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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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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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工作规范
工作规
(一)案件受理
1.接待室举报投诉受理
(1)大队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2)对属于大队受理围的,应指导当事人按《填写须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接待人员要认真核查填写容,重点是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明材料。
(3)接待人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应告诉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②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围,但不属本市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应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
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
④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
⑤对属于我大队受理围,并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的,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2.举报投诉受理
(1)工作人员接听,首先应答复:
“您好,这里是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
在交谈过程中要使用“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不得使用“受理举报投诉忌语”(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和忌语见“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规制度”)。
(2)接听人员应当保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3)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清、把握不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将大队的准确地址告知当事人,请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大队进行当面举报投诉。
(4)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填好《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3.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受理
办公室收件人在收到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和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报大队长阅批,按大队领导批示转责任中队,责任中队安排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相关部门。
4.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举报投诉受理
(1)接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举报投诉,属我大队管辖围的,接待人员应做好书面记录后立即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尽快报大队长阅批。
(2)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现场,应首先了解情况,平息事态,化解矛盾,以解决问题为主,其后再完善执法相关事项。
(3)在事态不明时,原则上应先受理,并由办案人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
现场不能填写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补办,并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登记。
(二)案件登记
1.大队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接待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登记工作。
登记的案件包括:
各类举报投诉案件、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案件。
登记的容包括:
案件登记序号、时间、投诉人、投诉事由、所属辖区、接待人员、领导批示时间、案件办理部门、办理情况(结案时间)等。
2.大队举报投诉接待中心受理和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均由接待人员在受理当日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接待人员编定序号后,报分管领导安排处理,并在领导批示当日交指定中队办理。
3.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必须进行登记。
办案人员应在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到举报投诉中心处进行登记编号。
4.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在现场受理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补填<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并交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编号。
5.办公室主任要对案件办理进程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即将逾期的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领导要求督促相关中队进行办理。
6.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应分别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移送、结案及限期整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报接待人员进行登记。
(三)案件转办
对不属于本市管辖,需要转办的案件,中队应填写《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转办处理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大队长审定后上报市劳动监察支队转办。
(四)案件调查
1.案件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包括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
案件调查人员需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前应首先宣读〈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交涉案单位签收。
2.案件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查验涉案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行政许可证等,确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②要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③要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④对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文书和其他录音、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应现场收集;不能现场收集的证据,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限时提供;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和大队长审核,审核同意的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⑤书面证据材料要查看原件并留存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⑥督促涉案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⑦对需使用委托审计等特殊方式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3.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涉案单位,除进行举报投诉的专项调查外,原则上应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对专项检查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中的涉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4.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应做好数据统计,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5.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调查时应将平息事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放在首位。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面,组织当事各方推选代表接受调查。
(3)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执法程序,但必须注意及时弥补,确保调查结束后程序不。
(4)调查时要迅速、敏捷地把握问题的关键,灵活运用执法手段,明确当事各方的责任,及时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达到锁定证据的目的。
6.案件协查。
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主办人员应按程序上报大队领导,请大队领导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时跟踪掌握协查的情况。
对其他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有关中队应按照大队领导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规定反馈协查情况。
(五)案件处理
1.案件立案
(1)对依法应当立案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立案的处理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2)对已立案的重大、疑难或有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案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大队长报告。
2.不予立案
(1)经调查,对举报投诉事项不成立或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2)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
3.案件撤案
(1)对立案后的各类案件,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提出撤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案报批表〉,经主办监察员督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大队长审定。
①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②举报投诉事实不成立的;
③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④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⑤不属于本市直接管辖的;
⑥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围的;
⑦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撤案的情形。
(2)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撤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将撤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
4.案件移送
(1)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提出案件移送意见,起草案件移送书(函),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移送案件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大队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①案件不属劳动保障事项的;
②涉嫌犯罪的;
③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移送案件的情形。
(2)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大队长审批,主办人员需要起草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
(3)主办人员在移送案件时,应复印1份案卷,办理移交手续(案件移送回执),留下移送案件的证据。
(4)案件移送后,主办人员应及时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5.责令改正
(1)根据查证的事实,对轻微行为且涉案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的,主办人员可口头责令改正,但必须同时作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将事实和责令改正依据、容记录在案,并在作出口头责令改正的2日,将〈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和用人单位改正的证据材料存档。
(2)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应作出书面责令改正的,其处理方式为: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提出责令改正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
②主办人员在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6.行政处理
(1)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可明确具体金额情形的,主办人员应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意见:
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②扣押保证金;
③未支付双倍工资;
④未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⑤未办理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⑥其他可明确具体金额的行为。
(2)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理的处理方式为: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意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当事人的述、申辩后,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②主办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先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
③主办人员在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7.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到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述权、申辩权,并立即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
②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后,当事人对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经主大队主要领导同意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③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交大队或按要求直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④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办人员必须在2日将决定书存根报大队备案。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制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当事人述、申辩后,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对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③主办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先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
④主办人员在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提交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主管局长审批决定。
较重行政处罚是指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罚款或没收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⑥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在提交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主办人员应起草关于实施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请示,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较重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述申辩的情况和听证的情况等,按要求提交大队队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⑦对依法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需要提交大队队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案人员应起草关于实施人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明,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8.案件结案
主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大队长审批结案。
9.案件归档
案件归档工作由各中队负责,对不予立案、撤案和移送案件,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归档工作;对结案案件,应在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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