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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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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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题
(一)总则
1、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3)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3、《定级办法》仅适用于生产煤矿,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矿井。
4、《定级办法》在一级矿井标准中增加了人数的限制,即单班入井最大人数大矿不能超过(1000)人,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能超过(100)人。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6、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7、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9、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11、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3、安全风险辨识要及时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5、新水平设计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其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6、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露天煤矿爆破参数、边坡参数)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7、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8、启封火区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其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9、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10、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11、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12、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13、矿井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要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14、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5、(每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
(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16、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事故隐患排查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频次)。
2、事故隐患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4、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5、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6、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
7、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8、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和人员实施督办。
9、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应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10、矿井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11、矿井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12、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13、矿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14、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15、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16、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7、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时,治理过程中现场应设置专人指挥,并设(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18、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十)、职业卫生
1、职业卫生管理要求矿井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要求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地点、监测(周期)、监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5、(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合法权益。
6、职业卫生责任落实应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应包括(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内容。
8、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9、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10、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1、职业卫生管理个体防护劳动防护用品必需严格执行(过期销毁)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公告警示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3、矿井应按规定配备
(2)台(含)以上粉尘采样器或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粉尘浓度测定设备。
1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设置有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15、井工煤矿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次。
16、井工煤矿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或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17、井工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18、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须测定1次。
19、职业危害粉尘检测主要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对粉尘进行监测。
20、粉尘短时间定点监测结果不超过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
(2)倍。
21、矿井应按规定配备有
(2)台(含)以上噪声测定仪器。
22、矿井作业场所噪声至少每(6)个月监测1次。
23、劳动者接触噪声8h或40h等效声级不超过(85)dB。
24、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时,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5、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6、对作业环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
27、对作业环境中对硫化氢浓度每(月)至少监测1次。
28、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形成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29、工会应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1、安全培训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6)个月内,通过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5、矿井其他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班组安全建设应制定班组建设规划、(目标),保障班组安全建设资金,完善班组安全建设措施。
7、班组安全建设应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8、(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责任人。
9、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
10、应急管理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按照规划和计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1、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要有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人员。
12、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应当按规定配备(师资)和装备、设施。
13、煤矿企业一般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
14、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实施针对性安全再培训。
15、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
16、矿井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内容包含各类别、各专业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17、班组安全建设要求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18、班组安全建设现场管理要求班前有安全工作安排,班组长督促落实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19、班组安全建设现场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重点内容包括隐患及整改、(安全状况)、安全条件及安全注意事项。
20、井工煤矿实施班组工程(工作)质量巡回检查,严格工程(工作))(质量验收)。
21、应急管理保障需配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与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急救(协议)。
22、应急管理保障需建立覆盖本煤矿所有专项应急预案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库)。
23、井下安全避险设施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
24、井下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使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到应急指令。
25、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调度人员拥有遇险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
26、井工煤矿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组建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7、应急预案应按规定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结果)。
28、矿井应急预案应与煤矿(所在地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9、按照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相关内容,针对重点工作场所、重点岗位的风险特点制定(应急处置卡)。
30、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规定时限、程序完成上报,并进行告知性备案。
31、所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按规定在(3)年内完成。
(十二)调度和地面设施
1、调度管理要求掌握生产动态,协调落实(生产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2、矿井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调度员有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授权,按程序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跟踪现场处置情况并做好记录。
3、调度信息化要求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可实时调取相关数据。
4、矿井职工“两堂一舍”设计合理、设施完备、满足需求,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5、调度指挥部门每天(24h)专人值守,每班工作人员满足调度工作要求。
6、调度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并跟踪落实、做好记录。
7、调度通信系统与主要硐室、生产场所、应急救援单位、医院、应急物资仓库及上级部门应实现有线(直拨)。
8、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录音)等功能。
9、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能够准确显示井下(总人数)、人员时空分布情况,具有数据存储查询功能。
10、矿井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调度报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等数据进行处理,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跟踪、管理、(预警)、存储和传输功能。
11、职工食堂基础设施应齐全、完好,满足高峰和(特殊)时段职工就餐需要。
12、职工澡堂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值班室,设施齐全完好,有防滑、防寒、(防烫)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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