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车间停车大修的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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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车间停车检修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停车检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车间安全检修的实际情况,此次停车检修项目多,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多,涉及面广,存在多工种同时作业,故危险性比较大,如安全管理稍有放松就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针对停车检修特殊时期,车间特别规定如下:
一、检修前的安全准备
1.停车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将升级管理,加大对检修现场的检查、巡查、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
2.每个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项目作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每一项设备检修项目都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同时指定其中一人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3.坚持对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进行四级确认,坚持一切按程序办事,一切凭票证作业,有检修方案的必须严格按照检修方案执行,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有临时更改的需按程序报批。
4.进入检修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环境应按规定穿戴好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如耐酸工作服、防酸胶鞋等。
二、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1.对设备检修作业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大锤等各种工器具认真进行检查或检验,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2.对设备检修作业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3.需夜间检修的作业现场,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各班组已配备防爆照明灯,严禁使用不防爆照明工具。
4.需断电的设备,在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定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正在检修”的安全标志及锁定。
5.主要阀门、电气开关挂上锁或禁动牌,危险地区挂上警告牌,安全检修遵守“七个对待”。
三、检修作业现场的防火防爆
1.厂内严禁携带烟火。
2.动火作业必须按危险等级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严格遵守一个动火点办一张动火证的安全规定。
3.如需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塔入罐安全作业许可证或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所用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防止减压表、气带等漏气,所有工具不得带病使用。
5.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暴晒,并禁止放在生产管线的正下方。
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6.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并切断电源,清洗置换,分析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7.动火作业时,须遵守原化工部颁发的《动火六大禁令》。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8.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9.禁止用氧气吹风,焊接、切割作业完毕后不得将焊(割)炬遗留在设备容器及管道内。
11.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经工艺确认无明火,动火票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及时交回动火作业证。
五、严防进塔入罐作业中毒窒息
1.凡进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作业,均须遵守原化工部颁发的《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2.未经处理的敞开设备或容器,应当作密闭容器对待,严禁擅自进入,严防中毒窒息。
3.在进入设备、容器之前,该设备、容器必须与其它存有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或管道进行安全隔绝,如加盲板或断开管道,并切断电源,不得用其他方法如水封或阀门关闭的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安全分析合格。
4.若检修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检修人员感觉异常,必须立即撤出设备或容器。
若需再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时,须对设备或容器重新进行处理,重新进行安全分析,分析合格,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重新进入设备或容器内作业。
5.在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应根据设备或容器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搭设安全梯或架子,并配备救护绳索,设备或容器外设监护人员,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6.进入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应加强通风换气。
必要时应按规定佩带防护器材。
7.谨防设备或容器内解析出有毒有害介质,必要时应增加安全分析项数,加强监护工作。
8.作业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气体防护器材。
9.严禁在雷电天气的情况下,在较高的铁质塔内进行作业,以防在塔内作业的人员被雷电击伤。
六、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1.高处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2.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按规定铺设固定跳板,经确认后挂验收牌。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输送物料时应用绳袋起吊,严禁抛掷。
易滑动或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高处作业须视现场状况设置警戒区,挂警示牌
七、起重作业安全
1.起重机械、器具必须事先检查合格,起重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2.操作或指挥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起重特种作业证”,无证人员严禁操作或指挥。
起吊重物前必须进行试吊。
3.按规定办理起吊作业安全许可证。
起吊作业环境恶劣,危险性大的作业,均应编制起吊方案,起吊作业现场须设专人监护或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4.不得利用工艺设备、管道、管架、电杆等做吊装锚点。
5.起吊作业的人员必须分工明确,统一信号,统一指挥。
6.大型起吊作业现场应设警戒区,设安全标志,严防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7.当重物起吊悬空时,下方不得站人。
8.机械设备起动前应事先发出信号,以提醒他人注意。
八、防触电
1.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照明灯,工作灯只准用36伏安全电压,禁止用高压手灯。
设备内照明电压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小于等于12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一机一闸,并有漏电保护器。
九、厂区交通安全
1.严格遵守厂区内机动车车速小于15km/h。
厂内行驶必须装阻火器。
2.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发的《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派车单派车。
3.严禁车辆和检修用的设备、材料占用消防通道。
十、检修期间外来施工人员配合检修的,作业现场由作业组长负责外来人员的安全工作,发现有违章现象及时制止,并汇报车间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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