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含答案与解析交互56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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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3.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4.
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杈。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
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权成立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
概言之,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2)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为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3)担保作用不同。
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4)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现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而于质权,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7.
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
(2)抵押权处分权。
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抵押权人还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8.
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
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故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4)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定期间就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且在该期间内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
(5)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
普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辨析题
有人认为:
“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
”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2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作为客体的担保物权,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即行消灭。
(3)不正确的一面:
抵押权是价值权,抵押物虽然灭失但其有代位物时,由于价值仍然存在,抵押权并不能消灭,而是存在于代位物上,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决定的。
“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1)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2)抵押物价值减损是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如果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并非是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人没有恢复抵押物价值的义务。
(3)抵押物价值减损是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但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三、案例分析题
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顶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
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2.5
楼顶的所有权应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开发商不享有对该楼顶的所有权。
因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屋顶属于共用部分,因此属于区分所有人共有。
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马某等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由于开发商对楼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另外,区分所有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
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高层建筑;
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双方同时对该合同办理了登记。
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
不久,甲为了经营事业向银行贷款2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丁提供一辆汽车作为甲向银行借款的担保,戊为甲的贷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后甲因经营事业失败,到期无法归还银行所欠贷款,银行于是试图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丁和戊承担担保责任。
甲与乙签订的乙不能在自己土地上建高楼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是否有效?
甲与乙签订的协议属于地役权合同,该合同有效。
因为对于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即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告成立,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成立,但没有办理登记的,该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丙是否有权在甲、乙约定的土地上建高楼?
丙无权在甲、乙约定的土地上建高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供役地既已转让给丙,为供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给丙,且该地役权在设立时已经办理了登记,所以,丙不能建高楼。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实现担保顺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银行对担保人的担保顺位?
银行应当先就甲提供的房屋实现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能完全收回银行贷款额度,则银行应先让丁承担担保责任,然后才能要求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银行实现抵押权并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是否有权享有甲、乙之间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该第三人仍然享有甲、乙之间签订地役权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即该第三人仍然享有地役权。
第三人虽然有权享有地役权,但也仍然负有支付4000元使用费的义务,除非二人重新达成终止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2007年10月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
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
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
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
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000元。
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000元。
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
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
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
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
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
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
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虽然李文斌没有移转电子琴给孙占武而使质权成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权合同的效力。
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
马万成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因为李文斌已经将电子琴移交给马万成占有。
9.
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孙占武虽然不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但孙占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李文斌主张债权,同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要求李文斌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丙、丁四个人。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
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
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
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付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10.
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有效合同。
至于是否办理登记并不是判断抵押合同效力的依据(《物权法》第15条)。
11.
甲、丙之间的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甲、丙之间质权有效设立,因为甲已经将家用电器作为质物移转给丙占有。
12.
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
丁有权留置该家用电器,因为丙没有支付修理费用。
13.
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
首先,丁优先于乙、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其次,丙优先于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动产,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村民李强于2007年11月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2008年6月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
2007年12月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
12月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
2008年4月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
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14.
王甘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
王甘自2007年12月1日直接占有母牛时起享有质权。
因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成立。
15.
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王甘”是否有效?
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属于无效约定。
因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16.
小牛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孳息归属原则,小牛所有权应随母牛,即归李强。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王甘只有对于孳息的占有权,无所有权。
17.
王甘所花费的医药费能否向李强要求补偿?
可以。
由于母牛所有权属于李强,王甘所花医药费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李强予以补偿。
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约定,物的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动物的正常疾病应当属于一种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
18.
如果王甘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3日后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期间负有注意义务。
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甘应为其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请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权利?
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本条规定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
①复合性,即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②整体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③专有权的主导性,即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④客体的多元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符合哪些条件可认定为本条中的“专有部分”?
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本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
①具有构成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84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
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本条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且权利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③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试分析该制度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二: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
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正常秩序得到维护,还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是用益物权。
试分析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
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意义在于:
对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用益物权的效力表现在:
用益物权一经成立,权利人对物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妨害用益物权人行使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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