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担保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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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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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担保书
篇一:
全国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促进计划全国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促进计划
为了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同业机构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交流合作、风险分担的紧密半紧密合作发展机制,根据2005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精神,在征求各有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促进计划如下。
一、现状与问题
自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来,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普遍建立起来,信用担保体系在各地已初步形成,信用担保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就业再就业渠道拓宽和和谐社会科学构建的综合作用正在不断发挥出来。
但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日益扩大,给信用担保提出许多新课题、新要求,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从全国看,现在信用担保规模还不大,同业机构间的合作还比较零散,业务创新程度还不高,其所需要共同识别、预防、分散、化解和补偿风险的社会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形成。
因此,以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为核心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发展,用3-5年时间形成全国纵横贯通、上下联动、点面互促、共同发展的业务合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形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出发点,同业机构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并发展彼此间平等互利、相互协作、互促发展的紧密业务合作关系;
立足本区域,重点推动本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初步搭建本区域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平台;
遵循经济规律,循序渐进地开展跨区域同业合作,逐步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和风险分担的同业机制。
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议约定、责权利一致的合作原则。
三、合作平台及职责
同业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导下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为宏观公共平台,以联席会议各省级担保机构成员单位为骨干,协调组织本省成员信用担保机构、各经济区域成员信用担保机构和全国范围成员信用担保机构在各个层次开展业务合作。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全国成员担保机构与国家信用担保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反映行业担保机构的心声,协调行业各项重大合作事宜,维护行业整体权益,为同业合作搭建好公共服务平台;
各经济区域成员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相应组织,负责本经济区域内成员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相关事宜;
各省成员省级信用担保机构负责本省成员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相关事宜。
四、合作的步骤
合作各方担保机构,应首先立足于本省内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咨询培训、宣传交流、担保合作、协调维权等方式方法,增强相互间的认同感,增加同业体系的凝聚度,形成省内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力,以初步积累经验、探索模式。
进而开展跨区域的相关业务合作,以不断扩大担保业务的辐射范围;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发挥其在本省行业的龙头作用,牵头配合当地政府促进本区域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初步搭建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平台,通过自身的规范运作,辐射带动其它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开发业务新品种,努力创新业务新方式,不断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市县级担保机构要善于利用省级担保机构的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通过担保合作,引进政策性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并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跨区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各地开展业务,应积极利用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地缘、信息及监管等优势开展工作;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主动配合跨区域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为其在地方开展的信息查询、业务考察、项目合作、风险监管、关系协调等业务提供相关便利条件,通过业务合作推广担保新品种,提高地方机构人员素质,合作控制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合作方式、领域及内容
合作方式: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内的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各合作方,根据具体合作事项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不拘泥于同一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确有实效的方式开展自愿合作业务;
合作领域:
各合作方将在彼此所从事的担保主业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如辅助业务、担保业务;
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包括本省范围内合作和省际间合作:
1、省内担保机构合作模式
省内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合作可以通过但不限于以下品种开展。
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
该业务品种是以单个项目合作为基础,承担的风险较小,在担保机构最终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再行承担再担保责任。
该品种合作,是担保机构之间合作的起点,虽然承担的风险较小,但可以通过合作,使担保机构之间互相了解,为进一步全面合作奠定基础。
具体包括按比例、定额和全额再担保。
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
该业务品种是在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合作的基础上,认为合作的担保机构控制风险能力较强,可以进一步深入合作,该品种为担保机构代偿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再担保责任。
具体包括按比例、定额和全额再担保。
综合授信再担保:
该业务品种标志着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由单个项目向机构整体业务合作的过渡,主要内容为通过对整体担保机构评审,包括其机构设置、风险控制、业务品种、客户质量等内容,最终确定对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在授信期限内由合作担保机构项目,采取单笔确认的方式进行操作。
共同保证担保:
对于担保额度较大的项目,在合作银行认可的基础上,组织担保机构共同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采取共同考察和评审的方式,反担保措施只对一家担保机构,其他担保机构共享反担保措施。
共同保证反担保:
由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由几家担保机构共同向银行提供保证反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再担保:
由省级担保基金向市级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再担保。
