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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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
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二)、第(四)、第(五)、第(六),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
(一)、第
(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
(一)、
(二)、
(三)项中1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5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
(一)、
(二)、(三)项中2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
(一)、
(二)、(三)项或第(四)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基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未投入营运,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
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尚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及时改正和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2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非法从事经营的为未满14周岁或已满70周岁、或是残疾人,并且是首次违反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
除本条轻微违法行为情节以外,首次违反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二次违反的,不配合调查的,不按规定改正的。
处罚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阻碍执法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节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第
(一)项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第
(二)、(三)、(四)项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
(二)、(三)、(四)项之一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占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3项(含3项)以上或其中1项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客运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缆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3项(含3项)以上或其中1项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查处认错态度好,配合执法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查处,不配合执法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以上(含二次)查处,抗拒执法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
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3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1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3项的。
处罚基准: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生停业或歇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
处以5000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多次发生停业或歇业,或者首次发生停业或歇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基准:
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基准:
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每处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按每处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按每处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4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的2%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的3%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的4%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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