维下,疑案从轻判决的机会微乎其微.
神宗最后听从王安石的意见改判阿云案.史书
没有直接说明神宗是服安石之"势",还是服安石之
"理",但史载当判刑部的刘述对"-;g杀已伤"许"自
首"提出质疑要求选官再议时,神宗当即表示"律文
甚明,不须合议."从神宗的反应来看,他已为王安
石的论点所折服.那么,对阿云案就应如此审断:
阿
云服母丧期间谋杀未婚夫韦阿大,"断其~指",虽
"许嫁",然"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按
《贼盗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
者,绞",判阿云绞刑:
又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
(自首)",按《名例律》"犯罪未发已发自首条规定,
阿云因"谋杀"致"杀伤"人,"自首","免其所因之罪
(谋杀)"后,"从故杀伤法"治其"杀伤罪",而《斗讼
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规定:
"故杀人者,虽己杀未
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同已杀人处
分",阿云杀人已伤,判斩刑;又按《嘉祜编敕》"因疑
被执招承减等之制"及《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
首"之减刑规定,须将斩刑减二等,对阿云的最终判
决是"徒三年".⑦这种由绞刑到斩刑,又从斩刑减为
徒刑的审判思路不仅我们现代人觉得匪夷所思,在
宋代人眼中更是荒谬怪诞.《宋史》称白廷尉以下皆
称王安石,许遵"戾法意".指责"戾法意"是假,对重
刑传统遭破坏感到不满是真.论战稍息,行员外郎崔
台符就对外宣称:
"数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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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其中吹捧王安石的成分,这句话倒也反映了~个
事实:
就是数百年来法官一直用和司马光同样的法
律解释来审断类似案件.而数百年前,艚律》的制定
者也不会有王安石这样强烈的慎刑意识(如果有,这
场论争就不会出现).从这一点来说,王安石确实在
"戾法意".如果阿云案不是发生在宋代慎刑思想兴
起的熙宁年问,如果没有王安石这个强力人物对已
成共识的所谓"律意"进行重新解读,阿云也就不会
有机会逃出生天了.
四,王安石的慎刑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
鉴于北宋重刑思维仍然根深蒂固,此案终审过
后,在王安石等人的推动下,神宗皇帝在短时间内发
布了一系列谨慎用刑的诏敕,宋代慎刑思想由此在
立法实践上达到了高峰:
神宗熙宁元年七月诏:
"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
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熙宁二年二月庚子诏:
"自今后谋杀人已伤自
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听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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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熙宁二年二月甲寅诏:
"自今后谋杀人已死自
首,及案问欲举,并以-A-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
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祜敕'凶恶之人,情理巨
蠹及谋杀人伤与不伤'奏裁,收还庚子诏书."
熙宁二年八月乙未诏:
"谋杀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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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云案 北宋 慎刑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