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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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说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各级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编写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为依据,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为目标,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的政策规定、政策依据、主要报送资料、重点审查内容、申报表填写及税收优惠文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介绍,希望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所参考和帮助。
《指南》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遇有国家政策调整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1)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1)
(一)审批管理
(1)
(二)备案管理
(2)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3)
(一)审批类(3)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5)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6)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9)
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
所得税优惠政策(10)
(二)备案类(12)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2)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13)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9)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20)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2)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24)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26)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28)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9)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34)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
摊销年限)(36)
14.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8)
15.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46)
(三)事后备案类(46)
1.国债利息收入(46)
2.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7)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49)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1)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52)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54)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55)
附表一: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56)
附表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57)
附表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58)
附表四
(一):
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60)
附表四
(二):
安置残疾人名单(61)
附表五:
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2)
附表六:
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3)
附表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64)
附表八: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5)
附表九: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66)
附表十
(一):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67)
附表十
(二):
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68)
附表十一: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9)
附表十二:
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70)
附表十三:
资产折旧、摊销企业所得税备案表(71)
附表十四:
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72)
附表十五: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73)
附表十六: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7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一)审批管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目前我省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有: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类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10年底)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②审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③审查《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④审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⑤审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否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⑥审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是否加盖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⑦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内容:
①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之内;
②审查企业的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内容是否与企业所申报的内容保持一致;
③转制科研机构是否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④对于更名的转制企业,应根据转制企业提供的批准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更名前后是否为同一单位,且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⑤审查企业的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于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复印件;
⑨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⑩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转制文化企业是否在国家或试点地区文化部门公布的名单之内;企业名称是否与批复文件保持一致;对于企业更名的,应重点审查其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应要求其重新认定;
②审查转制企业是否已按企业模式进行运作,包括:
A、转制企业是否按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B、是否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③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行次”中。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结构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等;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审查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是否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
②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否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扣除是否合理。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
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免税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收入明细资料;
⑤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销售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及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的说明;
⑦企业生产需要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
取得文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的比例说明;专用设备和工具拥有及使用情况介绍;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设立情况说明等;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内容:
主要是对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①对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所附目录,核对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是否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②审查企业是否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③审查企业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④审查企业提供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
(二)备案类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
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内容:
①申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与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②审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是否分别核算;
③审查该组织申请免税年度的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④审查该组织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是否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⑤审核该组织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慝、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行为;
⑥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中。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②省经信委、财政、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其中,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财政、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应主要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批准文件,审查企业是否为2008年度以后新认定的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批准的产品是否一致;
②对企业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进行对照,进一步审查其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③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是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核算情况是否合理;
④核对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与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信息相符;
⑤企业年度中间是否出现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情况;
⑥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中。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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