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安全规程基本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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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安全规程基本框架
勘探安全规程基本框架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包括:
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野外作业基本规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和地质实验测试,共12章、87条、27-1款。
第一节主要内容概述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的野外生产作业基本要求,以及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等专业地质勘探工作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地质勘探工作中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勘探技术方法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职业健康要求。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制定,根据地质勘探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特点,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国家现有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
1.适用范国
标准的适用范围,也称标准的效力范围,即标准的适用地域范围。
关于《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适用范围,在范围一章中有明确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由于石油、天然气矿床勘探和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具有高压(井喷)、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且生产工艺流程复杂,与其他矿床勘探、开发相比具有特殊性,需要规范的内容较多,而本规程未对其特殊部分作出规定,因此,在适用范围上明确了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不适用于本规程。
此外,本标准也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延伸产业,如地基基础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除此之外,其他的地质勘探,包括煤田、黄金、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核地质勘探均适用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是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二是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中所列明的引用规范性文件,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外,其他引用规范性文件全部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必须条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大部分条款也是本标准的必须条款。
因引用文件的条款几乎全部是本标准执行的条款,标准中引用的文件最新版本,包括引用文件和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都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实际上是标准适用范围或标准中某特定事项的适用范围的再次界定。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中术语和定义注解了“地质勘探”、“艰险地区”和“野外作业”三个基本定义。
4.总则
标准的总则是对本标准若干重要原则的规定,对其他各章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其规定适用于地质勘探工作各专业勘探活动。
本标准总则一章共11条,分别对地质勘探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审和安全保障等作了基本规定。
其中野外生存训练制度、野外从业人员身体检查制度和安全评审制度在地质勘探行业首次以法的形式确立。
根据规程规定:
①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②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③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5.好外作业基本规定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地质勘探生产作业活动。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规定了野外地质作业前的准备要求、野外地质作业中应注意的事项、特殊区域的野外作业规定,以及野外宿营和野外交通的安全要求。
本章值得注意的是:
一是地质勘探单位应收集野外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信息,并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确立了野外安全信息收集和告知制度;二是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野外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确立了野外作业个人和作业组基本装备制度;三是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还需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确立了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和野外驾驶员核准制度。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野外地质勘探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必须采用电缆。
6.地质浏绘
野外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都属野外地质测绘工作。
地质测绘一章专门针对野外地形测绘、地质测量作出专门规定。
在野外地形测绘、地质测量作业中,除必须执行地质测绘一章的规定外,还必须注意遵守执行野外作业基本规定一章的条款内容。
7.地球.bME勘探、地球裕学勘探、地质遥戒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一章主要规定了电法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等主要地球物理勘探作业安全操作基本规定,同时,对井中地球物理勘探、放射性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安全生产作业也作了基本要求,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遥感生产作业的基本安全规定也在本章作出了规定。
8.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矿坑水点现场调查与泉水现场调查、水点动态观测、抽水试验等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在本章的水文地质条目下作了规定。
环境地质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分别对在梅雨季节作业和在高原冻土区、平原沙漠区、山地易崩塌区、滑坡区,以及泥石流易发生区的野外作业作了规定。
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进行工程地质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在工程地质条目中作了规定。
9.海洋地质
海洋地质一章对海洋地质调查起航前的物质保障与措施保障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水下设备作业和海上地质钻探的安全操作要求也在海洋地质一章作了具体要求。
海洋地质一章共有2条21款,分别对海洋地质调查船舶出航前的准备、海上地质调查作业作了专门规定。
10.钻探工程
钻探工程一章共10条54款,分别对钻探机场地基修筑、钻塔设备安装拆卸与设备搬迁、升降钻具、钻进、孔内事故处理、机场安全防护设施、钻探机场用电、特种钻探和钻探机场防风、防火、防寒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应注意:
①钻探机场用电都属于临时性用电,野外地质勘探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必须采用电缆,电缆应作架空或在地下作保护性埋设;②钻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7条);③钻探工程电、气焊应遵守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清除周边火星、焊渣等火源,工作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存点间距离应大于10m(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9条);④钻探机场应采取防洪措施(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5条);⑤钻探机场应设置醒目安全标志(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11条);⑥在钻塔上作业应系安全带(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6条)等。
11.坑探工程
坑探工程一章共有12条62款,分别对坑探工程断面设计安全技术要求和坑探工程中地表、井巷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坑探工程的主要工序安全要求作了规定。
坑探工程一章着重对通风、防尘、巷道支护与爆破作业安全作了要求。
坑探工程除需要执行本章条款外,还应注意:
①在陡坡进行坑探工程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有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时,上下层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6条);②坑探工程相关作业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条款和《爆破安全规程》(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12条)等。
12.地质实脸浏试
地质实验测试一章共有5条32款,分别对地质实验室选址、实验测试操作、防毒降尘和实验室产生的“三废”处理等作了规定。
地质测试实验室应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管理,加强放射性试剂、矿样和标准源的管理。
第二节基本原则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制定《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从1997年开始立项,1998年提出初步框架,2001年完成规程草稿,经过多次专家会议充分论证,2005年2月正式发布,2005年5月实施。