1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备案方式实现再担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审批方式实现再担保。
目前应通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软件将全省受托机构联网,形成信息化网络系统。
钢材经营户互保担保再担保:
由钢材市场钢材经营户,组成联保小组,由担保机构调查评审同意担保后,向合作银行提供保证,为钢材经营户融取流动资金。
在此基础上,同时由钢材经营户提供保证金、存货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由钢材市场负责质押钢材的日常管理,由钢材市场发起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再担保和保证金。
其它流通行业担保可参考运作。
体系延伸担保再担保:
省级担保机构今后几年开拓担保业务重点之一应是区域化业务。
鉴于大多地方县级担保机构的合作信贷环境不佳,难以发挥担保的放大作用,应采用省与市县联手办法开展担保再担保运作。
由各市县担保机构向省级担保机构存放一定额度的担保专项资金,由省级担保机构按一定放大倍数,对该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扶持。
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各市县负责按照省级担保机构的受理条件该区域的中小企业,并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同时提交记载有申请额度、支持理由、再担保比例等内容的函;如符合条件,省级担保机构负责联系银行,并进行调查、评审,确定担保额度以及再担保比例等,省级担保机构作为原担保机构,并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向项目所在地担保机构分散再担保风险。
正式担保后,由各市县担保机构负责日常的跟踪监管。
此合作模式可以作为与省内担保机构的全面合作的典型范例和主攻目标,实际效果可以为市县中小企业引进省城政策性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同时提高省级担保机构的业务安全性,降低双方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成本。
在与省内担保机构的初步合作的基础上,为扩大现有业务品种的规模,深入和丰富合作内容,可以继续推进区域化业务合作模式,逐步实现“行业化、链条化、模块化、区域化”。
通过合作,达到如下目的:
A、扩大客户受理范围,进一步挖掘优质客户。
B、共同控制和化解项目风险,发挥各担保机构地域等优势。
C、降低担保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D、为该地区引入资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E、促进各担保机构交流和学习,优势互补。
F、调动各担保机构积极性,促进担保体系建设。
2、省际间担保机构合作:
省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对异地项目的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以及协助调查和追偿、负责相关单位的监管、EMC担保项目本省授权总代理等业务。
通过合作,加强双方间信息和技术交流,共享各兄弟担保机构在行业、业务品种、方案设计、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优势,扩大异地关联企业和大项目的合作。
3、项目在各合作机构同一注册地的,同业机构应通过互相走访、座谈交流、信息传递等多种方式沟通情况、加强了解和互相帮助,防止因同一受保客户多头申请担保、重复设置担保抵质押物而给双方担保机构带来潜在风险;
4、项目非本机构注册地的,各同业机构合作初期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合作对方开展担保辅助业务,请求其协助查询证实申保拟保客户的基本信息,或在合作对方开展过担保业务的信用记录,或协助办理承保客户抵质押物法定登记等,以节约业务开支、提高业务工作效率;
5、各地合作机构对异地项目,在经初期合作、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可以开展担保业务的深度合作。
深度合作包括共保、分保、再担保等多种方式,事先双方应就合作的规程规则等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6、合作各方对已承保的项目,为分散风险,经合作对方的推介和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开展不分委托比例的共同担保业务,也可以开展确定责任比例的分保业务。
也可以根据己方承担项目的具体需要,与合作他方协商以他方名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己方为他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7、合作各方在己方所担保的项目中,因合理原因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时,可向合作他方提出再担保请求。
再担保机构应首先从构建省内信用担保体系出发,对再担保请求进行积极受理。
再担保业务应不拘泥于国内外现有模式,根据不同的目的要求灵活开展。
通过再
担保规范合作对方业务行为、分散过多的担保风险、提升对方信用能力、增强行业凝聚力、提高合作工作效率,或合作开发更多的担保客户资源、体现担保行业整体实力、扩大担保体系影响力。
省内再担保根据当前信用环境和担保管理现状,应循序渐进地从单笔再担保到整体再担保、从一般再担保到连带再担保的过渡;
8、对担保、再担保的合作项目,合作各方对己方承保的异地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合作对方,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对项目实施日常跟踪监管,代为行使担保人的部分权利;同时,对己方享有抵押权的异地抵押物,可委托抵押物所在地的合作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物实施日常监管,行使部分抵押权人的权利。
通过省际间合作,达到如下目的:
A、借助各省担保行业协会的平台,合作方式由单个项目合作发展到对机构多品种的合作;
B、作品种由一般保证责任发展到综合授信再担保等多品种合作;
C、合作范围逐步扩大;
D、合作手段由人工操作发展到信息网络体系,提高担保机构相互间的合作效率,相对统一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资料;
E、合作内容由具体业务合作发展到对担保机构孵化、人员培训、协助调查、共保、再担保等全方位合作。
六、合作的保证措施
为了促进同业合作切实收到实效,并确保合作双方业务安全,有必要建立一系列制度体系予以支撑。
责权利一致制度。
合作双方对实质性的合作业务,按照互惠互利、共担风险原则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风险,分配相应合作收益;
定期不定期交流制度。
为保证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合作各方应加强日常信息交流和业务研讨,以便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业务特点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合作前提条件;
信用信息对称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了解合作双方,各合作方应每年经专业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等级评定,请求合作时,可根据对方要求,提交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书》;
业务合作自律制度。
对遵守公约规定、诚实守信、业务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合作机构,对方应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对经合作实践证明,对方资信实力不足、诚实守信欠佳、业务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合作机构,对方应将其信用信息在全行业共享,以促使其自我纠正;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给合作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实行同业机构制裁措施。
篇二:
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三方合作协议
协议号:
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
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
**银行分行
乙方:
丙方:
**银行分行
甲方:
**银行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银行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同业存款合同》的履行,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向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三方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其具备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同业存款业务。
乙方保证其具备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同业存款业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备案。
丙方保证其信用登记和经营状况良好,完全符合与甲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和向乙方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条件;
丙方保证按甲方和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甲、乙双方应恪尽职责分别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业务调查和保前调查,不得流于形式。
