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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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全文)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着力消除养殖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实现水产养殖绿色健康高质高效发展。
二、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等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
重点宣讲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无论冠以“XX剂”名号,均应按照兽药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活动,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县级管理部门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各乡镇每个月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和生产“XX剂”等产品情况。
对存在生产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生产擅自改变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加大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清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是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XX剂”等产品、兽药产品标签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的产品。
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业务股室和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
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养殖生产者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过期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未规范处置药品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的检查和处置力度。
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生产环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未经过审批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行为。
在经营环节,以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和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为,并追根溯源。
在使用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严肃查处各环节发现的假兽药、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的涉嫌假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
三、时间安排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各乡镇要对所辖区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督促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全面整治阶段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巩固提升阶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
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
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既要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又要清醒认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整治的严峻性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和重大问题,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服务指导。
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提供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厘清产品情况,无法界定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现有“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确属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强化信息反馈。
各乡镇要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台账,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等工作情况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服务站。
重大问题及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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