在《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制定的整个过程中,规程条文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没有发生重大的修改和改变。
1.科学性、产谨性与前掩性原则
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应体现的科学性、严谨性与前瞻性。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标准,首先应体现其科学性、严谨性和前瞻性。
因此,目前已在地质勘探行业中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技术条款不再在规程中体现;对先进设备包括目前已进人我国境内作业的外资地质勘探企业所采用的部分先进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做了规定,如野外工作车辆性能要求;对安全培训、地质勘探项目安全管理也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如要求地质勘探单位为野外从业人员开展生存训练,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安全评审等。
因此,《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制定体现了科学性、严谨性与前瞻性。
2.基础安全保峰原则
制定《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一直以国家标准的名义来制定,因此,在整个制定过程中,《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框架编排、条文制定均以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来完成。
主要体现:
一是条文的要求比较宽容;二是条文比较粗略,只规定主要的程序和原则。
国家标准是最上层的标准,应考虑到全国现实实际和国际惯例,其标准应该是全国普遍能接受的和能够做到的,但标准要求又不能太低,应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今后行业标准和企业(单位)标准制定中对相关问题再细化再提高要求。
因此,制定《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一个主要原则是满足地质勘探生产作业的基础安全保障标准的原则。
3.现实与惯刊原则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参考了原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地质勘探安全规程》(1988)、《坑探规程》(1974)、《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规程)(1994)等,同时也考虑了原冶金工业部、煤炭部、国家建材地质局、化工部等发布实施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总则的部分条款依据目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原地质矿产部发布实施的《汽车运输安全规定》、《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决定》、《地质矿产部部、局(厅)、队(厂)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等规章、规定和原相关工业部门发布实施的相关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制定考虑了地质勘探行业目前生产作
业现状实际和以往惯例,因此,制定《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坚持了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与惯例原则。
4.通用性与专业性洗一原则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仅对地质勘探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作了规定,对于地质勘探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消防、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防治等未更多体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包括正在进行修改过程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考虑,整个规程的结构考虑了规程的通用性和专业性的统一问题。
因此,《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制定也体现了与其他相关行业(专业)通用性与地质勘探行业的专业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节几项制度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是地质勘探行业各单位必须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行业强制执行技术性标准,明确确立了几项根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刹度
4.2条明确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所要求建立的基本规章制度包括:
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④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⑤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⑧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2.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刹度
4.4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依法保证地质勘探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一是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地质勘探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比例;二是应明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要求。
3.安全培训教育(舒外生存训练)刹度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野外生存训练制度。
4.5条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培训、野外生存训练规定:
①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②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③地质勘探项目组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4.央全生产检奎刹度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6条对地质勘探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定:
①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②地质勘探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③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项目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按其他规定要求进行。
5.健康检奎刹皮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身体检查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8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6.好外地质作业墓本装备保峰制度
规程对野外地质作业的基本装备保障作了规定:
①地质勘探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具)、野外救生用品(具)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具)(总则4.7条);②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野外作业基本规定5.2条)。
同时,还规定了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
7.安全评申刹度
野外地质勘探危害因素有地理环境危害因素、动植物、微生物伤害源、地方流行传染病疫情和当地治安不稳定因素,还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地质勘探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危害因素众多,错综复杂。
因此,4.10条规定,对于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8.决全保降与应急救援预素刹度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4.11条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野外地质勘探生产作业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一是应包括野外生产作业平日安全保障方案,二是应包括突发重大事故(件)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信息收集与告知刹度
由于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危害因素众多,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又是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全面了解较为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规定,5.1条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应了解和掌握地质勘探工作区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的安全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
因此,地质勘探单位应收集野外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信息,并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建立野外安全信息收集和告知制度。
10.好外工作机动车辆与驾玻员核准制度
5.13条规定,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还需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因此,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工作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综合考虑其越野性能,并应经过野外作业地区的越野性能测试,经测试合格核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另外,对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还要求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核准后才能驾驶野外工作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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