甲、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
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丙方的管理。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甲方权利与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不违反甲方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丙方资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丙方银行信用记录、丙方评级信息等。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及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书面告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乙方权利与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乙方发生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被有
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丙方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及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包括《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合同。
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
在未结清同业存款本息前,未征得甲、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用同业存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乙方向丙方调查、索取同业存款与项目及丙方资信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业务合作流程
投保
同业存款业务申请通过甲方的初步审核后,丙方就同业存款业务向乙方申请投保《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填写投保申请书,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调查与评价
1、甲、乙双方分别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调查和保前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共享。
甲、乙双方调查人员可以共同组织对丙方的情况、履约记录等进行实地调查,对丙方同业存款业务金额的合理
性、用途的合规性、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充分等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
2、乙方完成对丙方的调查和评审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
对符合乙方承保条件的,乙方向甲方出具《承保意向书》。
签订《同业存款合同》
丙方的同业存款申请通过甲方的最终审批后,甲方与丙方签订《同业存款合同》,并向乙方提供《同业存款合同》副本。
签发保险单
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纳保险费和提供担保措施。
乙方落实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
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与保后管理
甲、乙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恪尽职责的原则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和保后管理,甲、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丙方的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和保后管理。
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甲、乙双方应不定期对丙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密切跟踪和实地了解,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采取相应风险补偿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给对方。
保险责任终止
丙方按照《同业存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义务,足额归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保险责任终止。
索赔与追偿
1、丙方未按照《同业存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债务时,甲方篇三:
关于同业合作日本线路签证担保说明日本线路签证担保事宜说明函
一.要求收取客人申请资料必须齐全,避免由于资料不完善导致无法送签。
二.北京领区:
河南省、外领区:
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
省,为高危地区收取壹拾万每人担保。
其余一般地区收取五万担保每人。
情况免于担保:
三.免担保范围:
1.申请人持有北京市户口;
2.满足下列条件的:
持有发
达国家个人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并且有完整出入境章;
团期出发之日算起,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
团期出发之日算起,10周岁以下的儿童。
3.上述人群在北京工作、生活:
与北京市户口人员结婚满两周年以上
四.日本团体签证所需:
日本旅游签证申请表、个人信息意见处理同意书、两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半年流水单、个人资产银行存款证明书金额五万以上并冻结三个月、个人名下车辆行驶证或房产证复印件,如在夫妻另一方名下,则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属北京领区的不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外领的必须要暂住证原件,且在有效期内。
?
个人资料表:
必须本人签字、不能代签
?
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
必须本人签字,不能代签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2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
户口本:
请清晰的复印件包含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
结婚证
?
护照:
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
所在单位为企业单位的申请者,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请者,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清晰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
在职证明
使用公司正规抬头纸打印,并加盖公司红章
在职证明内容需包括:
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职位、收入、入职时间、旅游具体起止时间并需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单位名称、地址、传真、联系电话。
及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并请负责人签字
?
退休证复印件
?
学生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或汽车行驶证复印件,车产证复印件和购车发票复印件;
?
存折、银行卡帐单;
?
至少半年前开户,余额5万以上的存款证明原件;
?
能确认最近半年内存取款情况的存折复印件,
注:
车、房、二选一,学生及儿童可提供父母财产,但要证明关系。
资料要求提供完整、清晰,同业所开具的担保书要求原件,并且公章盖章。
如同行无法出具担保书,则客人可以通过兴业银行开具第三方担保合同,将担保原件送交我社。
如在出团之前,担保原件没有送交我社,我社有权拒绝客人随团出行,并且我社不负责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注:
外地户口的客人必须提供旅行社总社的公章担保书原件
根据日本团体签证的要求,必须提供所需材料,并且认真填写日本申请表格和个人信息意见处理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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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
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
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
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
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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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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